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 法人: 施辉
- 注册资本: 8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8-11-19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399弄68号16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8
无角色
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2次
中标金额
254,910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施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来伊份、来伊份连锁、上海来伊份
- 注册资本 8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3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00~3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768222457XM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768222457XM
- 组织机构代码 68222457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227001405189
- 登记机关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4-18
- 营业期限 2008-11-19~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399弄68号16层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其他食品批发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珠宝、百货/厨具/宠物->餐具盘碗盒瓶->餐具、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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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8300.00万元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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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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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邹晓君 | 姜振多 | 2024-04-18 |
监事备案 | 邹晓君 | 姜振多 | 2024-04-18 |
章程变更 | 无 | 2021-11-15章程修正案 | 2021-11-15 |
期限变更 | 2008-11-19~2028-11-18 | 2008-11-19~ | 2021-11-15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2008-11-19~2028-11-18 | 2008-11-19~ | 2021-11-15 |
负责人变更 | 郁瑞芬 | 施辉 | 2019-10-25 |
经营范围变更 | 食品流通,花卉、盆栽的销售,酒类商品批发(凭许可经营),企业管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食品流通,酒类商品零售(凭许可经营),室内儿童游乐场(无游艺类、赌博类、电子类等项目),花卉、盆栽的销售,电子产品、电脑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玩具、饰品、餐具、文教用品、日用百货、汽摩配件、工艺礼品、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化妆品、金银首饰、珠宝饰品的销售;商务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票务代理,通信设备领域内的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产品包装服务,代销代售计算机配件及相关智能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食品流通,花卉、盆栽的销售,酒类商品批发(凭许可经营),企业管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食品流通,酒类商品零售(凭许可经营),室内儿童游乐场(无游艺类、赌博类、电子类等项目),花卉、盆栽的销售,电子产品、电脑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玩具、饰品、餐具、文教用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汽摩配件、工艺礼品、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化妆品、金银首饰、珠宝饰品的销售;医疗器械经营,设计制作各类广告,烟草专卖零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商务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票务代理,通信设备领域内的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产品包装服务,代销代售计算机配件及相关智能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4-18 |
章程变更 | - | 2019-04-18章程修正案 | 2019-04-18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 花卉、盆栽的销售,酒类商品批发(凭许可经营),企业管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酒类商品零售(凭许可经营),花卉、盆栽的销售,电子产品、电脑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玩具、饰品、餐具、文教用品、日用百货、汽摩配件、工艺礼品、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化妆品、金银首饰、珠宝饰品的销售;商务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票务代理,通信设备领域内的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产品包装服务,代销代售计算机配件及相关智能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 花卉、盆栽的销售,酒类商品批发(凭许可经营),企业管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酒类商品零售(凭许可经营),室内儿童游乐场(无游艺类、赌博类、电子类等项目),花卉、盆栽的销售,电子产品、电脑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玩具、饰品、餐具、文教用品、日用百货、汽摩配件、工艺礼品、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化妆品、金银首饰、珠宝饰品的销售;商务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票务代理,通信设备领域内的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产品包装服务,代销代售计算机配件及相关智能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 2017-09-2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食品流通,花卉、盆栽的销售,酒类商品批发(凭许可经营),企业管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食品流通,酒类商品零售(凭许可经营),花卉、盆栽的销售,电子产品、电脑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玩具、饰品、餐具、文教用品、日用百货、汽摩配件、工艺礼品、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化妆品、金银首饰、珠宝饰品的销售;商务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票务代理,通信设备领域内的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产品包装服务,代销代售计算机配件及相关智能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食品流通,花卉、盆栽的销售,酒类商品批发(凭许可经营),企业管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食品流通,酒类商品零售(凭许可经营),室内儿童游乐场(无游艺类、赌博类、电子类等项目),花卉、盆栽的销售,电子产品、电脑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玩具、饰品、餐具、文教用品、日用百货、汽摩配件、工艺礼品、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化妆品、金银首饰、珠宝饰品的销售;商务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票务代理,通信设备领域内的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产品包装服务,代销代售计算机配件及相关智能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9-28 |
章程变更 | - | 2017-09-26章程修正案 | 2017-09-28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预包装食品(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 散装食品 直接入口食品(不含熟食卤味) 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花卉、盆栽的销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预包装食品(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不含熟食卤味);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花卉、盆栽的销售,电子产品、电脑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文具用品、日用百货、汽摩配件、工艺礼品、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化妆品、金银首饰、珠宝饰品的销售;商务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票务代理,通信设备领域内的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产品包装服务,代销代售计算机配件及相关智能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食品流通,花卉、盆栽的销售,酒类商品批发(凭许可经营),企业管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食品流通,酒类商品零售(凭许可经营),花卉、盆栽的销售,电子产品、电脑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玩具、饰品、餐具、文教用品、日用百货、汽摩配件、工艺礼品、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化妆品、金银首饰、珠宝饰品的销售;商务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票务代理,通信设备领域内的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产品包装服务,代销代售计算机配件及相关智能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3-13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 