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周冬汉
- 注册资本: 518.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5-05-03
- 办公地址: 铁铺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冬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东升纺织、东升、武汉东升
- 注册资本 518.00万元
- 实缴资本 518.00万元
- 英文名 Wuhan Dongsheng Jacquard Factory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14300096075Y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00096075
- 曾用名 武汉市东升提花毛巾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东升提花织物厂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14000010236
- 登记机关 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2-17
- 营业期限 2004-10-22~2024-10-21
- 注册地址 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铁铺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服饰制造->服饰制造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沙滩巾、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浴巾
- 公司简介 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世界各大城市中人均拥有淡水量多的城市武汉,武汉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铁铺村,于1995年05月03日在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18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8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纺织品、服装的制造、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武汉纺织加工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熊翠红 | 自然人股东 | - | 1.35% |
李玉英 | - | - | 1.54% |
李泽忠 | 自然人股东 | - | 1.66% |
周冬汉 | 自然人股东 | - | 95.64% |
叶囡 | - | - | 0.77% |
刘昌盛 | 自然人股东 | - | 1.35%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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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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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李玉英(监事)、李泽忠(董事兼总经理)、熊翠红(董事)、周冬汉(董事长)、张少华(监事)、刘昌盛(董事)、杨兰珍(监事)、周海林(董事) | 熊翠红(监事)、周冬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7-02-1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玉英(监事)、李泽忠(董事兼总经理)、熊翠红(董事)、周冬汉(董事长)、张少华(监事)、刘昌盛(董事)、杨兰珍(监事)、周海林(董事) | 熊翠红(监事)、周冬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7-02-17 |
其他变更 | 李玉英:1.54%;李泽忠:1.66%;熊翠红:1.35%;周冬汉:93.32%;刘昌盛:1.35%;叶囡:0.77%; | 刘昌盛:1.35%;周冬汉:95.63%;李泽忠:1.66%;熊翠红:1.35%; | 2017-02-17 |
投资人变更 | 李玉英:1.54%;李泽忠:1.66%;熊翠红:1.35%;周冬汉:93.32%;刘昌盛:1.35%;叶囡:0.77%; | 刘昌盛:1.35%;周冬汉:95.63%;李泽忠:1.66%;熊翠红:1.35%; | 2017-02-17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玉英(监事)、李泽忠(董事兼总经理)、熊翠红(董事)、周冬汉(董事长)、张少华(监事)、刘昌盛(董事)、杨兰珍(监事)、周海林(董事) | 熊翠红(监事)、周冬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7-02-17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变更 | 一般经营范围:纺织品加工、制造。;许可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范围:纺织品、服装的制造、销售。;许可经营范围: | 2014-03-13 |
负责人变更 | 周海林 | 周冬汉 | 2012-12-13 |
负责人变更 | 周冬汉 | 周海林 | 2009-01-12 |
注册资本变更 | 218.00 | 518.00 | 2005-10-26 |
地址变更 | 汉阳区西大街134号 | 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铁铺村特1号 | 2004-11-16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420105: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阳分局 | 420114: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蔡甸分局 | 2004-11-09 |
名称变更变更 | 武汉市东升提花毛巾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 2004-10-26 |
经营范围变更 | 纺织品加工制造。 | 纺织品加工、制造。 | 2004-10-22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3100:国有经济 | 9230:有限责任公司 | 2004-10-22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 | 218.00 | 2004-10-22 |
期限变更 | 自: 至: | 自:2004-10-22 至:2024-10-21 | 2004-10-22 |
地址变更 | 汉阳区月湖堤21号 | 汉阳区西大街134号 | 2004-10-22 |
名称变更变更 | 武汉市东升提花织物厂 | 武汉市东升提花毛巾有限责任公司 | 2004-10-22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420100: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420105: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阳分局 | 2004-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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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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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1507****527 | ds*****3.com | - | - | 86 |
周威 | 财务负责人 | - | - | - | - | 79 |
熊翠红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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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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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东汉 | 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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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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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康泰源医药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鄂0114民初1197号 | 准许原告湖北康泰源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0元,由原告湖北康泰源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5-08 |
吴大鹏与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张少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返还原物纠纷 | (2021)鄂0114民初523号之一 | 本案按原告吴大鹏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大鹏负担 | 被告 | 2021-04-13 |
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涛笙皓逸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鄂01民终1127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30元,由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4-12 |
