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世缘公关顾问有限公司
- 法人: 杨德香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5-12-07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爱工场文化产业园6号楼3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杨德香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锦世缘、锦世缘公关顾问、北京锦世缘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Jinshiyuan Public Relations Consult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5MA002BFB3P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5MA002BFB3P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2BFB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5020319592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1-06
- 营业期限 2015-12-07~2035-12-06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29、31号2号楼208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咨询与调查->社会经济咨询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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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香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 条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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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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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冉斌,杨桂新* | 杨德香*,杨桂新 | 2021-01-06 |
股东信息变更 | 杨桂新,自然人股东 | 杨德香,自然人股东 | 2021-01-06 |
负责人变更 | 杨桂新 | 杨德香 | 2021-01-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冉斌, [退出]杨桂新* [退出] | 杨德香*, [新增]杨桂新 [新增] | 2021-01-06 |
投资人变更 | 杨桂新,自然人股东 [退出] | 杨德香,自然人股东 [新增] | 2021-01-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金晓鹏* 执行董事 [退出]金晓鹏* 经理 [退出]陈亮 监事 [退出] | 杨桂新* 执行董事 [新增]杨桂新* 经理 [新增]冉斌 监事 [新增] | 2020-12-03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亮,金晓鹏* | 冉斌,杨桂新* | 2020-12-03 |
负责人变更 | 金晓鹏 | 杨桂新 | 2020-12-03 |
投资人变更 | 金晓鹏 自然人股东 [退出] | 杨桂新 自然人股东 [新增] | 2020-12-03 |
股东信息变更 | 金晓鹏,自然人股东 | 杨桂新,自然人股东 | 2020-12-03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5号院7号楼7A07室 |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29、31号2号楼208室 | 2018-04-12 |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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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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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 执行董事,经理 | 1391****705 | xp.j*****tsmarry.cn | - | - | 95 |
杨德香 | 执行董事,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23654474*****.com | 010-8****938 | - | 74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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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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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锦世缘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陈旭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京0105民初72747号 | 一、原告北京锦世缘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陈旭婷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 二、原告北京锦世缘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陈旭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6724元; 三、原告北京锦世缘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陈旭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258元; 四、原告北京锦世缘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陈旭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460元; 五、原告北京锦世缘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陈旭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60元; 六、驳回原告北京锦世缘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锦世缘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6-14 |
赛尔特建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锦世缘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0)沪0118民初20925号 | 准许原告赛尔特建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98元,减半收取计78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99元,均由原告赛尔特建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1-05 |
北京锦世缘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0)沪0118民初20925号之一 |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锦世缘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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