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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杨代平
  • 注册资本: 509184.12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成立时间: 2018-09-14
  • 办公地址: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30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江门农商银行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5

销售专家

3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37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471

招标金额

347,600,307

供应商

19

中标数量

24

中标金额

20,611,351

客户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杨代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江门农商银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
  • 注册资本 509184.12万元
  • 实缴资本 509184.12万元
  • 英文名 Jiangmen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00~3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700MA529CGP6U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529CGP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700000060061
  • 登记机关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2-01
  • 营业期限 2018-09-14~
  • 注册地址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30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
  • 公司简介 江门农商银行扎根于有着“启超故里、南粤明珠”美誉的珠三角城市广东江门,依托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发展前景广阔。截至2021年末,江门农商银行总资产规模超1200亿元,存贷款市场份额继续稳居全市银行前列;投资了省内10家农商银行,并在广东、河北、山东发起成立了7家村镇银行,企业形象和品牌影响力持续提升。 按一级资本排名,江门农商银行连续三年被英国《银行家》杂志评为“全球银行1000强”;被中国《银行家》杂志评为“全国超千亿资产规模农村商业银行竞争力第四位”;被金融时报社、地方金融研究院评为中国地方金融“十佳成长性银行”“十佳支持乡村振兴银行”“十佳农村商业银行”。 江门农商银行秉承“德为本、能为基、绩为先”的人才理念,为优秀金融人才搭建广阔的发展平台。现诚挚邀请德才兼备、敢于接受挑战的人才加入,一起乘风破浪,共建湾区好银行!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自然人股 - - 46.78%
法人股 - - 53.22%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黄伟斌(财务负责人);陈建国(独立董事);陈伟超(董事);李卓峰(职工代表监事);苏武俊(独立董事);陈中坚(董事);冯耀良(董事);肖健壮(董事);李伟乐(董事);刘少波(独立董事);张仁寿(独立董事);聂炜(独立董事);黄勇(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李雅娱(职工监事);郑维新(监事);关健辉(监事);陈元洪(监事);何亮(监事);张江洋(监事);谭华超(监事);杨代平(董事长);王溢健(董事);潘登(董事);肖富帮(董事);张益松(董事); 廖勇海(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麦锡章(董事);陈伟君(监事);李永祯(职工监事);陈建国(独立董事);冯耀良(董事);肖健壮(董事);李伟乐(董事);刘少波(独立董事);张仁寿(独立董事);聂炜(独立董事);苏武俊(独立董事);郑维新(监事);陈元洪(监事);何亮(监事);张江洋(监事);谭华超(监事);杨代平(董事长);王溢健(董事);潘登(董事);肖富帮(董事);黄伟斌(财务负责人);谢宛珊(职工监事);陈伟超(董事);林健桥(董事); 2024-09-12
投资人变更 钟国洪 1384.735300万;潘淑贤 1242.030600万;关健辉 945.919200万;其他法人股东47户 88380.577400万;谭发松 3260.657700万;梁兴隆 941.778900万;梁甜论 928.030600万;江门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10146.213000万;陈仕源 2079.489300万;谭银裕 1396.486000万;其他自然人股东23724户 209359.290700万;英郁斌 1559.079300万;许国雄 1442.201900万;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116.807300万;江门市新会区粮食局粮食经营公司 14960.823500万;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物业管理服务站 27945.689300万;江门市公用设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4014.142000万;广州市华新集团有限公司 24000.000000万;东莞市雁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6860.939000万;江门市新会勤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3391.630800万;江门市浩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11396.333000万;江门市白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0247.145200万 其他法人股东47户 88380.577400万;钟国洪 1384.735300万;潘淑贤 1242.030600万;关健辉 945.919200万;谭发松 3260.657700万;梁兴隆 941.778900万;梁甜论 928.030600万;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116.807300万;江门市新会区粮食局粮食经营公司 14960.823500万;江门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10146.213000万;陈仕源 2079.489300万;谭银裕 1396.486000万;其他自然人股东23724户 209359.290700万;英郁斌 1559.079300万;许国雄 1442.201900万;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物业管理服务站 27945.689300万;江门市公用设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4014.142000万;广州市华新集团有限公司 24000.000000万;东莞市雁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6860.939000万;江门市新会勤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3391.630800万;江门市浩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11396.333000万;江门市白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0247.145200万 2022-12-01
