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
- 法人: 闻明
- 注册资本: 2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8-26
- 办公地址: 惠农区石大路西、市焦化厂南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3次
中标金额
21,302,600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闻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金鼎浩砼业、宁夏金鼎浩、金鼎浩
- 注册资本 2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02005541821761
- 纳税人识别号 640205554182176
- 组织机构代码 554182176
- 曾用名 宁夏金鼎浩商贸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0100200081488
- 登记机关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分局
- 核准日期 2023-03-01
- 营业期限 2010-08-26~2066-05-28
- 注册地址 惠农区石大路西、市焦化厂南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线电缆、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混凝土、工具/机械/仪器->维修工具用具->电动工具、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材、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水泥、百货/厨具/宠物、农资/化工/环保
- 公司简介 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成立于因黄河两岸“山石突出如嘴”而得名,著名的无烟煤产地石嘴山,公司办公地址位于惠农区石大路西、市焦化厂南,13年来,我公司上下锐意进取,团结奋进,坚持顾客至上,用户第一的基本原则,积极拓展经营思路,使我公司主要经营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讯器材,电线电缆,电动工具,家用电器,机电设备,通讯器材,照相器材,健身器材,音响设备,酒店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日用百货,金属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阀门,管道配件,钢材,水泥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获得长足的发展。多年来,公司一以贯之的坚持以服务求发展的原则,已形式良性的企业运营机制。我们愿以诚挚的热情,欢迎海内外客商精诚合作,共创辉煌。欢迎您的留言或来电。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晓燕 | 自然人股东 | 26.00万元 | 1.00% |
闻明 | 自然人股东 | 2574.00万元 | 99.00% |
闻利 | - | - | 40.00% |
闻军 | - | - | 0.00% |
欧丽亚 | - | - | 1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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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闻明:(出资额:26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 闻明:(出资额:2574.0000万元;出资比例:99%),陈晓燕:(出资额:26.0000万元;出资比例:1%) | 2023-03-01 |
股东信息变更 | 闻明:(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闻明:(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陈晓燕:(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2023-03-01 |
股东信息变更 | 闻明:(出资额:26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 闻明:(出资额:2574.0000万元;出资比例:99%),陈晓燕:(出资额:26.0000万元;出资比例:1%) | 2023-03-01 |
投资人变更 | 闻利:40%;闻明:60%; | 闻明:100%; | 2022-04-28 |
股东信息变更 | 闻利:40%;闻明:60%; | 闻明:100%; | 2022-04-28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2-04-28 |
经营范围变更 |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讯器材、电线电缆、电动工具、家用电器、机电设备、通讯器材、照相器材、健身器材、音响设备、酒店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日用百货、金属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阀门、管道配件、钢材、水泥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水泥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建筑砌块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音响设备销售;防腐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企业形象策划;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2021-10-14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农分局 | 2017-03-01 |
期限变更 | 经营期限起2010-08-26;经营期限止2016-05-28 | 经营期限起2010-08-26;经营期限止2066-05-28 | 2016-05-10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预拌商品混凝土三级;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讯器材、电线电缆、电动工具、家用电器、机电设备、通讯器材、照相器材、健身器材、音响设备、酒店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日用百货、金属材料(不含硅铁)、阀门、管道配件、钢材、水泥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 一般经营项目: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讯器材、电线电缆、电动工具、家用电器、机电设备、通讯器材、照相器材、健身器材、音响设备、酒店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日用百货、金属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阀门、管道配件、钢材、水泥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 2016-05-10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 | 经营期限起2010-08-26;经营期限止2016-05-28 | 经营期限起2010-08-26;经营期限止2066-05-28 | 2016-05-10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 | *****1 | 2015-12-25 |
股东信息变更 | 闻明,出资720万,占60.0%,实缴出资720万;闻利,出资480万,占40.0%,实缴出资480万; | 闻明,出资1560万,占60.0%,实缴出资0万;闻利,出资1040万,占40.0%,实缴出资0万; | 2015-12-25 |
期限变更 | 1200 | 2600 | 2015-12-25 |
经营范围变更 | 无 | 916402005541821761 | 2015-12-2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 | *****1 | 2015-12-25 |
注册资本变更 | 1200.00 | 2600.00 | 2015-12-25 |
投资人变更 | 闻明,出资720万,占60.0%,实缴出资720万;闻利,出资480万,占40.0%,实缴出资480万; | 闻明,出资1560万,占60.0%,实缴出资0万;闻利,出资1040万,占40.0%,实缴出资0万; | 2015-12-25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 | 经营期限(自)2010-08-26,经营期限(至)2012-06-28 | 经营期限(自)2010-08-26,经营期限(至)2016-05-28 | 2012-06-05 |
期限变更 | 经营期限(自)2010-08-26,经营期限(至)2012-06-28 | 经营期限(自)2010-08-26,经营期限(至)2016-05-28 | 2012-06-05 |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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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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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 | 执行董事 | - | 12922904*****.com | 0952-****089 | - | 83 |
闻利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 | 26430207*****.com | 0952-****089 | - | 74 |
联系人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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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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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冶金结公司3#1250m³高炉及附属建安工程项目工程混凝土询价书第0001号采购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混凝土 高炉及附属建安工程项目工程 | - | 1097.31 | 2022-12-26 |
二十二冶金结公司宁夏申银冷轧80万吨项目工程混凝土询价书第0002号采购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混凝土 | 宁夏 | 1032.95 | 2022-12-08 |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包银铁路惠银站房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公开招标采购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混凝土 站房工程项目 | 陕西-西安 | - | 2021-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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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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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 1 | 1 | - | 2021-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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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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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莫莉贝雯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宁0205民初1376号 | 被告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莫莉贝雯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201626元; 驳回原告宁夏莫莉贝雯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1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51元,由被告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负担12660元,原告宁夏莫莉贝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8-10 |
