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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蜂旅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陈桂兰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9-04-30
  • 办公地址: 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桂兰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蜂蜜旅行、蜂旅、北京蜂旅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Fenglv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8MA01JUUW64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01JUUW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8027068779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6-29
  • 营业期限 2019-04-30~2039-04-29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8层A-005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蜂蜜旅行是一个境外游服务提供商,基于区块链技术,为用户提供出国签证代办、境外包车等旅游服务,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与分布式连接特性,直接对接旅游服务商与消费者,解决信任难题,有效降低成本。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桂兰 自然人股东 - 100.00%
赵井桂 - - 0.00%
杨子千 - - 0.00%
杜丹丹 - - 0.00%
李传勇 - - 0.00%
北京中传世纪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刘倩文; 出资额: 50; 百分比: 50 姓名: 张莎; 出资额: 50; 百分比: 50 姓名: 程卓昱; 出资额: 40; 百分比: 40 姓名: 张莎; 出资额: 60; 百分比: 60 2021-12-22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21-06-29
法定代表人变更 杜丹丹 陈桂兰 2021-06-29
股东信息变更 杜丹丹,自然人股东,李传勇,自然人股东,杨子千,自然人股东 陈桂兰,自然人股东 2021-06-29
主要人员变更 杜丹丹*,李传勇,杨子千,赵井桂 陈桂兰*,杨子千 2021-06-29
法定代表人变更 刘倩文 张莎 2021-01-29
股东信息变更 北京中传世纪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杜丹丹,自然人股东,李传勇,自然人股东,杨子千,自然人股东,赵井桂,自然人股东 杜丹丹,自然人股东,李传勇,自然人股东,杨子千,自然人股东 2020-08-10
地址变更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6号1层0106-286室(集群注册,住所使用期限到2022年4月12日)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8层A-005 2020-07-29
主要人员变更 杜丹丹*,杨子千 杜丹丹*,李传勇,杨子千,赵井桂 2020-05-13
股东信息变更 北京中传世纪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杜丹丹,自然人股东,杨子千,自然人股东 北京中传世纪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杜丹丹,自然人股东,李传勇,自然人股东,杨子千,自然人股东,赵井桂,自然人股东 2020-05-13
地址变更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8层A-02-1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6号1层0106-286室(集群注册,住所使用期限到2022年4月12日) 2020-04-16
经营范围变更 技术开发、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旅游信息咨询;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乘用车);航空机票销售代理;火车票销售代理;体育赛事票务代理;文艺演出票务代理;公园门票销售代理;展览会票务代理;运输代理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旅游信息咨询;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乘用车);航空机票销售代理;火车票销售代理;体育赛事票务代理;文艺演出票务代理;公园门票销售代理;展览会票务代理;运输代理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0-04-16
地址变更 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2号7层5单元702-1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8层A-02-1 2020-01-03
经营范围变更 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旅游信息咨询;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乘用车);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旅游信息咨询;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乘用车);航空机票销售代理;火车票销售代理;体育赛事票务代理;文艺演出票务代理;公园门票销售代理;展览会票务代理;运输代理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9-11-14
经营范围变更 技术开发、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旅游信息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旅游信息咨询;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乘用车);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9-11-0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赵井桂 董事 - - - - 79
杨子千 监事,联合创始人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1520****170 fengmil*****3.com - - 86

联系人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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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杨子千 监事,联合创始人 -
陈桂兰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数百万人民币 种子轮 北京中传世纪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2019-06-24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周松与北京蜂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京0108民初7653号 一、北京蜂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周松138351元及利息(以118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周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4元(周松已预交),由北京蜂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1-09-30
北京蜂旅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京01民终555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8元,由北京蜂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9-30
季东与北京蜂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京0108民初9963号 一、被告北京蜂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季东支付合同退款2533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3393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季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蜂旅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0元(原告季东已预交),由被告北京蜂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1-07-28
游海与北京蜂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京0108民初10365号 一、被告北京蜂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游海支付合同退款682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8255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游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蜂旅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元(原告游海已预交),由被告北京蜂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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