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王学江
- 注册资本: 20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成立时间: 2010-12-20
- 办公地址: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日月大道北25号金贸大厦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8
无角色
2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学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沿海银行、营口沿海银行、沿海直销银行
- 注册资本 20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5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1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802567550142F
- 纳税人识别号 91210802567550142F
- 组织机构代码 56755014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800004124354
- 登记机关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
- 核准日期 2018-12-28
- 营业期限 2010-12-20~
- 注册地址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日月大道北25号金贸大厦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其他货币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营口当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9840.00万元 | 4.80% |
沈阳维信物流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9020.00万元 | 4.40% |
沈阳澳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9225.00万元 | 4.50% |
沈阳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9225.00万元 | 4.50% |
沈阳恒固物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8680.00万元 | 4.23% |
沈阳市保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9635.00万元 | 4.70% |
沈阳中盛汽车用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法人 | 9840.00万元 | 4.80% |
沈阳保华实业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8610.00万元 | 4.20% |
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9430.00万元 | 4.60% |
辽宁富邦物流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16500.00万元 | 8.05% |
营口沿海产业物流基地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9635.00万元 | 4.70% |
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30000.00万元 | 14.63% |
沈阳昌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8815.00万元 | 4.30% |
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8500.00万元 | 13.90% |
中商财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7200.00万元 | 3.51% |
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10800.00万元 | 5.27% |
陕西东岭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0% |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实雅丽涂料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4.90% |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供热有限公司 | - | - | 0.00% |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25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1沈阳保华实业有限公司;2沈阳昌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3沈阳澳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4沈阳维信物流有限公司;5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6营口当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实雅丽涂料有限公司;10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辽宁富邦物流有限公司;12中商财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3沈阳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营口沿海产业物流基地有限公司; | 1沈阳保华实业有限公司;2沈阳昌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3沈阳澳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4沈阳维信物流有限公司;5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6营口当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实雅丽涂料有限公司;10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辽宁富邦物流有限公司;12中商财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3营口沿海产业物流基地有限公司;14沈阳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沈阳恒固物资有限公司;16沈阳中盛汽车用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17沈阳市保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18-12-28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50000 | 205000 | 2018-12-28 |
股东信息变更 | 1沈阳保华实业有限公司;2沈阳昌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3沈阳澳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4沈阳维信物流有限公司;5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6营口当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实雅丽涂料有限公司;10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辽宁富邦物流有限公司;12中商财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3沈阳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营口沿海产业物流基地有限公司; | 1沈阳保华实业有限公司;2沈阳昌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3沈阳澳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4沈阳维信物流有限公司;5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6营口当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实雅丽涂料有限公司;10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辽宁富邦物流有限公司;12中商财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3营口沿海产业物流基地有限公司;14沈阳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沈阳恒固物资有限公司;16沈阳中盛汽车用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17沈阳市保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18-12-28 |
注册资本变更 | 150000.00 | - | 2018-12-2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1沈阳昌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沈阳澳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3沈阳维信物流有限公司;4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5营口当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6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陕西东岭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实雅丽涂料有限公司;9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辽宁富邦物流有限公司;11中商财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1沈阳保华实业有限公司;2沈阳昌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3沈阳澳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4沈阳维信物流有限公司;5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6营口当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实雅丽涂料有限公司;10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辽宁富邦物流有限公司;12中商财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3沈阳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营口沿海产业物流基地有限公司; | 2018-09-10 |
股东信息变更 | 1沈阳昌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沈阳澳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3沈阳维信物流有限公司;4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5营口当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6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陕西东岭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实雅丽涂料有限公司;9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辽宁富邦物流有限公司;11中商财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1沈阳保华实业有限公司;2沈阳昌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3沈阳澳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4沈阳维信物流有限公司;5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6营口当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7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实雅丽涂料有限公司;10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辽宁富邦物流有限公司;12中商财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3沈阳朗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营口沿海产业物流基地有限公司; | 2018-09-10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刘丹 | 王学江 | 2018-01-04 |