黄绍祥与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周冬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鄂0114民初1006号 | 被告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周冬汉、熊艳、武汉市吉利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黄绍祥返还借款本金3390490.17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2015年2月6日至2017年7月31日前利息为320631.17元,2017年7月31日后的逾期利息以上述借款本金未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至上述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被告肖汉桥、周威、周红兵、刘昌盛、张佑华、安淑荣、庄丽华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之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黄绍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510元,由原告黄绍祥负担35157元,被告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周冬汉、熊艳、肖汉桥、周威、周红兵、刘昌盛、张佑华、安淑荣、庄丽华、武汉市吉利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353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案件执行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3 |
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周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鄂01民终10559号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4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4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肖汉桥、周威、周红兵、刘昌盛、张佑华、安淑荣、庄丽华对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周冬汉、熊艳、武汉吉利雅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黄绍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95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9550元,由黄绍祥负担30026元,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周冬汉、熊艳、肖汉桥、周威、周红兵、刘昌盛、张佑华、安淑荣、庄丽华、武汉吉利雅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524元。(此款黄绍祥已垫付,案件执行时由东升公司、周冬汉、熊艳、肖汉桥、周威、周红兵、刘昌盛、张佑华、安淑荣、庄丽华、吉利雅公司对其负担的部分向黄绍祥支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63950元,由黄绍祥负担30026元,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周冬汉、熊艳、肖汉桥、周威、周红兵、刘昌盛、张佑华、安淑荣、庄丽华、武汉吉利雅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9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2-23 |
李会琴与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周冬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鄂0112民初4864号 | 被告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周冬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会琴借款计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2016年2月6日至2020年10月21日的利息为10000元;2020年10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5元(系减半收取,原告李会琴已预交),由被告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周冬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07 |
李泽忠与武汉市青山区建三民生煤店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0)鄂0114民初739号 | 驳回原告李泽忠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295元,由原告李泽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第三人 | 2020-10-21 |
熊业奎与武汉市青山区建三民生煤店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0)鄂0114民初742号 | 驳回原告熊业奎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295元,由原告熊业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第三人 | 2020-10-21 |
周海林与武汉市青山区建三民生煤店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0)鄂0114民初741号 | 驳回原告周海林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295元,由原告周海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第三人 | 2020-10-21 |
武汉涛笙皓逸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鄂0114民初2433号 | 一、原告武汉涛笙皓逸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车间承包协议》以及双方之间的办公室租赁关系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 二、被告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涛笙皓逸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租金269334.08元; 三、被告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本判决书原本第二项未履行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武汉涛笙皓逸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赔偿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损失,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2019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 四、被告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武汉涛笙皓逸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损失320821.31元; 五、驳回原告武汉涛笙皓逸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30元,由原告武汉涛笙皓逸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086元,被告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负担8044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涛笙皓逸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68元,被告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负担3832元(上述费用原告均已垫付,与执行款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02 |
童家虎、周冬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鄂0105执690号 |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05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05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0-10-02 |
(2020)民初740号刘昌盛民事裁定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0)鄂0114民初740号 | 本案按原告刘昌盛撤回起诉处理 | 第三人 | 2020-06-24 |
周海林、武汉市青山区建三民生煤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114执异6号之一 | 驳回异议人周海林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被执行人 | 2020-04-30 |
罗桂兰、武汉市青山区建三民生煤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114执异8号之一 | 驳回异议人罗桂兰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被执行人 | 2020-04-30 |
李泽忠、武汉市青山区建三民生煤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114执异4号之一 | 驳回异议人李泽忠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被执行人 | 2020-04-30 |
熊业奎、武汉市青山区建三民生煤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114执异5号之一 | 驳回异议人熊业奎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被执行人 | 2020-04-30 |
熊冬香、武汉市青山区建三民生煤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114执异9号之一 | 驳回异议人熊冬香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被执行人 | 2020-04-30 |
刘昌盛、武汉市青山区建三民生煤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114执异7号之一 | 驳回异议人刘昌盛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被执行人 | 2020-04-30 |
张佑华与武汉市青山区建三民生煤店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9)鄂0114民初3375号 | 本案按原告张佑华撤回起诉处理 | 第三人 | 2020-01-14 |
胡松与武汉市青山区建三民生煤店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9)鄂0114民初3374号 | 本案按原告胡松撤回起诉处理 | 第三人 | 2020-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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