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品味厨房餐饮有限公司
- 法人: 韩强
- 注册资本: 53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8-11
- 办公地址: 涪陵广场环路1号御座名邸B幢7-6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韩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重庆品味厨房、品味厨房餐饮、品味厨房、品味
- 注册资本 53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30.0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Savour Kitchen Cate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102559037824P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5903782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102000028320
- 登记机关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9-03
- 营业期限 2010-08-11~
- 注册地址 重庆市涪陵区金穗广场4区1幢1-2号(自主承诺)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餐饮业->正餐服务->正餐服务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重庆品味厨房餐饮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金融中心重庆,重庆 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56号(明瑜国际8幢1-1),于2010年08月11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3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餐饮服务:中型餐馆(不含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按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重庆餐饮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韩强 | 自然人股东 | 265.00万元 | 50.00% |
刘义勇 | 自然人股东 | 265.00万元 | 50.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餐饮服务:中型餐馆(不含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有效期至2016年7月17日)** | 餐饮服务:中型餐馆(不含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按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 | 2014-09-02 |
注册资本(资金数额)变更 | 30.0 | 530.0 | 2014-09-02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义勇 | 投资人信息变更 | 2014-09-02 |
经营范围变更 | 餐饮服务(不含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有效期至2013年8月4日)** | 餐饮服务:中型餐馆(不含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有效期至2016年7月17日)** | 2013-07-30 |
投资人变更 | -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11-08-03 |
股东信息变更 | 无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11-08-03 |
共 6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刘义勇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1869****555 | 35130853*****.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 | - | 8****005 | - | 72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9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韩强 | 执行董事,经理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周晓芳与重庆品味厨房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2)渝0102民初2779号 | 一、确认原告周晓芳与被告重庆品味厨房餐饮有限公司从2014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重庆品味厨房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周晓芳押金500元。 三、驳回原告周晓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庆品味厨房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9-21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