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
- 法人: 姚建军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9-03-18
- 办公地址: 新郑市炎黄大道中段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姚建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河南汇通、汇通甲醇、汇通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Henan Huitong Methano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8471262943XY
- 纳税人识别号 41018471262943X
- 组织机构代码 71262943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84100001409
- 登记机关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6-06
- 营业期限 1999-03-18~2033-03-17
-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区管委会中华路与中兴路交叉口景瑞商务中心19楼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整,法人代表姚建军,懂技术,会经营。公司经营产品甲醇又名甲基醇、木酒精,主要用途:制造甲醛、二甲醚、醇基燃料、香精、医药、颜料、火药、防冻剂等。公司于2009年1月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公司经过不断的发展,已成为国内大型的专业甲醇贸易商,年经营甲醇二十六万吨左右。公司的组织架构为公司总部、仓储部、营销部、运输物流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企划部,拥有子公司四个,分别为武汉联创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汇通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汇通化工有限公司、郑州涵林园林花卉有限公司。公司现拥有1200m3甲醇仓库一座,大型危险品专用运输车60余台,在河南地区率先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专业高效诚信谐赢”是我公司坚信的宗旨。公司正以崭新的姿态向大型化、专业化的新型企业迈进。&&&本页面信息属于zhaopin.com所有,未经智联招聘网同意不得转载。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胡全明 | - | - | 27.78% |
王朝晖 | 自然人股东 | - | 25.54% |
王巧红 | - | - | 16.67% |
张战涛 | 自然人股东 | - | 5.84% |
姚建军 | 自然人股东 | - | 68.62% |
共 5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新郑市炎黄大道中段 |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区管委会中华路与中兴路交叉口景瑞商务中心19楼 | 2023-04-25 |
期限变更 | 2013-11-19 | 2033-11-18 | 2013-11-18 |
实收资本变更 | 3000.000000 | 5000.000000( + 66.66667% ) | 2012-09-16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00 | - | 2012-09-16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战涛:5.4%;王朝晖:31.1%;姚建军:63.5%; | 张战涛:5.84%;王朝晖:25.54%;姚建军:68.62%; | 2012-09-16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易燃液体[甲醇、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乙脂、醋酸正丁酯、正丁醇、异丙醇、丙酮、丁酮、溶剂油(6#、200#)、乙醇(无水)、苯乙稀、二氯乙烷];腐蚀品(醋酸酐、醋酸);有毒气体(液氨);毒害品(二氯甲烷、三氯甲烷)(除甲醇外,其它产品仅限票面经营);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 批发易燃液体[甲醇、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乙脂、醋酸正丁酯、正丁醇、异丙醇、丙酮、丁酮、溶剂油(6#、200#)、乙醇(无水)、苯乙稀、二氯乙烷];腐蚀品(醋酸酐、醋酸);有毒气体(液氨);毒害品(二氯甲烷、三氯甲烷)(除甲醇外,其它产品仅限票面经营);非危险品-氮甲基甲酰胺;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 2010-12-29 |
期限变更 | 2010-11-01 | 2013-11-19 | 2010-12-29 |
注册资本变更 | 1600.00 | - | 2010-07-08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易燃液体:(甲醇);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 批发易燃液体[甲醇、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乙脂、醋酸正丁酯、正丁醇、异丙醇、丙酮、丁酮、溶剂油(6#、200#)、乙醇(无水)、苯乙稀、二氯乙烷];腐蚀品貌(醋酸酐、醋酸);有毒气体(液氨);毒害品(二氯甲烷、三氯甲烷)(除甲醇外,其它产品仅限票面经营);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 2010-07-08 |
实收出资变更 | 1600.000000 | 3000.0000( + 87.5% ) | 2010-07-08 |
注册资本变更 | 360.00 | 1600.00 | 2009-05-22 |
股东信息变更 | 姚建军:55.56%;王巧红:16.67%;胡全明:27.78%; | 张战涛:5.4%;姚建军:63.5%;王朝晖:31.1%; | 2009-05-22 |
主要人员变更 | 胡全明;姚建军; | 杨二根;姚建军; | 2009-05-22 |
实收出资变更 | 360.0000 | 1600.0000 | 2009-05-22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易燃液体:(甲醇)。 | 批发易燃液体:(甲醇);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 2009-01-15 |
共 15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
金水海关 | 4101962510 | 2009-02-16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蔡** | - | - | - | 0371-6****607 | - | 72 |
13027782666 | - | 1302****666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huitong14*****3.com | 0371-6****001 | - | 74 |
联系人共 1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7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姚建军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江阴市宝繁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184执恢62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02-26 |
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与平煤蓝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返还原物纠纷 | (2017)鄂0111民初6760号 | 一、被告平煤蓝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甲醇2108.876吨; 二、驳回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7125元,由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负担20697元,被告平煤蓝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6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0-22 |
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豫0184执211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人 | 2019-03-19 |
平煤蓝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鄂01民终711号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民初81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平煤蓝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627元均减半收取4313.5元,由平煤蓝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2-28 |
平煤蓝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河南汇通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7)鄂0111民初8118号 | 一、被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和被告河南汇通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平煤蓝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仓储费用119589.25元; 二、驳回原告平煤蓝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7元,由原告平煤蓝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935元,由被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和被告河南汇通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2-28 |
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豫0184执1334号 | 驳回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8-10-08 |
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与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豫0184民初8548号 | 一、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17日、2016年9月20日、2016年9月20日、2016年9月26日、2016年9月27日、2016年9月30日、2016年10月10日、2016年10月11日、2016年10月11日、2016年10月11日、2016年10月21日签订的《工矿产品销合同》各一份,共十一份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保证金229.43万元,并自2016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利息至保证金全部退还之日为止; 三、被告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74.90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68元,减半收取41684元,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负担11633元,被告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7-05 |
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河南汇通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鄂01民辖终15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8-06-15 |
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豫01民终5778号 |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06-06 |
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湖北德士居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纠纷 | (2018)鄂2801民初1384号 | 驳回原告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8-05-23 |
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与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豫0184民初4121号 | 准许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368元,减半收取计41684元,由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7-10-25 |
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与平煤蓝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返还原物纠纷 | (2017)鄂0111民初6760号 |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 原告 | 2017-10-23 |
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与上海象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豫0184民初1716号 | 被告上海象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920000元。 二、驳回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4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负担4004元,由被告上海象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7-20 |
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上海象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7)豫0184财保26号 |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象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担保人姚建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3号楼1层2号附1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申请人 | 2017-07-04 |
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陕西陕化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6)豫0184财保16号之一 | - | 申请人 | 2017-03-06 |
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陕西陕化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7)豫0184财保16号 |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陕化农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担保人姚建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3号楼1层2号附1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申请人 | 2017-03-06 |
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与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新民初字第4844号 | 准许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86元,减半收取10093元,由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6-01-05 |
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全金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新民初字第219-1号 | 一、冻结被告广州市全金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5万元。 二、查封姚建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3号楼1层2号附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191×××号)。 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5-12-23 |
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与太仓安鼎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新民初字第220-1号 | 一、冻结被告太仓安鼎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60万元。 二、查封姚建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3号楼1层2号附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1911××号)。 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5-12-23 |
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宝繁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新民初字第221-1号 | 一、冻结被告江阴市宝繁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 二、查封姚建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3号楼1层2号附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191174号)。 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5-11-05 |
共 2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