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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程建铜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8-08
  • 办公地址: 朝阳区西大望路63号院阳光财富大厦3层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罗兰数字音乐RDEC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1

技术专家

5

无角色

9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87,520

客户

1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4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程建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北京罗兰盛世、罗兰盛世、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罗兰教育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Roland Shengshi Music Edu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55808664083
  • 纳税人识别号 110105580866408
  • 组织机构代码 58086640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5014140387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9-27
  • 营业期限 2011-08-08~2031-08-07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63号院7号楼11层1202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其他技术推广服务
  • 专业行业 教育/文具/乐器->培训辅导机构->音乐培训、教育/文具/乐器->培训辅导机构->在线教育
  • 公司简介 罗兰数字音乐教育集团 罗兰数字音乐教育集团是一家致力于发展现代化数字音乐教育事业的大型集团公司。在世界电声乐器之父、日本ATV公式创始人、日本Roland创始人梯郁太郎先生的大力支持下,凭借实力雄厚的教研团队以及创新性优势,结合全球先进的数字音频技术、网络及跨媒体技术,研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以数字化、智能化、游戏化、集体化为核心的音视网一体化教学模式,被国家权威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十余年坚持不懈的努力,罗兰数字音乐教育现已成为目前中国音乐教育领域的重量级品牌。罗兰教育的能力和实力得到中国社会艺术协会认可,作为数字音乐教育委员会,全权负责全国范围内数字音乐教育的教学研究、咨询、指导、服务等工作。 “从兴趣引导出发,让快乐陪伴成长”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教育方向。罗兰数字音乐教育以颠覆性的教育模式、创新性的课程体系、革命性的教学方法迅速获得了市场的高度认同。罗兰数字音乐教育模式,将改变未来音乐教育的产业格局,开创全新的产业空间!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程晋垣 - - 0.00%
程建铜 - - 0.00%
程建钢 自然人股东 - 26.00%
程崧明 自然人股东 - 54.00%
盛子宸 自然人股东 - 2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程建钢,自然人股东,程建铜,自然人股东,程晋垣,自然人股东 程建钢,自然人股东,程崧明,自然人股东,盛子宸,自然人股东 2019-01-24
投资人变更 程晋垣 自然人股东 [退出]程建铜 自然人股东 [退出]程建钢 自然人股东 程崧明 自然人股东 [新增]程建钢 自然人股东盛子宸 自然人股东 [新增 2019-01-24
地址变更 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Ⅰ乙号楼2204号(电子城科技园集中办公区167号)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1号楼102(电子城科技园集中办公区167号) 2017-03-03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5-12-02
注册资本 500 2000 2015-12-02
注册资本 100 500 2014-06-17
股东信息变更 程建铜,自然人股东,程晋垣,自然人股东 程建钢,自然人股东,程建铜,自然人股东,程晋垣,自然人股东 2014-06-1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程晋垣*执行董事程晋垣*经理程建铜监事 程建铜*执行董事程建铜*经理程晋垣监事 2014-06-17
投资人变更 程建铜自然人股东程晋垣自然人股东 程晋垣自然人股东程建铜自然人股东程建钢自然人股东[新增 2014-06-17
主要人员变更 1 程晋垣 执行董事;2 程晋垣 经理;3 程建铜 监事 1 程建铜 执行董事;2 程建铜 经理;3 程晋垣 监事 2014-06-17
负责人变更 程晋垣 程建铜 2014-06-17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4-06-17
地址变更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63号院7号楼10层1105 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Ⅰ乙号楼2204号(电子城科技园集中办公区167号) 2013-09-09
实收出资变更 50万元 100万元(+100%) 2012-11-13
股东信息变更 1 程晋垣 25 自然人股东;2 程建铜 25 自然人股东 1 程建铜 50 自然人股东;2 程晋垣 50 自然人股东 2012-11-13
注册资本变更 50.00 100.00 2012-11-13
认缴的出资额,认缴的出资方式,认缴的出资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实缴的出资方式,实缴的出资时间 程晋垣25自然人股东程建铜25自然人股东 程建铜50(+100%)自然人股东程晋垣50(+100%)自然人股东 2012-11-1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1 - - yuanyu*****ec.com.cn 010-5****777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yuanyu*****ec.com.cn 010-5****007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cuilo*****land.com.cn 010-5****777-501 - 74

联系人共 2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程建铜 执行董事,经理,罗兰数字音乐教育集团董事长 -
程建铜 经理,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通化市东昌区幼儿园电鼓采购项目(三次)中标公示 中标公告 电鼓 吉林-通化 8.75 2019-03-29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通化市东昌区幼儿园 1 1 8.75 2019-03-29

新闻舆情

  • 罗兰数字音乐教育突然停止线下运营,闭店前仍在销售大课包

    7月29日,北京罗兰数字音乐教育的家长们突然在家长微信群里看到一则通知,称因现金流断裂,罗兰数字音乐教育将自7月29日起暂停线下运营。  随后,记者了解到,已有逾400名家长自发组成了维权群。群内家长发起的调查问卷显示,截止到7月30日下午,共回收问卷243份,学生被欠课时时长达11234小时,价值金额300万元。其中还有30节课及以上未消耗的家长有149人

    阳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罗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024-07-31 20:31:53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金迈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尹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2)京03民终279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金迈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2-04-19
尹岭与金迈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京0105民初26097号 一、确认原告尹岭与被告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金迈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尹岭2020年1月、2月、3月工资共计12850.58元(税前),被告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金迈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尹岭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564.68元,被告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尹岭提成12940元,被告金迈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尹岭报销款1910元,被告金迈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尹岭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4615.58元。 七、驳回原告尹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金迈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4-07
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田双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2019)京0105民初81434号 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 2020-12-30
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峰赫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2019)京0105民初81437号 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 2020-12-30
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范如意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2019)京0105民初81436号 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 2020-12-30
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昌罗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赣01执507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02-29
施凤英、朱小勇、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19)浙0782民初7225号 准许原告施凤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施凤英负担 被告 2020-01-01
天津丽智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京0105民初36155号 一、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丽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丽智置业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二十七万二千八百一十五元九角七分;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丽智置业有限公司自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欠付租金二十七万二千八百一十五元九角七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四、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二十七万二千八百一十五元九角七分不予退还; 五、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丽智置业有限公司免租期租金二十七万五千八百四十六元四角八分; 六、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丽智置业有限公司按首期租金标准计算3个月违约金共二十七万二千八百一十五元九角七分;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丽智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963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02
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尚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2018)京73民初862号 驳回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6-21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9)沪0114财保32号 冻结被申请人盛梓铭名下人民币772407.8元银行存款(开户行、账号等见“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期限为一年。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4382元,由申请人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19-05-08
北京城市海景儿童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9)京01民终44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48元,由北京城市海景儿童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02-01
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市海景儿童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8)京0114民初12351号 被告北京城市海景儿童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448370.44元,并向原告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的利息金额为48153.76元;自2017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48370.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8元,减半收取计4374元,由被告北京城市海景儿童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2-01
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田双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京03民终1477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12-29
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范如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京03民终1487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12-27
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峰赫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京03民终1489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12-13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911006964 - -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611001048 2016-12-22 2019-12-22

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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