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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法人: 马程
  • 注册资本: 30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4-04-21
  • 办公地址: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南梁农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12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马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宝塔精细化工、银川宝塔、宝塔
  • 注册资本 30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1240.00万元
  • 英文名 Yinchuan Baota Fine Chemic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1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0100750843218R
  • 纳税人识别号 640105750843218
  • 组织机构代码 75084321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0100200005749
  • 登记机关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2-12-18
  • 营业期限 2004-04-21~2034-04-21
  •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南梁农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活性炭、物流运输->运输服务->铁路运输
  • 公司简介 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我公司生产汽柴油、煤油、液化气等化工产品!主要装置有催化裂化、催化重整、气氛聚丙烯、电厂等,欢迎各方设备供应商联系!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马程 - - 0.00%
赵爱琪 - - 0.00%
狄学兵 - - 0.00%
梁玉新 - - 0.00%
杨鹏飞 - - 0.00%
杨淑梅 - - 0.00%
杨士萍 - - 0.00%
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公司 - - 1.05%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 87.25%
宁夏宝塔灵州石化有限公司 - - 24.48%
孙彦亮 - - 0.00%
孔德林 - - 0.00%
刘志强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2017-10-09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证件号码:*****姓名:孔德林 证件号码:*****姓名:马程 2017-10-0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董事,狄学兵,******;董事长,孔德林,******;董事,刘志强,******;监事,马程,;监事,孙彦亮,;董事,杨鹏飞,******;监事,杨淑梅,;董事,赵爱琪,; 董事,狄学兵,******;董事,刘志强,******;董事长,马程,******;监事,孙彦亮,;董事,杨鹏飞,******;监事,杨士萍,******;监事,杨淑梅,;董事,赵爱琪,; 2017-10-09
投资人变更 董事,狄学兵,1970-01-25;董事长,孔德林,1965-12-12;董事,刘志强,1978-03-11;监事,马程,;监事,孙彦亮,;董事,杨鹏飞,1981-04-18;监事,杨淑梅,;董事,赵爱琪,; 董事,狄学兵,1970-01-25;董事,刘志强,1978(+0.66158%)-03-11;董事长,马程,1981(+0.81425%)-06-09;监事,孙彦亮,;董事,杨鹏飞,1981-04-18;监事,杨士萍,1981-10-27;监事,杨淑梅,;董事,赵爱琪,; 2017-10-09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2017-10-09
股东信息变更 董事,狄学兵,1970-01-25;董事长,孔德林,1965-12-12;董事,刘志强,1978-03-11;监事,马程,;监事,孙彦亮,;董事,杨鹏飞,1981-04-18;监事,杨淑梅,;董事,赵爱琪,; 董事,狄学兵,1970-01-25;董事,刘志强,1978-03-11;董事长,马程,1981-06-09;监事,孙彦亮,;董事,杨鹏飞,1981-04-18;监事,杨士萍,1981-10-27;监事,杨淑梅,;董事,赵爱琪,; 2017-10-09
法定代表人变更 证件号码:****,姓名:孔德林 证件号码:****,姓名:马程 2017-10-09
主要人员变更 董事,狄学兵,****;董事长,孔德林,****;董事,刘志强,****;监事,****;监事,****;董事,杨鹏飞,****;监事,****;董事,****; 董事,狄学兵,****;董事,刘志强,****;董事长,马程,****;监事,****;董事,杨鹏飞,****;监事,杨士萍,****;监事,****;董事,****; 2017-10-09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证件号码:*****3,姓名:孔德林 证件号码:*****3,姓名:马程 2017-10-0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董事,狄学兵,******;董事长,梁玉新,******;董事,刘志强,******;监事,马程,;监事,孙彦亮,;董事,杨鹏飞,******;监事,杨淑梅,;董事,赵爱琪,; 董事,狄学兵,******;董事长,孔德林,******;董事,刘志强,******;监事,马程,;监事,孙彦亮,;董事,杨鹏飞,******;监事,杨淑梅,;董事,赵爱琪,; 2016-12-08
投资人变更 董事,狄学兵,1970-01-25;董事长,梁玉新,1956-04-17;董事,刘志强,1978-03-11;监事,马程,;监事,孙彦亮,;董事,杨鹏飞,1981-04-18;监事,杨淑梅,;董事,赵爱琪,; 董事,狄学兵,1970-01-25;董事长,孔德林,1965(+0.46012%)-12-12;董事,刘志强,1978(+1.12474%)-03-11;监事,马程,;监事,孙彦亮,;董事,杨鹏飞,1981-04-18;监事,杨淑梅,;董事,赵爱琪,; 2016-12-08
法定代表人变更 证件号码:****,姓名:梁玉新 证件号码:****,姓名:孔德林 2016-12-08
法定代表人变更 证件号码:*****姓名:梁玉新 证件号码:*****姓名:孔德林 2016-12-08
股东信息变更 董事,狄学兵,1970-01-25;董事长,梁玉新,1956-04-17;董事,刘志强,1978-03-11;监事,马程,;监事,孙彦亮,;董事,杨鹏飞,1981-04-18;监事,杨淑梅,;董事,赵爱琪,; 董事,狄学兵,1970-01-25;董事长,孔德林,1965-12-12;董事,刘志强,1978-03-11;监事,马程,;监事,孙彦亮,;董事,杨鹏飞,1981-04-18;监事,杨淑梅,;董事,赵爱琪,; 2016-12-08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证件号码:*****5,姓名:梁玉新 证件号码:*****3,姓名:孔德林 2016-12-08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证件号码:*****姓名:梁玉新 证件号码:*****姓名:孔德林 2016-12-08
主要人员变更 董事,狄学兵,****;董事长,梁玉新,****;董事,刘志强,****;监事,马程,****;监事,孙彦亮,****;董事,杨鹏飞,****;监事,杨淑梅,****;董事,赵爱琪,****; 董事,狄学兵,****;董事长,孔德林,****;董事,刘志强,****;监事,马程,****;监事,孙彦亮,****;董事,杨鹏飞,****;监事,杨淑梅,****;董事,赵爱琪,****; 2016-12-08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证件号码:*****姓名:孙淑兰 证件号码:*****姓名:梁玉新 2016-02-2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董事,陈魁,;董事,姜文海,;监事,马程,;董事长,孙淑兰,;监事,孙彦亮,;监事,杨淑梅,;董事,张雯婷,;董事,赵爱琪,; 董事,狄学兵,******;董事长,梁玉新,******;董事,刘志强,******;监事,马程,;监事,孙彦亮,;董事,杨鹏飞,******;监事,杨淑梅,;董事,赵爱琪,; 2016-02-24
