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国强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9-17
- 办公地址: 河南新乡市辉县市孟庄镇北田庄村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鼎缘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国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鼎好食品、新乡鼎好、鼎好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Xinxiang Dinghao Foo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782562476422U
- 纳税人识别号 410782562476422
- 组织机构代码 56247642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782000016917
- 登记机关 新乡市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3-30
- 营业期限 2010-09-17~2023-09-16
- 注册地址 辉县市孟庄镇北田庄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焙烤食品制造->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面包、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苏打饼干、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饼干
- 公司简介 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21日成立,公司位于河南省 新乡市 中国河南省新乡市,主要生产经营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邵新芳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王国强 | 自然人股东 | - | 9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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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国强、王国芳 | 王国强、邵新芳 | 2020-03-30 |
投资人变更 | 王国强:100%; | 邵新芳:10%;王国强:90%; | 2020-03-30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0-03-30 |
其他变更 | 王国强:100%; | 邵新芳:10%;王国强:90%; | 2020-03-30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国强、王国芳 | 王国强、邵新芳 | 2020-03-30 |
其他变更 | 王国强:100%; | 邵新芳:10%;王国强:90%; | 2020-03-30 |
投资人变更 | 王国强:100%; | 邵新芳:10%;[新增]王国强:90%; | 2020-03-3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国强王国芳[退出] | 王国强邵新芳[新增] | 2020-03-30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0-03-30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国强:100%; | 邵新芳:10%;王国强:90%; | 2020-03-30 |
实收资本变更 | 200.000000 | 1000.000000 | 2012-07-11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 | - | 2012-07-11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200.000000 | 1000.000000 | 2012-07-11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58.000000 | 200.000000 | 2011-03-08 |
注册资本变更 | 58.00 | - | 2011-03-08 |
实收资本变更 | 58.000000 | 200.000000 | 2011-03-08 |
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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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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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 | - | - | 309699*****.com | 0373-****678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 | 4506827*****.com | 0373-****678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1359****790 | 4506827*****.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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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王国强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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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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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孟庄镇北田庄村民委员会与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豫0782民初489号 | 一、解除原告辉县市孟庄镇北田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20日签订的《租赁土地协议书》; 二、被告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辉县市孟庄镇北田庄村民委员会租金140000元及违约金(以14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年利率3.85%的四倍15.4%计算)。 三、驳回原告辉县市孟庄镇北田庄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31 |
辉县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国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07执321号之二 | 终结新乡仲裁委员会(2020)新仲裁字第8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国庆、代素霞、王璐、李某、王玮、王某、王国强、邵新芳、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辉县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3-31 |
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豫0782执19号 | 对被执行人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王国强、邵新芳、李满玲名下存款以4168079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3-30 |
辉县市孟庄镇北田庄村民委员会、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021)豫07民终69号 | 准许辉县市孟庄镇北田庄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辉县市孟庄镇北田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03-25 |
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豫0782执18号 | 对被执行人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王国强、邵新芳、李满玲名下存款以4389807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3-22 |
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豫0782执18号之一 | 对被执行人王国强名下存款43900元、邵新芳名下存款1599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3-22 |
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豫0782执19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3-09 |
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与辉县市孟庄镇北田庄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020)豫0782民初4889号 | 确认被告辉县市孟庄镇北田庄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9月7日向原告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下达的《解除土地租赁协议通知书》解除与原告间土地租赁协议的行为无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辉县市孟庄镇北田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2-22 |
辉县市孟庄镇北田庄村民委员会与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豫0782民初5942号 | 一、被告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辉县市孟庄镇北田庄村民委员会租金336000元及违约金(以5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2020年11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年利率3.85%的四倍15.4%计算;以14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2020年11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年利率3.85%的四倍15.4%计算;以140000为基数,按2019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年利率4.15%的四倍16.6%计算); 二、驳回原告辉县市孟庄镇北田庄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6元,由被告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2 |
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与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王国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豫0782民初5054号 | 一、被告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代偿款4343967.33元; 二、被告王国强、邵新芳、李满玲在原告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向被告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各承担六分之一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7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王国强、邵新芳、李满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01 |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满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0782民初4945号 | 对被申请人李满玲、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王国强名下的存款以423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3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2-01 |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满玲、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0782民初4945号 | 一、被告李满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22748.04元(息止2020年8月31日),并支付从2020年9月1日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二、被告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王国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0元,保全费2635元,均由被告李满玲、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王国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01 |
郑州市惠济区鄢陵苗木场、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782执365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2020-12-28 |
郑州市惠济区鄢陵苗木场、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782执3654号 | 对被执行人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以478423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申请人 | 2020-12-28 |
王文春、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豫0782执344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25 |
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与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王国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豫0782民初5090号 | 一、被告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代偿款4124435.12元; 二、被告王国强、邵新芳、李满玲在原告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向被告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各承担六分之一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9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王国强、邵新芳、李满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1 |
王建彪、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豫0782执329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21 |
郭小钢、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豫0782执336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21 |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0782民初5013号 | 对被申请人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辉县市华予标准件厂、王国强、王文春名下的存款以2127226.98元为限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2-10 |
辉县市孟庄镇常屯村民委员会、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豫0782执2090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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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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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NOA20108473 | 2020-10-19 | 2023-10-19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51FSMS2000076 | 2020-10-16 | 2023-10-16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OCD-17-Q/F-R0-045 | 2017-08-24 | 2020-08-23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249FSMS1700028 | 2017-08-24 | 2020-08-23 |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SC) | SC10841078200109 | 2016-07-15 | 202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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