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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余春晖
  • 注册资本: 7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1996-08-08
  • 办公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同华路15号一座二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2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余春晖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兴华、兴华集团、佛山兴华
  • 注册资本 7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500.00万元
  • 英文名 Foshan Xinghua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600193555722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19355572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600000021613
  • 登记机关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5-15
  • 营业期限 -
  • 注册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同华路15号一座二楼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贸易经纪与代理->其他贸易经纪与代理
  • 专业行业 其他、服务/休闲/出行->销售经销服务->百货商场、电商零售->百货零售->百货商场、百货/厨具/宠物
  • 公司简介 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陶艺之乡、武术之乡佛山,佛山佛山市禅城区同华路15号一座二楼,于1996年08月08日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7500万人民币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1506人,我公司属于佛山百货商场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佛山市聚成开发总公司 其他投资者 - 1.07%
佛山市新里程实业公司 其他投资者 - 1.07%
佛山市兴智电脑开发中心 其他投资者 - 1.07%
佛山市兴华度假村 其他投资者 - 96.8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陈志刚,董事;何自豪,监事;黄锡炎,董事长;李道亨,副总经理;张小云,董事 陈志刚,董事;何自豪,监事;李道亨,副总经理;余春晖,董事长;张小云,董事 2012-06-08
负责人变更 黄锡炎 余春晖 2012-06-0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余** - - - 0757-8****798 - 71
- - - - 0512-5****217 - 71
陈志刚 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2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余春晖 董事长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黎可立、佛山市新里程实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粤06执恢5号之六 本院(2018)粤06执恢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1-11-04
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粤0604执5936号之一 本院(2020)粤0604执59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0-15
范兰、陈健儿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物权保护纠纷 (2020)粤0604执964号之一 本院(2020)粤0604执9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8-06
范兰、陈健儿等与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物权保护纠纷 (2018)粤0604民初12548号 一、被告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兰、陈健儿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758458.93元; 二、驳回原告范兰、陈健儿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700元,由原告范兰、陈健儿负担5700元。评估费3858元,由被告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兰、陈健儿支付上述评估费38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6-01
黎可立、佛山市新里程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粤06执异46号 准许案外人范兰、陈健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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