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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大众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杨盛芬
  • 注册资本: 3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0-05-20
  • 办公地址: 毕节市翠屏路1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杨盛芬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毕节大众、大众酒店、贵州毕节大众、大众
  • 注册资本 3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200.00万元
  • 英文名 Guizhou Bijie Dazhong Hote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20502551948519N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5194851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22421000142226
  • 登记机关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1-18
  • 营业期限 2010-05-20~
  • 注册地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翠屏路12号(毕节公路局院内)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住宿业->一般旅馆->其他一般旅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食品/酒水/零食->烟草雪茄烟具->雪茄、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照相馆
  • 公司简介 贵州毕节大众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具体地址位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毕节市翠屏路12号(毕节公路局院内),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我们主要经营宾馆、公共浴室(桑拿)、歌舞厅经营,大型餐馆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卷烟、雪茄烟、酒、服装、百货、海鲜水产、工艺品、农副产品、土特产品、五金交电、化妆品、鲜花零售,彩扩,并以共赢、开创经营理念,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和周到的服务,用心服务于客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贵州毕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 - 96.94%
杨盛芬 自然人股东 - 3.06%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吴学文、吴传江 吴学文、杨盛芬 2021-11-18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21-11-18
负责人变更 吴传江 杨盛芬 2021-11-18
投资人变更 贵州毕节大众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96.94%;周祖荣:1.81%;周昱啻:1.25%; 杨盛芬:3.0625%;贵州毕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6.9375%; 2021-11-1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吴学文、吴传江 吴学文、杨盛芬 2021-11-18
股东信息变更 贵州毕节大众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96.94%;周祖荣:1.81%;周昱啻:1.25%; 杨盛芬:3.0625%;贵州毕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6.9375%; 2021-11-18
注册资本变更 200.00 - 2011-11-09
投资人变更 周祖荣,29.0000%,周昱啻,20.0000%,贵州毕节大众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51.0000% 周祖荣,1.81%,周昱啻,1.25%,贵州毕节大众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96.94% 2011-11-09
经营范围变更 住宿,歌舞厅,茶、烟酒、预包装食品销售,饮,浴室,桑拿,打字复印项目筹建(取得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核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服装百货、海鲜水产、工艺品、农副产品、土特产品、五金交电、化妆品、鲜花的销售,彩扩、照相,洗染。 宾馆、公共浴室(桑拿)、歌舞厅经营大型餐馆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品、卷烟、雪茄烟、酒、服装百货、海鲜水产、工艺品、农副产品、土特产品、五金交电、化妆品、鲜花售,彩扩、照相,洗染。 2011-07-08
负责人变更 陈中友 吴传江 2011-04-2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吴学文 监事 - - - - 79
杨盛芬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79
吴传江 执行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7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杨盛芬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周祖荣、周昱啻与贵州毕节大众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吴传江、吴学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16)黔0502民初2277号 准许原告周祖荣、周昱啻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0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52.50元,由原告周祖荣、周昱啻负担 被告 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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