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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华
  • 注册资本: 1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成立时间: 2004-09-13
  • 办公地址: 泾河源镇六盘山林业局森林公园办公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招标负责人

1

无角色

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3

招标金额

3,200,000

供应商

1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宁夏六盘山
  • 注册资本 1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Ningxia Liupanshan National Forest Park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55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0424763213864T
  • 纳税人识别号 91640424763213864T
  • 组织机构代码 76321386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0424000000411
  • 登记机关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7-27
  • 营业期限 2015-07-01~
  • 注册地址 宁夏泾源县泾河源镇龙门
  • 国标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娱乐业->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与经纪代理服务->文化活动服务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汽车/骑行/车品、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路必经之地的固原,固原宁夏泾源县泾河源镇龙门,于2004年09月13日在泾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1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泾河源、凉殿峡、野荷谷景区配套服务设施、旅游项目、游乐项目、餐饮娱乐、度假村的建设与经营;旅游汽车客运、旅游商品开发与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固原公园管理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黄伟 - - 0.00%
马广华 - - 0.00%
袁大勇 - - 0.00%
岳国军 - - 0.00%
宁夏泾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0.00%
宁夏六盘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其他变更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2021-07-28
经营范围变更 泾河源、凉殿峡、野荷谷配套服务设施、旅游项目、游项目、餐饮娱乐、度假村的建设与经营;旅游车客运、旅游商品开发与销售(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泾河源、凉殿峡、野荷谷区域内的国有旅游资源投资开发管理经营;乡村旅游项目、度假村开发与经营;区域内旅游交通服务项目管理运营,道路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租车客运停车场服务;旅游商品开发与经营;旅游市场开发与产品营;旅游特种设备的投资、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食品制作与销;餐饮服务;承办展览展会、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服务;摄影服务、服装租赁服务;研学教育管理与培训服务、研学旅行服务、研学基地拓展培训服务;研学产品研发及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1-07-28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2021-07-28
其他变更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2021-07-27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2021-07-27
经营范围变更 泾河源、凉殿峡、野荷谷配套服务设施、旅游项目、游项目、餐饮娱乐、度假村的建设与经营; 旅游车客运、旅游商品开发与销售(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泾河源、凉殿峡、野荷谷区域内的国有旅游资源投资开发管理经营;乡村旅游项目、度假村开发与经营;区域内旅游交通服务项目管理运营,道路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租车客运停车场服务;旅游商品开发与经营;旅游市场开发与产品营;旅游特种设备的投资、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食品制作与销;餐饮服务;承办展览展会、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服务;摄影服务、服装租赁服务;研学教育管理与培训服务、研学旅行服务、研学基地拓展培训服务;研学产品研发及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1-07-27
负责人变更 袁大勇 张华 2021-06-19
负责人变更 袁大勇 张华 2021-06-18
其他变更 13909540905 18995426626 2019-03-08
负责人变更 岳国军 袁大勇 2019-03-08
负责人变更 岳国军 袁大勇 2019-03-07
其他事项备案 13909540905 18995426626 2019-03-07
股东信息变更 宁夏泾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泾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六盘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2018-03-06
投资人变更 宁夏泾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资600万,占54.55%,实缴出资万;宁夏泾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占45.45%,实缴出资万; 宁夏六盘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100万,占100.0%,实缴出资1100万; 2018-03-06
其他事项备案 13369549969 13909540905 2018-03-06
其他变更 13369549969 13909540905 2018-03-05
投资人变更 宁夏泾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资600万,占54.55%,实缴出资万;宁夏泾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占45.45%,实缴出资万; 宁夏六盘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100万,占100.0%,实缴出资1100万; 2018-03-05
主要人员变更 监事,袁大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岳国军,****;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岳国军,****; 2017-04-21
法定代表人变更 证件号码:****,姓名:马广华 证件号码:****,姓名:岳国军 2017-04-21
法定代表人变更 证件号码:*****5,姓名:马广华 证件号码:*****9,姓名:岳国军 2017-04-2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29173006*****.com 0954-****319 - 73
马** - - 10493473*****.com 0954-****319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 lpsgjsl*****3.com 0954-****319 - 73

联系人共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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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中转车辆采购项目更正公告(第二次)[变更公告] 招标公告 中转车辆 宁夏-固原 - 2023-06-07
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中转车辆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招标公告 中转车辆 宁夏-固原 - 2023-06-04
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中转车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中转车辆 宁夏-固原 320.00 2023-05-19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1 1 290.00 2023-06-25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马汉明、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1)宁民抗24号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被申诉人 2022-03-29
杨春明与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1)宁04民终86号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20)宁0424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杨春明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杨春明;上诉人杨春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1-03-27
马某与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宁0424民初543号 一、由被告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2005年至2018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636.3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7-27
马某与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六盘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宁民申473号 驳回马某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20-07-27
马汉明与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六盘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宁04民终112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马汉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12-28
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宁0402民初7038号 一、由原告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马某赔偿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131040元; 二、驳回被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宁夏六盘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2-03
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维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6)宁0424民初1093号 由原告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维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337.5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9-05
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维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6)宁0424民初1093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 2019-08-30
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与贾旭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8)宁0424民初1239号 驳回原告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12-17
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与黄伟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8)宁0424民初1238号 准许原告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计334元,由原告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8-12-15
北京骑骑智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学利、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18)宁04民终705号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8)宁0424民初390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北京骑骑智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上诉人刘学利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3731元; 三、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上诉人刘学利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7488元; 四、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源支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刘学利垫付的5000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刘学利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5元,被上诉人刘学利负担214元,上诉人北京骑骑智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上诉人北京骑骑智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16元,被上诉人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11-14
固原鸿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18)宁04民终40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73元,由上诉人固原鸿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07-02
固原鸿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18)宁0424民初193号 一、解除原告固原鸿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二、驳回原告固原鸿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86.5元,由原告固原鸿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6-04
王维华与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天豹固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7)宁0424执217号 终结固劳人仲字(2016)17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11-27
王维华与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7)宁04民终430号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16)宁0424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维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被上诉人 2017-08-01
王维华与宁夏六盘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6)宁0402执2822号 驳回王维华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7-03-20
固原市原州区金鹰电子服务部与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泾民初字第730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 2016-02-06
徐建林与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2014)泾民初字第613号 驳回原告徐建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徐建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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