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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古轮船有限公司

  • 法人: 黄予立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9-02-01
  •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香港兴业中一座13楼1312单元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0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予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MA1FL68479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FL684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400892066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0-14
  • 营业期限 2019-02-01~2049-01-31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二座17层1711、1712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业->水上运输辅助活动->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 专业行业 物流运输->仓储服务、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THE CHINA NAVIGATION COMPANY PTE.LTD.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董事备案 PIKE STUART BENJAMIN;CHARLES MILES FULTON DE ZOETE;JEREMY DAVID CHURCHILL SUTTON RANDOLPH CHRISTOPHER SELVARATNAM;JEREMY DAVID CHURCHILL SUTTON;CHARLES MILES FULTON DE ZOETE 2024-10-14
住所变更 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香港兴业中心一座13楼1312单元 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二座17层1711、1712室 2023-06-20
董事备案 CHAN WAI KEONG NICHOLAS;JEREMY DAVID CHURCHILL SUTTON CHARLES MILES FULTON DE ZOETE;JEREMY DAVID CHURCHILL SUTTON;PIKE STUART BENJAMIN 2022-11-11
负责人变更 PIKE STUART BENJAMIN 黄予立 2022-11-11
主要人员变更 CHAN WAI KEONG NICHOLAS;JEREMY DAVID CHURCHILL SUTTON CHARLES MILES FULTON DE ZOETE;JEREMY DAVID CHURCHILL SUTTON;PIKE STUART BENJAMIN 2022-11-11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21-10-15章程备案 2022-10-27 章程修正案 2022-11-11
股东信息变更 THE CHINA NAVIGATION COMPANY PTE. LTD. SWIRE SHIPPING PTE. LTD. 2021-11-12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20-08-10章程备案 2021-10-15 章程修正案 2021-11-12
投资人变更 THE CHINA NAVIGATION COMPANY PTE. LTD. SWIRE SHIPPING PTE. LTD. 2021-11-12
法定代表人变更 SELVARATNAM RANDOLPH CHRISTOPHER PIKE STUART BENJAMIN 2020-12-11
章程变更 - 2020-08-10章程修正案 2020-12-11
经营范围变更 为新加坡THECHINANAVIGATIONCOMPANYPTE.LTD.自有或经的船舶提供揽签提单、代结算杂费和签订服务合同等服务,并提供市场营销、采购、运营售后等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际船舶代理,国际物运输理,国内货物输代理,装卸服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专项规定),商务信息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0-12-11
经营范围变更 为新加坡THE CHINA NAVIGATION COMPANY PTE. LTD.自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出具客票、结算运杂费和签订服务合同等服务,并提供市场营销、采购、运营及售后等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新加坡THE CHINA NAVIGATION COMPANY PTE. LTD.自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代签提单结算运杂费和签订服务合同等服务,并提供市场营销、采购、运营及售后等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3-0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ZHAO LING 财务负责人,null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elena.zha*****irecnco.com 021-2****358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elena.zha*****irecnco.com 021-2****302 - 73

联系人共 15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ZHAO LING 财务负责人,null -
CHARLES MILES FULTON DE ZOETE 董事 -
黄予立 总经理 -
PIKE STUART BENJAMIN 董事长,董事 -

新闻舆情

商机监控

类型 标题 发布时间
人员变动 太古轮船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2024-10-14
近期装修 太古轮船上海办公室搬迁装修装饰工程 2023-04-19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舟山海宏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太古轮船有限公司(The China Navigation Co. Pte 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21)浙72民初1442号 一、被告太古轮船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舟山海宏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货款损失1256611.01元及该款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舟山海宏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变更诉请后的案件受理费为17807元,由原告舟山海宏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负担2324元,被告太古轮船有限公司负担154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舟山海宏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太古轮船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3-16
青岛鑫海丰食品有限公司与太古轮船有限公司、太古运输服务广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8)鲁72民初1521号 准许原告青岛鑫海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28元减半收取6364元,由原告负担 被告 2019-06-10
太古轮船有限公司与万海国际有限公司、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6)浙72民初2348号 一、被告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太古轮船有限公司损失653656.49元及该款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太古轮船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14元,由原告太古轮船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被告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2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8-28
舟山海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太古轮船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浙海终字第15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50元,由太古轮船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6-06-29
舟山海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太古轮船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731号 一、被告太古轮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舟山海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货款损失人民币546995.40元及该款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太古轮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舟山海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处理事故的费用合计人民币47800元; 三、驳回原告舟山海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50元,由原告舟山海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负担160元,被告太古轮船有限公司负担9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舟山海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太古轮船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8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被告 2016-01-27
舟山海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太古轮船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 (2015)浙辖终字第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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