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 法人: 郑伟
- 注册资本: 10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 成立时间: 2017-03-16
-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25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6
无角色
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郑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昆仑融资租赁、昆仑、天津昆仑
- 注册资本 10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18MA05NU2P6X
- 纳税人识别号 91120118MA05NU2P6X
- 组织机构代码 MA05NU2P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18400015170
- 登记机关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2-12
- 营业期限 2017-03-16~2047-03-15
-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贺兰道以北、欧洲路以东恒盛广场4号楼-319-A3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租赁业->机械设备经营租赁->其他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
- 专业行业 金融->企业金融服务->融资租赁
- 公司简介 昆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天津,天津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4幢22121,于2017年03月16日在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天津金融租赁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香港富春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外国(地区)企业 | 25000.00万元 | 25.00% |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75000.00万元 | 75.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负责人变更 | 产生方式:委派;; | 产生方式:选举;; | 2023-12-1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陈丕帅;任职起始日期:2021-08-18;-08-17;; | 姓名:彭来源;任职起始日期:2023-09-29;任职截止日期:2026-09-28;; | 2023-12-12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 2023-12-12 |
经营范围变更 |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 2023-12-1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产生方式:委派;; | 产生方式:选举;; | 2023-12-12 |
地址变更 |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海铁三路288号办公楼508-1;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2017-06-22;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2018-06-21;生产经营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海铁三路288号办公楼508-1;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 |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贺兰道以北、欧洲路以东恒盛广场4号楼-319-A3;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空;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空;生产经营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贺兰道以北、欧洲路以东恒盛广场4号楼-319-A3;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 | 2023-07-19 |
负责人变更 | 姓名:单一春; | 姓名:郑伟; | 2021-11-08 |
主要人员变更 | 空; | 孙光辉; | 2021-11-08 |
负责人变更 | 任延海; | 单一春; | 2020-12-23 |
主要人员变更 | 空; | 郝俊杰; | 2020-12-23 |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姓名:任延海;任职起始日期:2017-03-15;任职截止日期:2020-03-14;; | 姓名:单一春;任职起始日期:2020-12-18;任职截止日期:2023-12-17;; | 2020-12-23 |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 | 姓名:任延海;任职截止日期:2020-03-14;任职起始日期:2017-03-15;; | 姓名:单一春;任职截止日期:2023-12-17;任职起始日期:2020-12-18;; | 2020-12-23 |
股东信息变更 | 期限至:2019-12-31;期别:2;; | 期限至:2019-03-15;期别:1;; | 2017-06-22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4幢-2-2-121;场所(经营场所)产权: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空;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空;生产经营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4幢-2-2-121;; |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海铁三路288号办公楼508-1;场所(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单位产权房;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2017-06-22;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2018-06-21;生产经营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海铁三路288号办公楼508-1;; | 2017-06-22 |
投资人变更 | 期限至:2019-12-31;; | 期限至:2019-03-15;; | 2017-06-22 |
共 15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郑伟 | 董事,董事长 | - | - | - | - | 79 |
佟广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kunluncaiwu*****3.com | 022-8****118 | - | 74 |
联系人共 1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7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郑伟 | 董事,董事长 | - |
彭皓 | 董事 | - |
孙光辉 | 董事 | - |
李慧 | 董事 | - |
郝俊杰 | 董事,总经理 | - |
陈丕帅 | 董事 | - |
共 6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昆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与通辽大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9)鲁01民初115号 | 一、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昆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偿还全部到期租金50590518.49元、未到期租金26018021.13元、名义价款1元、逾期租金占用利息1864939.13元及违约金3791611.2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2日,嗣后利息以76608539.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以76608539.6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昆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415289元; 三、原告昆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中的抵押物清单)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内蒙古中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辽大华食品股份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内蒙古中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辽大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追偿; 六、驳回原告昆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8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内蒙古中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辽大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6-19 |
昆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8)鲁01财保13号 |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内蒙古中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辽大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昆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申请人 | 2019-02-2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