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光辉
- 注册资本: 16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20-01-09
- 办公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新千国际广场19栋15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光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青海夏辉、夏辉、夏辉建设
- 注册资本 16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6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30000MA759P1X8U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759P1X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30000010035931
- 登记机关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1-09
- 营业期限 2020-01-09~9999-09-09
-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新千国际广场19栋15楼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吊顶墙面饰材->建筑幕墙、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消防、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电力
- 公司简介 青海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西海锁钥、青海省第一大城市的西宁,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新千国际广场19栋15楼,于2020年01月09日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6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市政道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木工程、古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改造和加固工程、环保工程、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电力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网围栏工程、输变电工程、河道治理工程、光伏风力发电工程、新能源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机械设备安装;苗木种植、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西宁建筑工程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苏培彬 | 自然人股东 | - | 51.00% |
张光辉 | 自然人股东 | - | 49.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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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1399****229 | 139972152*****9.com | - | - | 86 |
苏培彬 | 监事 | - | - | - | - | 79 |
- | - | 1399****229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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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张光辉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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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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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富刚、青海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青0102民初1399号之一 | 本案按原告徐富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富刚负担 | 被告 | 2022-11-02 |
赵海虎、宋积寿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青0102执39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8-24 |
王少博、青海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青0102民初6154号 | 被告青海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光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青海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光辉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3-02 |
万群、张光辉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青01民终2036号 | 一、维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七项即“解除万群与万东梅、张光辉、苏培彬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张光辉、苏培彬、夏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群腾退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新千国际19号楼15层1152室、1153室、1154室、1155室房屋;张光辉、苏培彬、夏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万群房屋租金120000元(自2021年1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并按照每月40000元的标准给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张光辉、苏培彬、夏辉公司在承租期间欠付的物业费、暖气费在房屋押金中扣除,万群收取的房屋押金40000元不再退还;驳回万群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张光辉、苏培彬、夏辉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变更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张光辉、苏培彬、夏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万群违约金10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50元,万群负担5289元,张光辉、苏培彬、青海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61元;反诉费650元,由张光辉、苏培彬、青海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0元,万群负担11696元,张光辉、苏培彬、青海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2-28 |
李宝龙、青海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1)青2521执92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被执行人 | 2021-12-09 |
万群、万东梅等张光辉、苏培彬、青海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青0102民初2066号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万群与被告万东梅、被告(反诉原告)张光辉、苏培彬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张光辉、苏培彬、青海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万群腾退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新千国际19号楼15层1152室、1153室、1154室、1155室房屋; 三、被告(反诉原告)张光辉、苏培彬、青海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万群房屋租金120000元(自2021年1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并按照每月40000元的标准给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房屋租金; 四、被告(反诉原告)张光辉、苏培彬、青海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万群违约金48000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张光辉、苏培彬、青海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租期间欠付的物业费、暖气费在房屋押金中扣除,原告(反诉被告)万群收取的房屋押金40000元不再退还;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万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光辉、苏培彬、青海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万群承担4920元,被告(反诉原告)张光辉、苏培彬、青海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30元(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反诉费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光辉、苏培彬、青海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30 |
青海成纪钢结构加工安装有限公司与青海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光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青0102民初918号 | 准许原告青海成纪钢结构加工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3元,由原告青海成纪钢结构加工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4-20 |
桑满与青海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青2822民初850号 | 准许原告桑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62.5元,被告承担262.5元 | 被告 | 20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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