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郭景芳
-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05-18
-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恒业八街6号院26号3层101-3126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郭景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科力达不锈钢制品、科力达不锈钢、北京科力达、科力达
-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12801776618G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12801776618G
- 组织机构代码 801776618
- 曾用名 北京科力达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5002706852
- 登记机关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8-02
- 营业期限 2001-05-18~
- 注册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3号楼3层301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门窗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不锈钢、建材/门窗/水电->吊顶墙面饰材->铝单板、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不锈钢门窗、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玻璃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郭景芳 | 自然人股东 | 460.00万元 | 57.50% |
郭景灿 | 自然人股东 | 340.00万元 | 42.50% |
陈志强 | - | - | 0.00% |
赵国章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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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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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北京市通州区恒业八街6号院26号3层101-3126 | 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3号楼3层301 | 2022-08-02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加工不锈钢门窗及不锈钢装饰制品、不锈钢制品、轨道交通屏蔽门(限在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专业承包;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不锈钢制品、门窗、玻璃制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生产加工不锈钢门窗及不锈钢装饰制品、不锈钢制品、轨道交通屏蔽门(限在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专业承包;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不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不锈钢制品、门窗、玻璃制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20-05-06 |
经营范围 | 生产加工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不锈钢门窗及不锈钢装饰制品;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生产加工不锈钢门窗及不锈钢装饰制品、不锈钢制品、轨道交通屏蔽门(限在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专业承包;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不锈钢制品、门窗、玻璃制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9-06-28 |
经营范围 | 生产加工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不锈钢门窗及不锈钢装饰制品。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生产加工不锈钢门窗及不锈钢装饰制品、不锈钢制品、轨道交通屏蔽门(限在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专业承包;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不锈钢制品、门窗、玻璃制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9-06-28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加工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不锈钢门窗及不锈钢装饰制品;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建筑材料。 | 生产加工不锈钢门窗及不锈钢装饰制品、不锈钢制品、轨道交通屏蔽门(限在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专业承包;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不锈钢制品、门窗、玻璃制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9-06-28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上店村444号 | 北京市通州区恒业八街6号院26号3层101-3126 | 2019-06-28 |
认缴的出资额,实缴的出资额 | 郭景芳,160,自然人股东; 郭景灿,140,自然人股东; | 郭景芳,460,自然人股东; 郭景灿,340,自然人股东; | 2011-12-21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0 | 800.00 | 2011-12-21 |
实缴的出资额,认缴的出资额 | 郭景芳160自然人股东郭景灿140自然人股东 | 郭景芳460(+187.5%)自然人股东郭景灿340(+142.85714%)自然人股东 | 2011-12-21 |
股东信息变更 | 1 郭景芳 160 自然人股东;2 郭景灿 140 自然人股东 | 1 郭景芳 460 自然人股东;2 郭景灿 340 自然人股东 | 2011-12-21 |
实收出资变更 | 300万元 | 800万元(+166.66667%) | 2011-12-2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郭景芳*执行董事郭景灿总经理赵国章监事[退出]陈志强监事[退出] | 郭景芳*执行董事郭景芳*经理郭景灿监事 | 2011-07-15 |
主要人员变更 | 1 郭景芳 执行董事;2 郭景灿 总经理;3 赵国章 监事;4 陈志强 监事 | 1 郭景芳 执行董事;2 郭景芳 经理;3 郭景灿 监事 | 2011-07-15 |
股东信息变更 | 1 郭景芳 120 自然人股东;2 郭景灿 80 自然人股东;3 陈志强 60 自然人股东;4 赵国章 40 自然人股东 | 1 郭景芳 160 自然人股东;2 郭景灿 140 自然人股东 | 2011-07-15 |
投资人变更 | 郭景芳120自然人股东郭景灿80自然人股东陈志强60自然人股东[退出]赵国章40自然人股东[退出] | 郭景芳160(+33.33333%)自然人股东郭景灿140(+75%)自然人股东 | 2011-07-15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朝阳区南皋乡大望京村 |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上店村444号 | 2010-05-26 |
名称变更变更 | 北京科力达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 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2010-05-26 |
经营范围变更 | 加工制造塑钢门窗;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非货币出资300万元,为机械设备,占注册资本的100%)。 | 生产加工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不锈钢门窗及不锈钢装饰制品。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建筑材料。 | 2010-05-26 |
经营范围 | 加工制造塑钢门窗;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非货币出资300万元,为机械设备,占注册资本的100%)。 | 生产加工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不锈钢门窗及不锈钢装饰制品;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建筑材料。 | 2010-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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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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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 | kld218*****3.com | 010-8****817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70****588 | kld20*****3.com | - | - | 86 |
官网联系人 | - | - | gf15*****3.com | - | - | 72 |
联系人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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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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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辽01民终19902号 |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工程款271642.54元及利息;(利息以271642.54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各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20元,由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承担5000元,由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担5820元;保全费4020元,由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承担2000元,由原告承担2020元;鉴定费50000元,由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和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各承担25000元。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10元,由其负担5000元,由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承担410元;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0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1-18 |
杨金春、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2020)闽民申3078号 | 驳回杨金春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0-12-30 |
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辽01民终12830号 |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118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49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0-12-15 |
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辽0112民初11827号 | 一、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账户(81×××38_000001)存款556990.66元; 二、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在广发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账户(10×××31)存款143009.3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20-06-30 |
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杨金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2017)闽0305民初4048号 | 驳回原告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预交受理费20650元,退还原告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3-04 |
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京0112民初10480号 | 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9-27 |
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民事裁定书 | - | (2019)京0112财保134号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9-07-03 |
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优鲜家园创投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京0105民初59555号 | 一、被告北京优鲜家园创投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9070元; 二、被告北京优鲜家园创投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907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百分之二十四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被告北京优鲜家园创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8-06 |
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杨金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2018)闽03民再6号 | 一、撤销本院(2017)闽03民终3688号民事裁定和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5民初404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2018-06-21 |
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杨金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2018)闽03民监2号 | 本案由本院再审 | - | 2018-03-22 |
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昌泰博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朝民(商)初字第38576号 | 一、被告北京昌泰博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一百一十万二千八百八十二元; 二、被告北京昌泰博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一百一十万二千八百八十二元为基数,自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八百五十八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北京昌泰博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2-18 |
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北京昌泰博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杨金春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京03民终96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25.6元,由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726元,由北京昌泰博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4-26 |
北京科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京0112民初14009号 |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一百七十三万二千四百三十二元四角二分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6-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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