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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刘海明
  • 注册资本: 1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8-05-14
  •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龙船坞路8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5

技术专家

7

无角色

4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6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海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浙江宝亮、宝亮特种薄膜、宝亮
  • 注册资本 1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100673978708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7397870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100000043452
  • 登记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7-05
  • 营业期限 2008-05-14~2028-05-13
  •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龙船坞路80号1幢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管件
  • 公司简介 这里有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的关于我们、最新产品信息、企业资讯、企业图册等,如果你对我们的产品及服务有兴趣,请与我们联系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杭州雄轩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5000.00万元 100.00%
章妙虎 - - 0.00%
章国恩 - - 0.00%
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 - - 0.00%
杭州新大陆贸易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原联络员姓名:赵春玲;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叶波;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现联络员姓名:陈慈凤;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现联络员电子邮箱:;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陈慈凤;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2021-07-05
企业类型变更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21-07-05
负责人变更 章国恩 刘海明 2021-07-05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 章国恩;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章妙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刘海明;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文岚;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2021-07-05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姓名: 章国恩;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章妙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刘海明;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文岚;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2021-07-05
其他事项备案 原联络员姓名:赵春玲;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叶波;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现联络员姓名:陈慈凤;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陈慈凤;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2021-07-0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姓名:章国恩;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章妙虎;证件号码:******************;职位:监事; 姓名:刘海明;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文岚;证件号码:******************;职位:监事; 2021-07-05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章国恩; 出资额: 7500; 百分比: 50 企业名称: 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7500; 百分比: 50 企业名称: 杭州雄轩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 7500; 百分比: 50 企业名称: 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7500; 百分比: 50 2021-06-30
股东变更 姓名:章国恩;出资额:7500;百分比:50企业名称: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7500;百分比:50 企业名称:杭州雄轩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7500;百分比:50企业名称: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7500;百分比:50 2021-06-30
股权转让股权变更 姓名: 章国恩; 出资额: 7500; 百分比: 50 企业名称: 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7500; 百分比: 50 企业名称: 杭州雄轩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 7500; 百分比: 50 企业名称: 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7500; 百分比: 50 2021-06-30
股权转让股权变更 企业名称: 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7500; 百分比: 50 企业名称: 杭州雄轩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 7500; 百分比: 50 企业名称: 杭州雄轩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 15000; 百分比: 100 2021-06-30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注册号:********43452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87086 2016-11-21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100000043452 组织机构代码证:6739787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39787086 2016-11-21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100000043452 组织机构代码证:6739787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39787086 2016-11-21
负责人变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章妙虎; 组织机构: 章妙虎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朱春财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章国恩; 组织机构: 章国恩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章妙虎 职务: 监事; 2014-04-25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住所: 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达路***号)***房; 一般经营项目: 批发、零售:塑料制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薄膜、胶带、管材、管件(限分支机构经营)。; 电话:; 住所: 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龙船坞路**号*幢; 一般经营项目: 批发、零售:塑料制品、管材、管件;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加工: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BOPP复合膜、胶带(上述经营范围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电话:; 2013-11-27
投资人变更 股东: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万;章妙虎,****万; 股东: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万;章国恩,****万; 2013-03-29
经营范围变更 股东: 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 ****万; 章妙虎, ****万; 股东: 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 ****万; 章国恩, ****万; 2013-03-29
股东信息变更 股东: 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 ****万; 章妙虎, ****万; 股东: 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 ****万; 章国恩, ****万; 2013-03-29
投资人变更 股东:杭州新大陆贸易有限公司,****万;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万;章妙虎,****万; 股东: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万;章妙虎,****万; 2012-02-06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钱关余办 3301969809 2009-03-04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刘海明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79
李** - - *****ngbao.com.cn 0571-8****732、8****732 - 74
文岚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刘海明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章国恩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阚号与章国恩、章妙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苏0305执142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21
沈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104民申8号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原审被告 2020-12-11
1420阚号与章国恩、章妙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苏0305执142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07
浙江杰强塑料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411执异4号 驳回异议人章国恩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20-07-31
沈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104民申5号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原审被告 2020-06-11
沈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104民申7号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原审被告 2020-06-11
沈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104民申6号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原审被告 2020-06-11
章妙虎、孔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浙01民终966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66元,由上诉人章妙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07-12