主要人员变更 | 1刘丹董事长;2张振宁董事;3田瑞璋董事;4刑天才董事;5秦世旭董事;6赵广娟董事;7张本运监事;8李革荣董事;9李忠希董事;10张丽雯监事;11罗兴平董事;12仲维良董事;13杨会君监事;14蒋晓卫董事; | 1李忠希监事长;2郭田勇董事;3宋鹏监事;4毛贵永董事;5包丽敏监事;6王学江董事长;7孟广宝董事;8程庆芳董事;9张冲董事;10赵本旭监事;11刘正伟董事;12沈艳董事;13李大明副董事长;14黄秀梅监事;15梁弘董事;16于晶董事; | 2018-01-0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刘丹董事长;2张振宁董事;3田瑞璋董事;4刑天才董事;5秦世旭董事;6赵广娟董事;7张本运监事;8李革荣董事;9李忠希董事;10张丽雯监事;11罗兴平董事;12仲维良董事;13杨会君监事;14蒋晓卫董事; | 1李忠希监事长;2郭田勇董事;3宋鹏监事;4毛贵永董事;5包丽敏监事;6王学江董事长;7孟广宝董事;8程庆芳董事;9张冲董事;10赵本旭监事;11刘正伟董事;12沈艳董事;13李大明副董事长;14黄秀梅监事;15梁弘董事;16于晶董事; | 2018-01-04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刘丹 | 王学江 | 2018-01-0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刘丹董事长;2张振宁董事;3田瑞璋董事;4刑天才董事;5秦世旭董事;6赵广娟董事;7张本运监事;8李革荣董事;9李忠希董事;10张丽雯监事;11罗兴平董事;12仲维良董事;13杨会君监事;14蒋晓卫董事; | 1李忠希监事长;2郭田勇董事;3宋鹏监事;4毛贵永董事;5包丽敏监事;6王学江董事长;7孟广宝董事;8程庆芳董事;9张冲董事;10赵本旭监事;11刘正伟董事;12沈艳董事;13李大明副董事长;14黄秀梅监事;15梁弘董事;16于晶董事; | 2018-01-04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自营外汇买卖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同业外汇拆借;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2016-10-19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自营外汇买卖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同业外汇拆借;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2016-10-19 |
主要人员变更 | 1张振宁董事;2赵广娟董事;3张本运监事;4李革荣董事;5李忠希董事;6张丽雯监事;7罗兴平董事长;8仲维良董事;9田瑞璋董事;10刑天才董事;11秦世旭董事;12杨会君监事;13蒋晓卫董事; | 1仲维良董事;2田瑞璋董事;3刑天才董事;4秦世旭董事;5杨会君监事;6蒋晓卫董事;7张振宁董事;8赵广娟董事;9张本运监事;10李革荣董事;11李忠希董事;12张丽雯监事;13罗兴平董事;14刘丹董事长; | 2016-05-0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张振宁董事;2赵广娟董事;3张本运监事;4李革荣董事;5李忠希董事;6张丽雯监事;7罗兴平董事长;8仲维良董事;9田瑞璋董事;10刑天才董事;11秦世旭董事;12杨会君监事;13蒋晓卫董事; | 1刘丹董事长;2仲维良董事;3田瑞璋董事;4刑天才董事;5秦世旭董事;6杨会君监事;7蒋晓卫董事;8张振宁董事;9赵广娟董事;10张本运监事;11李革荣董事;12李忠希董事;13张丽雯监事;14罗兴平董事; | 2016-05-0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张振宁董事;2赵广娟董事;3张本运监事;4李革荣董事;5李忠希董事;6张丽雯监事;7罗兴平董事长;8仲维良董事;9田瑞璋董事;10刑天才董事;11秦世旭董事;12杨会君监事;13蒋晓卫董事; | 1仲维良董事;2田瑞璋董事;3刑天才董事;4秦世旭董事;5杨会君监事;6蒋晓卫董事;7张振宁董事;8赵广娟董事;9张本运监事;10李革荣董事;11李忠希董事;12张丽雯监事;13罗兴平董事;14刘丹董事长; | 2016-05-05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罗兴平 | 刘丹 | 2016-05-05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罗兴平 | 刘丹 | 2016-05-05 |
地址变更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盼盼路南18乙 |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日月大道北25号金贸大厦 | 2015-10-22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盼盼路南18乙 |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日月大道北25号金贸大厦 | 2015-10-22 |
共 3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黄秀梅 | 监事 | - | - | - | - | 79 |
刘正伟 | 董事 | - | - | - | - | 79 |
张冲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3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3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王学江 | 董事长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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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悦商贸有限公司、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辽民终2261号 | 一、维持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8民初23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8民初2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8民初2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营口港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万元、利息11079438.83元(计算至2020年11月17日);并以借款本金19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以尚欠利息11079438.8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和利息支付方式计收复利;以应付未付的罚息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和利息支付方式计收复利; 四、驳回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11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营口港悦商贸有限公司、辽宁华君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加长龙山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0444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66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4元,由营口港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22-03-15 |
大连液力机械有限公司、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辽民终221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1100元,由大连液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12-31 |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营业信托纠纷 | (2021)沪74民初1092号 | 准许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由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11-17 |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营业信托纠纷 | (2021)沪74民初1095号 | 准许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由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11-17 |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营业信托纠纷 | (2021)沪74民初1094号 | 准许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由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11-17 |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营业信托纠纷 | (2021)沪74民初1093号 | 准许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由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11-17 |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营业信托纠纷 | (2021)沪74民初1096号 | 准许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由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11-17 |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嘉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辽08民初241号 | 一、被告一沈阳嘉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325715303.66元; 二、被告一沈阳嘉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440000.00股股权及辽宁北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22564147.00股股权价值,偿还所欠原告的债务325715303.66元; 三、被告二营口海鼎通贸易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沈阳嘉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三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沈阳嘉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四华君酒店(厦门)有限公司以坐落于厦门思明区的商用房面积为14518.41平方米商用房(2-4层)的价值为限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一沈阳嘉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五辽宁银珠化纺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763827.00股股权中的18081049.00股股权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一沈阳嘉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六大连液力机械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00万股股权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一沈阳嘉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七孟广宝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沈阳嘉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上列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3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嘉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口海鼎通贸易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君酒店(厦门)有限公司、辽宁银珠化纺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液力机械有限公司、孟广宝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0-30 |