股东信息变更 钟国洪 1384.735300万;潘淑贤 1242.030600万;关健辉 945.919200万;其他法人股东47户 88380.577400万;谭发松 3260.657700万;梁兴隆 941.778900万;梁甜论 928.030600万;江门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10146.213000万;陈仕源 2079.489300万;谭银裕 1396.486000万;其他自然人股东23724户 209359.290700万;英郁斌 1559.079300万;许国雄 1442.201900万;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116.807300万;江门市新会区粮食局粮食经营公司 14960.823500万;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物业管理服务站 27945.689300万;江门市公用设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4014.142000万;广州市华新集团有限公司 24000.000000万;东莞市雁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6860.939000万;江门市新会勤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3391.630800万;江门市浩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11396.333000万;江门市白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0247.145200万 其他法人股东47户 88380.577400万;钟国洪 1384.735300万;潘淑贤 1242.030600万;关健辉 945.919200万;谭发松 3260.657700万;梁兴隆 941.778900万;梁甜论 928.030600万;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116.807300万;江门市新会区粮食局粮食经营公司 14960.823500万;江门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10146.213000万;陈仕源 2079.489300万;谭银裕 1396.486000万;其他自然人股东23724户 209359.290700万;英郁斌 1559.079300万;许国雄 1442.201900万;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物业管理服务站 27945.689300万;江门市公用设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4014.142000万;广州市华新集团有限公司 24000.000000万;东莞市雁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6860.939000万;江门市新会勤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3391.630800万;江门市浩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11396.333000万;江门市白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0247.145200万 2022-12-01
主要人员变更 张江洋(监事);谭华超(监事);陈中坚(董事);李伟乐(董事);谭发松(董事);聂炜(独立董事);黄勇(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李雅娱(职工监事);杨代平(董事长);潘登(董事);李海平(职工监事);郑维新(监事);关健辉(监事);陈元洪(监事);何亮(监事);刘少波(独立董事);肖富帮(董事);冯耀良(董事);陈锡忠(董事);肖健壮(董事);张仁寿(独立董事);张益松(董事);刘敬砚(董事);王溢健(董事); 潘登(董事);郑维新(监事);关健辉(监事);陈元洪(监事);何亮(监事);刘少波(独立董事);肖富帮(董事);冯耀良(董事);肖健壮(董事);张仁寿(独立董事);张益松(董事);王溢健(董事);陈建国(独立董事);李卓峰(职工代表监事);陈伟超(董事);聂炜(独立董事);黄勇(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李雅娱(职工监事);杨代平(董事长);张江洋(监事);谭华超(监事);陈中坚(董事);李伟乐(董事);苏武俊(独立董事); 2022-12-01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2-12-0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张江洋(监事);谭华超(监事);陈中坚(董事);李伟乐(董事);谭发松(董事);聂炜(独立董事);黄勇(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李雅娱(职工监事);杨代平(董事长);潘登(董事);李海平(职工监事);郑维新(监事);关健辉(监事);陈元洪(监事);何亮(监事);刘少波(独立董事);肖富帮(董事);冯耀良(董事);陈锡忠(董事);肖健壮(董事);张仁寿(独立董事);张益松(董事);刘敬砚(董事);王溢健(董事); 潘登(董事);郑维新(监事);关健辉(监事);陈元洪(监事);何亮(监事);刘少波(独立董事);肖富帮(董事);冯耀良(董事);肖健壮(董事);张仁寿(独立董事);张益松(董事);王溢健(董事);陈建国(独立董事);李卓峰(职工代表监事);陈伟超(董事);聂炜(独立董事);黄勇(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李雅娱(职工监事);杨代平(董事长);张江洋(监事);谭华超(监事);陈中坚(董事);李伟乐(董事);苏武俊(独立董事); 2022-12-01
章程备案 - 章程 2022-12-01
章程变更 - 章程 2022-05-31
主要人员变更 陈中坚(董事);冯耀良(董事);陈锡忠(董事);肖健壮(董事);李伟乐(董事);谭发松(董事);刘少波(独立董事);张仁寿(独立董事);聂炜(独立董事);黄勇(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李雅娱(职工监事);李海平(职工监事);郑维新(监事);邓镇国(监事);陈元洪(监事);何亮(监事);张江洋(监事);谭华超(监事);杨代平(董事长);王溢健(董事);李雄辉(董事);朱雪飞(董事);吴天恩(董事);刘敬砚(董事); 张益松(董事);刘敬砚(董事);杨代平(董事长);王溢健(董事);潘登(董事);肖富帮(董事);冯耀良(董事);陈锡忠(董事);肖健壮(董事);李伟乐(董事);谭发松(董事);刘少波(独立董事);张仁寿(独立董事);聂炜(独立董事);黄勇(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李雅娱(职工监事);李海平(职工监事);郑维新(监事);关健辉(监事);陈元洪(监事);何亮(监事);张江洋(监事);谭华超(监事);陈中坚(董事); 2021-08-3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陈中坚(董事);冯耀良(董事);陈锡忠(董事);肖健壮(董事);李伟乐(董事);谭发松(董事);刘少波(独立董事);张仁寿(独立董事);聂炜(独立董事);黄勇(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李雅娱(职工监事);李海平(职工监事);郑维新(监事);邓镇国(监事);陈元洪(监事);何亮(监事);张江洋(监事);谭华超(监事);杨代平(董事长);王溢健(董事);李雄辉(董事);朱雪飞(董事);吴天恩(董事);刘敬砚(董事); 张益松(董事);刘敬砚(董事);杨代平(董事长);王溢健(董事);潘登(董事);肖富帮(董事);冯耀良(董事);陈锡忠(董事);肖健壮(董事);李伟乐(董事);谭发松(董事);刘少波(独立董事);张仁寿(独立董事);聂炜(独立董事);黄勇(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李雅娱(职工监事);李海平(职工监事);郑维新(监事);关健辉(监事);陈元洪(监事);何亮(监事);张江洋(监事);谭华超(监事);陈中坚(董事); 2021-08-30
注册资本变更 480000.00 499199.90 2019-09-06
章程变更 - 章程 2019-09-06
经营范围变更 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监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监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018-09-1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卢** - - - 0750-****106 给排水系统、食材、后勤项目、综合后勤外包管理、空调系统维护、员工体检服务 73
- - - - 0750-****803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jmr*****rcb.com 0750-****971 - 74