孔国伟与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浙0102民初2487号 一、被告陈莲弟、章国恩、章国海、顾明芳、章妙虎、沈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孔国伟归还借款2140261.62元,并支付利息358739.18元(从2016年3月31日分段计算至2018年4月15日,已扣除10万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140261.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莲弟、章国恩、章国海、顾明芳、章妙虎、沈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孔国伟律师代理费200000元、担保费用9256元; 三、确认原告孔国伟对被告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2140261.62元、利息256127.75元、律师代理费200000元、担保费用9256元的债权。 四、驳回原告孔国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预收案件受理费76722元,实际收取57496元,由原告孔国伟负担29030元,由被告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陈莲弟、章国恩、章国海、顾明芳、章妙虎、沈波负担284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陈莲弟、章国恩、章国海、顾明芳、章妙虎、沈波负担。 原告孔国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陈莲弟、章国恩、章国海、顾明芳、章妙虎、沈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被告 2019-06-04
冯奇与章妙虎、陈莲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浙0110民初6580号 一、被告章妙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冯奇借款本金290000元; 二、被告章妙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奇利息66313元(以2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4月29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11日,此后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陈莲弟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原告冯奇对被告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杭宝胶带有限公司、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杭州杭宝塑业有限公司享有金额为329853.15元【其中借款本金290000元、利息39853.15元(以2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4月29日计算至2017年11月23日)】的担保债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44元,减半收取3322元,由被告章妙虎负担,被告陈莲弟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5-24
冯奇与章妙虎、陈莲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浙0110民初6605号 一、被告章妙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冯奇借款本金874644.86元; 二、被告章妙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奇利息200137.91元(以874644.8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4月29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11日,此后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陈莲弟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原告冯奇对被告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杭宝胶带有限公司、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杭州杭宝塑业有限公司享有金额为994842.63元【其中借款本金874644.86元、利息120197.77元(以874644.8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4月29日计算至2017年11月23日)】的担保债权; 五、驳回原告冯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58元,减半收取7929元,由原告冯奇负担692元,由被告章妙虎负担7237元,被告陈莲弟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5-24
冯奇与章妙虎、陈莲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浙0110民初6601号 一、被告章妙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冯奇借款本金180000元; 二、被告章妙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奇利息41160元(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4月29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11日,此后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陈莲弟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原告冯奇对被告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杭宝胶带有限公司、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杭州杭宝塑业有限公司享有金额为204736.44元【其中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24736.44元(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4月29日计算至2017年11月23日)】的担保债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17元,减半收取2309元,由被告章妙虎负担,被告陈莲弟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5-24
阚号与章国恩、章妙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305执异47号 驳回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 2019-01-11
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与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浙0110民初21259号之一 准许原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11803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负担 被告 2018-12-31
阚号与章国恩、章妙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305执异48号 驳回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 2018-12-25
汕头市贝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0507执1013号 中止(2017)粤0507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12-12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103民初6997号 一、被告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章妙虎、陈莲弟、章国恩、沈波对被告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1月22日的本金10000000元、利息260404.42元、复利3143.91元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执行时应扣除原告通过破产程序已受清偿的部分); 二、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375元,由被告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章妙虎、陈莲弟、章国恩、沈波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1-1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与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104民初6820号 一、确认被告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8874453.92元、利息人民币169934.4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13日),并支付自2017年7月14日至2017年11月23日止以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确认被告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至2017年11月23日止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其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被告杭州杭宝塑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至2017年11月23日止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其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章妙虎、陈莲弟、章国恩、沈波对上述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陈莲弟在其与被告章妙虎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沈波在其与被告章国恩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五、确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就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房产(余房他证字第××号)对被告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至2017年11月23日止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人民币7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就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875、0000876、0000877、0000878、0000879号)对被告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至2017年11月23日止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人民币15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074.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92074.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承担人民币5052.5元,由被告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杭宝塑业有限公司、章国恩、沈波、章妙虎、陈莲弟负担人民币187022元。被告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杭宝塑业有限公司、章国恩、沈波、章妙虎、陈莲弟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0-3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杭宝胶带有限公司、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104民初3781号 一、被告杭州杭宝胶带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9928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杭宝胶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人民币59835.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杭宝胶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逾期利息人民币14137.5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此后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人民币56.39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此后以借款利息人民币59835.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人民币7392.83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此后以垫付票款本金人民币49285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章妙虎、陈莲弟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46850元,由被告杭州杭宝胶带有限公司、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章妙虎、陈莲弟承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8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8-08-15
杭州日胜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110民初17884号 准许原告杭州日胜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4元,由原告杭州日胜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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