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唐中洁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7-17
- 办公地址: 交城县夏家营义望村西义南线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2次
中标金额
6,720,992元
客户
2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唐中洁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陆佳宜、陆佳宜物流、山西陆佳宜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xi Lujiayi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411223468592857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4685928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41122060002667
- 登记机关 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6-05
- 营业期限 2015-07-17~2035-07-16
- 注册地址 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天宁镇奈林村晋阳南路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物流服务
- 公司简介 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晋绥边区首府吕梁,吕梁交城县夏家营镇义望村西义南线,于2015年07月17日在交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8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提供货物运输信息服务、销售汽车及配件、汽车修理及维护、汽车租赁。,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吕梁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兵 | 自然人股东 | 80.00万元 | 40.00% |
李吉飞 | 自然人股东 | 120.00万元 | 60.00% |
马丹 | - | - | 4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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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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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公司住所:交城县夏家营镇义望村西义南线; | 公司住所: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天宁镇奈林村晋阳南路; | 2022-07-21 |
投资人变更 | 杨小青:60.0000%;陈卫民:40.0000%; | 陈兵:40.0000%;李吉飞:60.0000%; | 2021-11-04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卫民、杨小青、袁金华 | 李吉飞、唐中洁、陈兵 | 2021-11-0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卫民、杨小青、袁金华 | 李吉飞、唐中洁、陈兵 | 2021-11-04 |
股东信息变更 | 杨小青:60.0000%;陈卫民:40.0000%; | 陈兵:40.0000%;李吉飞:60.0000%; | 2021-11-04 |
负责人变更 | 袁金华 | 唐中洁 | 2021-11-04 |
投资人变更 | 杨小青:*%;马丹:*%;[退出] | 杨小青:*%;陈卫民:*%;[新增] | 2019-02-27 |
主要人员变更 | 马丹、杨小青、袁金华 | 陈卫民、杨小青、袁金华 | 2019-02-27 |
股东信息变更 | 杨小青:*%;马丹:*%; | 杨小青:*%;陈卫民:*%; | 2019-02-2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马丹、杨小青、袁金华 | 陈卫民、杨小青、袁金华 | 2019-02-27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18-07-16 00:00:00 | 2035-07-16 00:00:00 | 2018-06-20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0 | 500.000000 | 2017-06-26 |
经营范围变更 | 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2类3项、3类、8类)、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提供货物运输信息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提供货物运输信息服务、销售汽车及配件、汽车修理及维护、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6-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杨小青、马丹 | 马丹、杨小青、袁金华 | 2016-08-12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杨小青 | 袁金华 | 2016-08-1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杨小青 | 袁金华 | 2016-08-12 |
主要人员变更 | 杨小青、马丹 | 马丹、杨小青、袁金华 | 2016-08-12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提供货物运输信息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2类3项、3类、8类)、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提供货物运输信息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1-18 |
联络员备案 | - | 冯帅; | 2015-11-18 |
联络员备案变更 | 无 | 冯帅; | 2015-11-18 |
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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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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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金华 | 经理 | - | - | - | - | 79 |
唐中洁 | 总经理 | - | - | - | - | 79 |
陈兵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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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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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中洁 | 总经理 | - |
李吉飞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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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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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黑猫油品运输服务竞争性谈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油品运输服务 | 山西-太原 | 667.99 | 2020-07-08 |
太原黑猫油品运输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 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原料油品运输服务项目 | 江西-景德镇 | 4.11 | 2017-10-25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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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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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吕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1 | 1 | - | 2018-02-09 |
2 | 太原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 | 1 | 1 | 4.11 | 2017-10-25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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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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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晋11民终12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1元,由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12-24 |
高武则、禹四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内0626民初36号之一 | 准许原告高武则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5元、鉴定费6610元,共计8525元由原告高武则负担 | 被告 | 2021-11-05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董福明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21)冀0522民初660号之一 |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计724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9-29 |
康志勇与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冀0522民初416号 | 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康志勇85143.9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6 |
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与刘保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20)晋0105执99号 | 一、终结本院的(2019)晋0105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07-06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合同纠纷 | (2019)晋11民终125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1-29 |
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与刘保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晋0105民初2968号 | 一、被告刘保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0000元及截止2019年1月1日的利息22800元。 二、被告刘保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7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刘保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律师费38592元。 四、驳回原告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74元,由原告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28元,由被告刘保科负担5446元;保全费45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保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1-29 |
刘保科与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6)晋01民终4975号 | 本案按上诉人刘保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8元,减半收取5974元,由上诉人刘保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11-29 |
王敬涛与杨晓学、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皖1282民初40号 | 一、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敬涛经济损失共计50165.71元,返还被告杨晓学垫付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敬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624.5元,由原告王敬涛承担84元,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承担540.5元。重新鉴定费2400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26 |
葛顺明与李锋、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苏0623民初419号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葛顺明经济损失120000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项目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葛顺明经济损失13419元。 三、原告葛顺明返还被告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11796元,在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款汇交法院后直接划交给陆佳宜公司。 上列一、二两项判决赔偿款共计133419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该款汇至如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如东县珠江路支行,账号32×××06)。 如果被告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3108元,由被告陆佳宜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该院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被告 | 2018-11-30 |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艳军、原审被告侯杰、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陕08民终282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9-20 |
夏培与李阳军、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豫1104民初3551号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夏培相关费用合计86426.0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阳军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夏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鉴定费及评估费820元,原告夏培负担550,被告李阳军负担1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18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18)晋11民终1030号 |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76元,减半收取238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06-22 |
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与延青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晋11民终2088号 | 维持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7)晋1102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延某某承担”。 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7)晋1102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50660元、停运损失12000元”。 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山西陆佳宜六五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50660元、停运损失24000元、交通费5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1172元,由延某某负担1000元,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上诉人负担400元,被上诉人负担3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17-12-27 |
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与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延青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晋1102民初1408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50660元、停运损失12000元。 二、驳回原告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延青春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34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延青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2-18 |
温斌、李志斌、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晋1121民初972号 | 准许原告温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温斌负责承担 | 被告 | 2017-12-06 |
葛顺明与李锋、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苏0623民初2611号 |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7-08-25 |
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与宋某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晋1181民初2015号 |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赔偿原告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18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堡支公司赔偿原告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1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赔偿原告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7100元。 四、驳回原告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2元,减半收取1391元,由被告宋某甲负担923元,由被告冯某负担139元,由原告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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