联系人共 5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王溢健 董事 -
谭发松 董事 -
肖富帮 董事 -
潘登 董事 -
刘敬砚 董事 -
刘少波 独立董事 -
张益松 董事 -
冯耀良 董事 -
李伟乐 董事 -
张仁寿 独立董事 -
杨代平 董事长 -
聂炜 独立董事 -
肖健壮 董事 -
陈中坚 董事 -
陈锡忠 董事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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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 2 - 2022-12-13
2 江门市羽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 1 - 2022-08-17
3 广东果核科技有限公司 1 1 - 2022-08-17
4 江门全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 1 - 2022-08-17
5 众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3 3 1497.00 2021-11-08
6 江门市五邑信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1 1 - 2021-08-20
7 广东云上科讯科技有限公司 3 3 167.41 2021-07-20
8 广东云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 3 352.00 2021-07-20
9 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 3 149.15 2021-07-20
10 依据数据(湖南)科技有限公司 2 2 1599.20 2021-07-09
11 广东省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 1 - 2021-02-08
12 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1 - 2021-01-08
13 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 1 - 2021-01-05
14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1 1 429.73 2020-12-15
15 江门市金萍果洗衣连锁有限公司 1 1 - 2020-11-23
16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 2 - 2020-06-02
17 广东建投嘉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 1 427.00 2020-05-21
18 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1 1 127.20 2020-05-14
19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1 - 2018-09-29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 6 181.31 2023-04-12
2 江门市财政局 7 5 - 2022-12-22
3 江门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1 1 - 2022-03-25
4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1 1 - 2021-06-01
5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医院 1 1 228.10 2021-01-22
6 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1 1 - 2020-11-20
7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3 1 - 2020-10-29
8 江门市妇幼保健院 1 1 1650.00 2020-06-15
9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 1 - 2020-03-16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705民初6214号 一、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骑杰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0020219800952586《悦农e贷电子借款合同》于2022年8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张骑杰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6月22日利息、罚息、复利为0元。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8月18日,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38%计算;自2022年8月19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38%上浮50%计算;自2022年6月2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38%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及财产保全费420元,合共820元(已由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张骑杰负担。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8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张骑杰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用82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 2022-10-29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翠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705民初5430号 一、解除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翠琼签订的编号为10020219800274701《悦农e贷电子借款合同》; 二、被告王翠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414.53元及暂计至2022年6月8日的利息0元、罚息177.17元、复利0元,本息合计16591.70元,并支付以本金16414.53元为基数,按当期贷款年利率上浮50%自2022年6月9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40元,诉讼保全费185.92元,合计293.32元(已由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王翠琼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合计293.3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王翠琼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合计293.3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 2022-10-29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建棠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信用卡纠纷 (2022)粤0705民初5554号 被告张建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本金12799.95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25日,利息301.44元、复利4.01元、违约金757.21、费用119.64元;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约定的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78元、财产保全费159.82元,合计234.6元(已由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张建棠负担。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234.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张建棠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用234.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 2022-10-27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键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705民初6143号 一、确认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键俊于2022年1月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0020229800013460的《悦农e贷电子借款合同》于2022年8月10日解除; 二、廖键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44.88元、利息罚息0.75元(上述利息、罚息暂计至2022年6月21日止;从2022年6月22日起,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准,按年利率7.245%计算,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三、驳回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07元、保全费322.46元,合共600.53元(已由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廖键俊负担。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600.5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廖键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600.5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 2022-10-07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广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705民初5710号 一、确认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广垣于2020年12月11日签订的《悦农e贷电子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0020209801573249】于2022年7月27日解除; 二、李广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002.73元(上述款项暂计至2022年6月21日止,从2022年6月22日起,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8%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三、驳回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7.52元、保全费2025.01元,合共4932.53元(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李广垣负担。本判决生效后,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4932.5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李广垣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诉讼费4932.5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10-07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华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705执1321号之一 终结本院(2022)粤0705执132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9-28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绮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705执2066号 本院(2022)粤0705执20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9-28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705执3254号 本院(2022)粤0705执32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家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2-09-27
