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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隆誉源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蒋光金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5-11-10
  • 办公地址: 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兰州道565(海泽物流园6号仓库6单元-248)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0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蒋光金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天津隆誉源、隆誉源、隆誉源供应链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18MA06R8781U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06R8781
  • 曾用名 天津隆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18000080611
  • 登记机关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3-13
  • 营业期限 2015-11-10~2045-11-09
  •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918(天津企成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383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其他组织管理服务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供应链服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天津隆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隆誉源)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经业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是一家集汽车贸易公司企业。我司成立于2015年11月份,在此期间我司不断壮大,本公司借助稳定的上下游渠道,目前公司销售额1000万元左右,随着我司业务量的增大,我司年销售额也在大幅增长。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娟英 - 500.00万元 0.00%
寇磊红 自然人股东 500.00万元 25.00%
白金星 自然人股东 - 7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法定代表人标识:否;任职截止日期:2025-10-26;任职起始日期:2022-10-27; 法定代表人标识:是;任职截止日期:2026-03-08;任职起始日期:2023-03-09; 2023-03-13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孟洋; 姓名:空; 2023-03-1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任职截止日期:2025-10-26;任职起始日期:2022-10-27; 任职截止日期:2026-03-08;任职起始日期:2023-03-09; 2023-03-13
主要人员变更 任职截止日期:2025-10-26;任职起始日期:2022-10-27; 任职截止日期:2026-03-08;任职起始日期:2023-03-09; 2023-03-13
主要人员变更 法定代表人标识:否;证件名称:身份证;任职截止日期:2025-10-26;任职起始日期:2022-10-27;姓名:孟洋;中 国;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任职截止日期:空;任职起始日期:空;姓名:空;国籍:空; 2023-03-13
主要人员变更 - 李强 2023-03-1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法定代表人标识:否;任职截止日期:2025-10-26;任职起始日期:2022-10-27; 法定代表人标识:是;任职截止日期:2026-03-08;任职起始日期:2023-03-09; 2023-03-1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姓名:孟洋; 姓名:空; 2023-03-1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李强 2023-03-13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白金星; 姓名:空; 2022-10-31
地址变更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7号楼-2、4-601(飞腾(天津)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059号);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2017-12-19;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2018-12-18;生产经营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兰州道565号(海泽物流园6号仓库6单元-248);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918(天津企成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383号);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空;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空;生产经营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918(天津企成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383号);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 2022-10-31
法定代表人变更 白金星 蒋光金 2022-10-31
投资人变更 认缴出资额(万元): 500.0;出资方式: 货币 - 2022-10-09
股东信息变更 - 认缴出资额(万元): 500.0;出资方式: 货币 2022-10-09
主要人员变更 孟洋 2022-08-08
主要人员变更 段秀 2020-08-21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任职截止日期:2020-12-21;任职起始日期:2017-12-22; 任职截止日期:2023-08-17;任职起始日期:2020-08-18; 2020-08-21
经营范围变更 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汽车、化工产品、冷冻肉、初级农产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建筑材料、水产品的批发兼零售;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代理仓储服务;代理报关、报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供应链管理;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汽车、化工产品、冷冻肉、初级农产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建筑材料、水产品的批发兼零售;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代理仓储服务;代理报关、报检;贸易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11-26
名称变更变更 天津隆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隆誉源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2019-11-26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陈娟英;任聘单位:股东;任职截止日期:2018-10-25;任职起始日期:2015-10-26;产生方式:委派; 姓名:白金星;任聘单位:股东会;任职截止日期:2020-12-21;任职起始日期:2017-12-22;产生方式:选举; 2017-12-25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东疆综保 1207661814 2015-12-07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陈** 经理 1552****175 lyygj*****3.com - - 9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1310****968 lyygj*****3.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1 - 1552****175 lyygj*****3.com - - 83

联系人共 13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白金星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天津隆誉源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21)粤03民终1519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天津隆誉源公司上诉部分案件受理费30802.98元,由天津隆誉源公司负担;赤湾公司上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67.02元,由赤湾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2-01-12
天津隆誉源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20)粤0305执保795号 查封、冻结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65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 2020-06-28
天津隆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8)津0116执875号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峰存款5202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或收入;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18-10-01
天津隆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8)津0116民初1927号 一、被告张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隆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付款5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8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津隆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5元(系减半收取)及保全费3055元,共计7490元,由被告张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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