主要人员变更 董事,陈魁,;董事,姜文海,;监事,马程,;董事长,孙淑兰,;监事,孙彦亮,;监事,杨淑梅,;董事,张雯婷,;董事,赵爱琪,; 董事,狄学兵,******;董事长,梁玉新,******;董事,刘志强,******;监事,马程,;监事,孙彦亮,;董事,杨鹏飞,******;监事,杨淑梅,;董事,赵爱琪,; 2016-02-2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韩** - - - 0951-****863 - 72
赵爱琪 董事 - - - - 79
张** - 1351****831 - - - 84

联系人共 1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赵爱琪 董事 -
杨鹏飞 董事 -
马程 董事长,监事 -
刘志强 董事 -
狄学兵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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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与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宁01执566号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728元; 二、若被执行人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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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2020)宁0105执2151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本院已冻结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6-04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9)宁01民初2173号 一、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按各《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5-27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9)宁01民初2215号 一、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按各《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辰实业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5-27
银川联泰电气有限公司与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20)宁01执405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3-29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9)宁01民初2216号 一、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按各《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辰实业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22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9)宁01民初2212号 一、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按各《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辰实业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22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9)宁01民初2213号 一、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按各《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辰实业有限公司、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22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9)宁01民初2218号 一、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按各《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7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9)宁01民初2194号 一、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按各《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辰实业有限公司、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7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9)宁01民初2220号 驳回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退还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7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9)宁01民初2217号 一、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按各《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辰实业有限公司、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7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9)宁01民初2219号 一、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按各《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7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9)宁01民初2200号 一、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按各《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辰实业有限公司、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7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9)宁01民初2221号 一、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按各《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7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9)宁01民初2196号 一、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按各《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辰实业有限公司、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6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9)宁01民初2197号 一、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按各《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辰实业有限公司、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6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9)宁01民初2192号 一、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按各《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辰实业有限公司、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西部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某、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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