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21)宁0205执919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674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2-03-28 |
范某、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宁0205执1260号 | 一、被执行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范某支付执行款21935.4元、负担执行费229元,合计22164.4元; 二、如被执行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2164.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2-03-23 |
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21)宁0205执918号 | 一、被执行人宁夏阿利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43433元、负担执行费2052元,合计145485元; 二、如被执行人宁夏阿利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阿利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4548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2-03-23 |
范某、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2)宁0205执142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1877.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2-02-22 |
范某、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 (2021)宁0205民初2975号 | 一、被告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范某垫付的养老保险费8104.50元; 二、被告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范某失业金损失23400元。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31 |
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宁0104执6619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永久名下银行存款23612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永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24 |
郭某、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宁0205执886号之一 | 驳回申请执行人郭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1-12-24 |
刘某、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宁0205执1018号 | 一、被执行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支付执行款52000元、负担执行费680元,合计52680元; 二、如被执行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26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12-24 |
郭某、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宁0205执886号 | 一、被执行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郭某支付执行款131944.84元、负担执行费1879元,合计133823.84元; 二、如被执行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33823.8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12-24 |
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21)宁0205执615号 | 一、被执行人贺某向申请执行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07895元、负担执行费1518元,合计109413元; 二、如被执行人贺某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0941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24 |
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21)宁0205执616号 | 一、被执行人刘某向申请执行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81358元、负担执行费1120元,合计82478元; 二、如被执行人刘某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8247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24 |
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宁0205民初723号 | 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货款6320元、利息303元,合计6623元,2021年3月30日以后至判决生效前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如果被告李某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原告 | 2021-06-30 |
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与钱新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宁0205民初399号 | 一、被告钱新卫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借款35137.79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负担74元,被告钱新卫负担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接到上诉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可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原告 | 2020-12-11 |
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与钱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宁0205民初398号 | 被告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返还194862.21元及利息(2020年4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94862.21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64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71元,合计4512元,由被告钱某负担3312元,由原告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接到上诉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原告 | 2020-12-11 |
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与刘某、宁夏龙泽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宁0205民初1229号 |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货款159345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27.9元,合计159572.9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9元,由被告刘某负担1689元,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应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原告 | 2020-12-09 |
张某1与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宁0205执900号 | 一、被执行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某1支付执行款29000元、负担执行费335元,合计29335元; 二、如被执行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933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12-09 |
钱新卫与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宁02民终47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元,由钱新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08 |
钱新卫与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宁02民终663号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0)宁0205民初39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641元、保全费18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97元,由被上诉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08 |
孙某与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宁0205执478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94553.5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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