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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

官网
  • 法人: ETHAN PHUA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分公司
  • 成立时间: 2006-09-25
  • 办公地址: 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城南路南侧经二路西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8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ETHAN PHUA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华丰食品兴化分公司、华丰兴化分公司、珠海华丰兴化分公司、华丰食品工业兴化分公司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Zhuhai Huafeng Food Industry (Group) Co.,ltd. Xinghua Branch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5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200792340993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9234099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200500001764
  • 登记机关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8-16
  • 营业期限 2006-09-25~
  • 注册地址 兴化经济开发区城南路南侧经二路西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方便食品制造->米、面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方便速食速冻->方便面、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棕榈油、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食用油
  • 公司简介 金光集团(Sinar Mas Group)于1962年创立,拥有员工超过15万名,资产300多亿美元,投资范围远及亚洲、北美、欧洲、澳洲等地,曾被世界著名财经杂志《福布斯》评为印尼***大财团。    作为金光集团的旗舰部门并在新加坡上市的GAR,是全球***的棕榈油生产商之一,在中国投资了大满贯系列食用油、华丰系列方便面等。其中华丰集团成立于1984年,是中国最早的方便面生产商之一,在全国设有7个生产基地,员工超过5000人。华丰主要产品有煮泡面、干脆面和休闲食品,包括行销中国近30年的著名泡面品牌华丰三鲜伊面”,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年销售方便面和干脆面近40亿包,拥有中国一流的方便面及休闲食品研发技术人员。    为进一步做强做大现有业务并积极捕捉新的商机,金光集团GAR中国总部诚邀有识之士加盟共谋发展。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产品类别限《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销售总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商品类别限《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产品类别限《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销售总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批发(商品类别限《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8-16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产品类别限《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销售总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商品类别限《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产品类别限《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销售总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批发(商品类别限《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8-16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产品类别限《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销售总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商品类别限《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产品类别限《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销售总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商品类别限《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5-22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产品类别限《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销售总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商品类别限《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产品类别限《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销售总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商品类别限《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5-22
负责人变更 SURYANTY LAUAN ETHAN PHUA 2018-11-13
负责人变更 SURYANTY LAUAN ETHAN PHUA 2018-11-13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方便食品(方便面),销售总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商品类别限《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定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产品类别限《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销售总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商品类别限《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4-24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方便食品(方便面),销售总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商品类别限《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定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产品类别限《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销售总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商品类别限《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4-2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郭** 销售经理 1595****350 - 0523-8****915 - 9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xuyan.y*****narmas-agri.com 0523-8****017 - 74
李** - - bluebell*****3.com 0523-8****127 - 74

联系人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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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汪永兵与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0)苏1281民初3077号 一、被告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汪永兵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300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汪永兵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3元,鉴定费800元,由被告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负担1760元,原告负担613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预缴,故被告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1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73元 被告 2021-02-24
王加元与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5)泰兴民初字第982号 一、被告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王加元医药、误工、护理、营养、交通等费用计4748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原告负担1660元,被告负担1000元,连同鉴定费1560元,被告合计负担2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266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 被告 2016-11-14
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与张恩伟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济补偿金纠纷 (2015)泰兴民初字第1453号 一、原告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与被告张恩伟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8月29日解除。 二、原告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张恩伟赔偿金99098.85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华丰兴化分公司负担(已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10元(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 原告 2015-12-31
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与张恩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5)泰中民终字第0080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5-11-19
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与邹桂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经济补偿金纠纷 (2013)泰兴民初字第2878号 原告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不予支付被告邹桂忠经济补偿金9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邹桂忠负担。因此款原告已垫付,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诉讼费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帐号:20×××88) 原告 2015-06-19
邹桂忠与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经济补偿金纠纷 (2014)泰中民终字第043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邹桂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4-06-19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 001HACCP1900942 2019-12-02 2022-12-01
排污许可证 91321200792340993H001Q 2019-10-10 2022-10-09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SC) SC10732128101137 2017-02-04 202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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