广州市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2)粤0703民初10172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436元,减半收取5218元,由原告广州市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 2022-09-27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润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705民初880号 一、被告李润森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计至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为162779.97元;从2016年3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9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18‰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2.9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李润森负担。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3102.9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润森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3102.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9-24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705民初5445号 一、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凤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0020219801531498《悦农e贷电子借款合同》于2022年7月29日解除; 二、被告吴凤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5月20日利息1581.43元、复利为8.84元。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88%上浮50%计算罚息,并以利息1581.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8%上浮50%计算复利); 三、驳回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5.91元及财产保全费1227.95元,合共2793.86元(已由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吴凤负担。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2793.8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吴凤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2793.8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9-23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705民初5444号 一、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玉珍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0020219801429316《悦农e贷电子借款合同》于2022年7月24日解除; 二、被告吴玉珍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72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5月20日利息1770.19元、复利为5.16元。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88%上浮50%计算罚息,并以利息1770.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8%上浮50%计算复利); 三、驳回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7.32元、财产保全费1664.88元,合计4032.2元(已由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吴玉珍负担。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4032.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吴玉珍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用4032.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9-23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宝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705执2169号 本院(2022)粤0705执21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2-09-22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礼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705民初3016号 被告李礼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860.51元、利息539.74元、复利9.58元、还款违约金361.54元(利息、复利、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3月2日,此后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4元、财产保全费127.71元,合共162.35元(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李礼安负担。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用162.3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礼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缴应负担的诉讼费用162.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 2022-09-22
刘东海、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银行卡纠纷 (2022)粤0705执4286号 - 申请执行人 2022-09-22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天祥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信用卡纠纷 (2022)粤0705民初2176号 被告韦天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726.86元、利息822.41元、复利29.17元、手续费81.44元、还款违约金2288.25元(利息、复利、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1月25日,此后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5元、财产保全费149.48元,合共211.33元(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韦天祥负担。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用211.3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韦天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缴应负担的诉讼费用211.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 2022-09-15
梁杏安、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705执3255号 - 申请执行人 2022-09-06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金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705民初3873号 驳回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67.8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9-02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气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705民初3929号 一、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气振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0020209800571649《悦农e贷电子借款合同》于2022年5月31日解除。 二、被告李气振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6700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22年3月20日利息1653.38元、利息罚息为10.01元,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85%上浮50%计算利息)。 三、驳回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3.64元(已由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李气振负担。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1533.6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气振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33.6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9-01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小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粤0785民初2005号 冻结被申请人舒小晓、肖春艳、恩平市协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3682.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38.41元,由申请人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22-09-01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2-09-15 (2022)粤07民终4910号 信用卡纠纷 上诉人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04 (2022)粤07民终40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10 (2022)粤 0705民初17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2-04-12 (2022)粤07民终7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29 (2021)粤07民终610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24 (2021)粤07民终3701号 物权确认纠纷 上诉人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24 (2021)粤07民终3702号 物权确认纠纷 上诉人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24 (2021)粤07民终3700号 物权确认纠纷 上诉人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0)粤民申4690号 保证合同纠纷 再审被申请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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