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法人: 张越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10-21
- 办公地址: 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68-4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越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瑞邦、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沈阳瑞邦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111MA0P41N27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0P41N2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11000040709
- 登记机关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11-30
- 营业期限 2015-10-21~2035-10-20
- 注册地址 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68-4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沈阳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09日成立,公司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中国辽宁沈阳市,主要生产经营垃圾袋编织袋提梁塑料袋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张越 | 自然人股东 | 95.00万元 | 95.00% |
宋志强 | 自然人股东 | 5.00万元 | 5.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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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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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1394****122 | 139404501*****.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94****122 | 6510575*****.com | - | - | 86 |
宋志强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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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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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奎、沈阳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辽0111执异108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11-22 |
张洪奎、沈阳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辽0111执异239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11-17 |
张洪奎、张越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辽0111执异239号 | 驳回申请人张洪奎的追加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 被执行人 | 2021-09-24 |
张洪奎、沈阳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辽0111执异108号 | 准许申请人张洪奎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 被执行人 | 2021-05-17 |
沈阳亿诺塑胶有限公司与沈阳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辽0111民初5846号 | 被告沈阳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宝增货款187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沈阳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14 |
沈阳亿诺塑胶有限公司与沈阳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辽0111民初6138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21-05-14 |
金昌石业(沈阳)有限公司与沈阳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辽0111民初3811号 | 一、解除金昌石业(沈阳)有限公司与沈阳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签订的《金昌石业房屋租赁合同》; 二、沈阳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178号C区1、2、3号房屋腾退给金昌石业(沈阳)有限公司; 三、沈阳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金昌石业(沈阳)有限公司租金(按照每日410.96元,从2020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三日计算,扣除已经交纳的租金40000元); 四、沈阳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金昌石业(沈阳)有限公司物业费(按照每日14.2元,从2020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三日计算); 五、沈阳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金昌石业(沈阳)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六、驳回金昌石业(沈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2元,减半收取计4306元,保全费1207元,均由沈阳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8 |
沈阳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金昌石业(沈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辽01民终1384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12元,由上诉人沈阳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12-18 |
张洪奎、张越等与沈阳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辽0102民初16520号 | 本案按沈阳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0-10-30 |
张元清与张越、马宏、沈阳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辽0111民初2416号 | 冻结被申请人张越、马宏、沈阳瑞邦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元清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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