花卉、盆栽的销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预包装食品(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不含熟食卤味);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花卉、盆栽的销售,电子产品、电脑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文具用品、日用百货、汽摩配件、工艺礼品、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化妆品、金银首饰、珠宝饰品的销售;商务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票务代理,通信设备领域内的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产品包装服务,代销代售计算机配件及相关智能卡 | 花卉、盆栽的销售,酒类商品批发(凭许可经营),企业管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酒类商品零售(凭许可经营),花卉、盆栽的销售,电子产品、电脑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玩具、饰品、餐具、文教用品、日用百货、汽摩配件、工艺礼品、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化妆品、金银首饰、珠宝饰品的销售;商务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票务代理,通信设备领域内的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产品包装服务,代销代售计算机配件及相关智能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 2017-03-13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500.000000万人民币 | 8300.0000万人民币(+1560%) | 2016-12-05 |
期限变更 | 500.000000万人民币 | 8300.0000万人民币 | 2016-12-05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预包装食品(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 散装食品 直接入口食品(不含熟食卤味) 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花卉、盆栽的销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预包装食品(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不含熟食卤味);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花卉、盆栽的销售,电子产品、电脑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文具用品、日用百货、汽摩配件、工艺礼品、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化妆品、金银首饰、珠宝饰品的销售;商务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票务代理,通信设备领域内的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产品包装服务,代销代售计算机配件及相关智能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食品流通;电子产品、电脑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文具用品、日用百货、汽摩配件、工艺礼品、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化妆品、金银首饰、珠宝饰品、花卉、盆栽的销售;商务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票务代理,通信设备领域内的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产品包装服务,代销代售计算机配件及相关智能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6-19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预包装食品(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 散装食品 直接入口食品(不含熟食卤味) 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预包装食品(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不含熟食卤味);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产品、电脑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文具用品、日用百货、汽摩配件、工艺礼品、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化妆品、金银首饰、珠宝饰品的销售;商务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票务代理,通信设备领域内的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产品包装服务,代销代售计算机配件及相关智能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批发:预包装食品(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 散装食品 直接入口食品(不含熟食卤味) 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花卉、盆栽的销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预包装食品(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不含熟食卤味);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花卉、盆栽的销售,电子产品、电脑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文具用品、日用百货、汽摩配件、工艺礼品、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化妆品、金银首饰、珠宝饰品的销售;商务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票务代理,通信设备领域内的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产品包装服务,代销代售计算机配件及相关智能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4-30 |
地址变更 |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久富路300号1幢206室 |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399弄68号16层 | 2014-06-10 |
主要人员变更 | 赵新娟;郁瑞芬 | 邹晓君;郁瑞芬 | 2014-03-1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赵新娟;【退出】;郁瑞芬* | 邹晓君;【新增】;郁瑞芬* | 2014-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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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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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晓君 | 监事 | - | - | - | - | 79 |
沈** | 经理 | - | shlyf*****iyifen.com | - | - | 81 |
-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1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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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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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瑞芬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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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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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物2024A00032]上海交通大学工会2025年春节慰问教职工年货礼包采购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护手霜 年货礼包 伴手礼 洗脸巾 生鲜冷食类 坚果礼 | 上海 | - | 2024-11-28 |
采购2023年军休干部和部分优抚对象建军节慰问品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建军节慰问品 | 上海 | 25.49 | 2023-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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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来伊份门店销售过期每日坚果被罚1万元
讯(记者郭秀娟张函)9月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显示,上海来伊份(603777)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环镇北路店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0.9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6月18日,当事人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环镇北路店售出“来伊份”每日坚果(5坚果仁+4水果制品)30日装(750克、原
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上海来伊份 2022-09-07 18:36:53来伊份上海一店铺因销售过期每日坚果被罚款1万元
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沪市监宝处〔2022〕132022000730号显示,来伊份(603777)(603777.SH)上海一店铺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罚款1万元。 图片来源:上海市监管局 事件源于2022年6月20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消费者在环镇北路409号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环镇北路店购买的每日坚果已过期。随后,上海
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来伊份 2022-09-07 16:16:42来伊份一门店售过期“每日坚果”被罚
来伊份一门店售过期“每日坚果”被罚 2022-09-07 11:43:42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9月7日电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环镇北路店(下称“来伊份环镇北路店”)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罚。 截图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6月20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在环镇北路409号