营口聚源物流有限公司、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辽民终687号 | 准许上诉人营口聚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上诉人营口聚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07-07 |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证券纠纷 | (2021)黑民辖终2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04-30 |
辽宁银珠化纺集团有限公司、杜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辽08执异21号 | 准许异议人辽宁银珠化纺集团有限公司、杜选撤回异议申请 | 申请人 | 2021-04-01 |
原告周丕海诉被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20)鲁0212民初22890号 | 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海承担 | 被告 | 2020-12-29 |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营口聚源物流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辽08民初217号 | 一、被告营口聚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7月15日,已经发生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7129970.42元;罚息:以2亿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12.72%(年利率8.4825%加收50%)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复利:自2020年7月16日起以尚欠罚息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72%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营口聚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万元; 三、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营口聚源物流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证书为准),并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营口聚源物流有限公司的质押股权享有质权(以企业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并就上述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营口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证书为准),并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营口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聚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基实业有限公司、营口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成芳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聚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7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营口聚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基实业有限公司、营口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成芳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2-28 |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凤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辽0802执522号 | 终结(2020)辽0802执52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0)辽0802执52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营口凤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周凤云、方明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17 |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营口聚源物流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辽0804民初5023号 | 一、被告营口聚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07838.98元及截止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366068.13元;并给付自2020年7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基实业有限公司、刘成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基实业有限公司、刘成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基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5717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1-21 |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思铭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陈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辽0804民初4405号 | 一、被告厦门思铭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营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99元及其2020年6月10日前的利息1825647.19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支付2020年6月11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杨珊玲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的厦国土房证第00782736号和厦国土房证第00782741号两套房屋在实现完毕2017年12月28日以前设定在该两套房屋的抵押权后的剩余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被告陈鹏、叶玉环、乔林、邱郑勤对上述借款在原告实现完毕被告杨珊玲的房屋抵押权后的剩余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以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思铭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92754元,由被告厦门思铭系统工程有限公 司、陈鹏、叶玉环、乔林、邱郑勤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1-06 |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营口鑫邦汽贸有限公司、营口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辽08民初59号 | 一、被告营口鑫邦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00元(壹亿贰仟万元整)及利息(截止2019年12月21日)为50989805.91元及2019年12月22日至全部还清借款时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另行计付); 二、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ZHYYB2015ZGS010D-1、ZHYYB2015ZGS010D-2、ZHYYB2015ZGS010D-3)所确定的抵押物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营口鑫邦汽贸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王克卫、宁娟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营口鑫邦汽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营口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王克卫、宁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鑫邦汽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营口鑫邦汽贸有限公司、营口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王克卫、宁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7-28 |
申请执行人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某某、牛某某、大石桥市军发矿业有限公司、营口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无因管理纠纷 | (2017)辽0802执35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12-20 |
申请人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营口万基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宋某某、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无因管理纠纷 | (2017)辽0802执25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12-20 |
申请执行人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傅某、梅某某、营口市建设化工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无因管理纠纷 | (2017)辽0802执32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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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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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2021)辽08民初2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辽08民初2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辽08民初2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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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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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 | 00632092 | 2015-07-0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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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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