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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

  • 法人: 李学建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6-04-05
  •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庙子镇老张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6

技术专家

11

无角色

9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5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3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学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牛心垛矿业、牛心垛、栾川牛心垛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Luanchuan County Niuxinduo Mining Indust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324786241745N
  • 纳税人识别号 410324786241745
  • 组织机构代码 78624174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324120004739
  • 登记机关 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8-27
  • 营业期限 2006-04-05~
  • 注册地址 栾川县庙子乡老张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炼铁->炼铁
  • 专业行业 区块链->矿业、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材
  • 公司简介 栾川县牛心垛矿业隶属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旗下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谭伟 - - 0.00%
河南中天钼业集团有限公司 - - 78.00%
河南中天矿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78.00%
栾川县中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 - 22.00%
栾川县中天经贸有限公司 - - 22.00%
栾川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 - - 20.00%
李学建 - - 0.00%
众呈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河南中天矿业有限公司;众呈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栾川县中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中天矿业有限公司:78%;栾川县中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22%; 2021-08-27
投资人变更 河南中天矿业有限公司;众呈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栾川县中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中天矿业有限公司:78%;栾川县中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22%; 2021-08-27
投资人变更 河南中天矿业有限公司:78%;栾川县中天经贸有限公司:22%; 河南中天矿业有限公司;栾川县中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众呈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18-02-01
主要人员变更 李学建、张雷、慎卫万、李占强 方金娜、李学建、张雷、李占强 2018-02-01
股东信息变更 河南中天矿业有限公司:78%;栾川县中天经贸有限公司:22%; 河南中天矿业有限公司;栾川县中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众呈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18-02-0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李学建、张雷、慎卫万、李占强 方金娜、李学建、张雷、李占强 2018-02-01
经营范围变更 铅、锌、钼、金、银、铜、铁、萤石、硫矿产品加工、销售;采矿专用设备、仪表仪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钢材、建材、五金电料、一般劳保用品、日用品百货、低压配电控制设备;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 铅、锌、钼、金、银、铜、铁、萤石、硫矿产品加工、销售;采矿专用设备、仪表仪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钢材、建材、五金电料、一般劳保用品、日用品百货、低压配电控制设备销售;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8-02-01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10 长期 2015-03-02
经营范围变更 铅、锌、钼、金、银、铜、铁、萤石、硫矿产品加工和购销;机电设备、矿山配件、器仪表、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钢材、五金建材、日用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电缆、高低压电柜、母线桥架购销;仓储服务。 铅、锌、钼、金、银、铜、铁、萤石、硫矿产品加工采矿专用设备、仪表仪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钢材、建材、五金电料、一般劳保用品、用品百货、低压控制设备;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 2015-03-02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铅、锌、钼、金、银、铜、铁、萤石、硫矿产品深加工和购销;机电设备、矿山配件、仪器仪表、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钢材、五金建材、日用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电缆、高低压电柜、母线桥架购销。 铅、锌、钼、金、银、铜、铁、萤石、硫矿产品深加工和购销;机电设备、矿山配件、仪器仪表、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钢材、五金建材、日用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电缆、高低压电柜、母线桥架购销;仓储服务 2014-03-07
经营范围变更 铅、锌、钼、金、银、铜、铁、硫矿产品深加工和购销。 铅、锌、钼、金、银、铜、铁、萤石、硫矿产品深加工和购销;机电设备、矿山配件、仪器仪表、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钢材、五金建材、日用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电缆、高低压电柜、母线桥架购销 2013-12-13
股东信息变更 栾川县中天经贸有限公司:22%;河南中天钼业集团有限公司:78%; 河南中天矿业有限公司:78%;栾川县中天经贸有限公司:22%; 2013-05-31
期限变更 2012-03-26 2016-03-25 2012-03-19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2012-03-26 2016-03-25 2012-03-13
经营范围变更 铅、锌、钼、金、银、铜、铁、硫矿产品深加工。 铅、锌、钼、金、银、铜、铁、硫矿产品深加工和销售 2010-10-18
股东信息变更 李学建:1000%;河南中天钼业集团有限公司:600%;栾川县中天经贸有限公司:220%;栾川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20%;谭伟:150%; 河南中天钼业集团有限公司:780%;栾川县中天经贸有限公司:220%; 2010-02-2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张梦娟 - - - - - 70
037963119502 - - - 0379-6****502 - 7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8、2019 - - zht*****6.com 0379-6****088 - 74

联系人共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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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雷 董事 -
李学建 董事长,总经理 -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未披露 天使轮 众呈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18-02-01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与刘平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豫0324民初2173号 驳回原告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原告预交受理费25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4-13
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刘平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豫03民终76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1-04-13
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豫03民终174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65元,由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07-01
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与洛阳洲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刘平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老民重字第48号 驳回原告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1-03
刘平信申请执行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豫03执577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由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7-05-08
刘平信与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栾川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6)豫0324民初1461号 准许原告刘平信撤回对被告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栾川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平信负担 被告 2017-01-05
刘平信与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301号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平信工程款700000元的利息(自2009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1年9月6日止);第三项,即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平信工程款2000000元的利息(自2009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3年6月23日止);第四项,即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平信停工损失217962.48元及利息(自2009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五项,即驳回刘平信的其他诉讼请求;及一审诉讼费、鉴定费负担部分; 变更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四初字 第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平信工程款24587.37元及利息(自2009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上述判决款项履行后,刘平信向牛心垛矿业公司出具工程款完税发票。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65元,由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由刘平信负担8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6-08-29
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与洛阳洲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刘平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15)洛民终字第3220号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 2016-01-18
原告刘平信诉被告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洛民四初字第00023号 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平信工程款310202.37元及利息(自2009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平信工程款700000元的利息(自2009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1年9月6日止); 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平信工程款2000000元的利息(自2009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3年6月23日止); 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平信停工损失217962.48元及利息(自2009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上述一、二、三、四项判决履行时,刘平信向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出具工程款完税发票。 五、驳回原告刘平信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448元,由刘平信负担44579.2元,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66868.8元;第二次鉴定费97200元,由刘平信负担38880元,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58320元。(案件受理费暂由刘平信垫交,第二次鉴定费暂由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垫交,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8-21
刘平信与栾川县牛心垛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4)洛民立终字第4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4-03-19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高新技术企业 GR202041000197 2020-09-09 2023-09-09
科技型中小企业 202041032400000447 2020-03-16 2020-12-31
科技型中小企业 201941032400000762 2019-04-11 2019-12-31
科技型中小企业 2018410324A0005156 2018-11-27 201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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