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来伊份 2022-09-07 11:43:42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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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上海铂泫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 | (2021)沪02民辖终59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11-15 |
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刘海梅、叶艳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14民初15165号 | 准许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09-06 |
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赵仁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12民初13251号 | 本案按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1-07-30 |
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吴青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沪0117民初297号 | 准许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 原告 | 2021-02-24 |
戴园芳与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沪0117民初4289号 | 驳回原告戴园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戴园芳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05 |
上海亚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沪0101民初4454号 | 驳回被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26 |
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上海中保信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沪0115民初54743号 | 准许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未予缴纳 | 原告 | 2020-09-25 |
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沪0112民初26335号 | 一、被告夏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24425.6元、租赁保证金人民币7800元; 二、被告夏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1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93.24元,由被告夏友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8-06 |
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上海亚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沪02民辖终42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0-07-09 |
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张文捷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9)沪0117民初13191号 | 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文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309.60元。 如果原告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6-17 |
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潘建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沪0117民初11927号 | 一、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潘建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538.44元。 二、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潘建芳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800.20元。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1-14 |
王志云与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022号 | 一、被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志云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的销售提成119724元; 二、驳回原告王志云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志云负担5元(已付)、被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14 |
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周惠萍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沪0117民初11926号 | 一、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周惠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987.49元; 二、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周惠萍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97.60元。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1-14 |
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朱敏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沪0117民初11925号 | 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朱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788.48元。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1-14 |
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陈金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沪0117民初15050号 | 一、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金梅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提成工资差额2309.15元; 二、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金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200元;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1-14 |
季红萍与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沪0115民初24921号 | 驳回原告季红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14 |
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谢文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沪0115民初21009号 | 一、被告谢文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保证金11000元、租金11000元; 二、被告谢文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利息损失68.62元; 三、被告谢文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违约金220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1元,减半收取计1590.50元,由原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790.50,被告谢文辉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7-22 |
肖秀芹与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沪0117民初20950号 | 一、被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秀芹2018年5月23日至6月22日的工伤医药费68元; 二、驳回原告肖秀芹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秀芹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06 |
上海禾喆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沪0117民初26号 | 一、准许原告上海禾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11259元、减半收取5629.50元;财产保全费43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44元,合计诉讼费12193.50元,由原告上海禾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949.50元(已付),由被告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2244元(已付) | 被告 | 2019-05-06 |
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周志英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沪02民终10772号 | 准许上诉人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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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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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13101170008499 | 2019-10-30 | 202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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