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
- 法人: 郭友实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0-08-25
- 办公地址: 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工业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4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3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2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郭友实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华闽纸业、华闽、福建华闽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Huamin Paper Indust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425717389463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17389463
- 曾用名 福建省大田县华闽纸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425100007854
- 登记机关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5-22
- 营业期限 2000-08-25~2050-08-24
- 注册地址 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华兴乡仙峰村黄地坂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造纸->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生活用纸、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卫生纸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郭友智 | 自然人股东 | - | 32.00% |
郭友实 | 自然人股东 | - | 68.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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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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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大田县均溪镇福塘工业园区C幢三层 | 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华兴乡仙峰村黄地坂 | 2017-05-22 |
增、补、换照变更 | - | 电子营业执照数:1本 | 2016-05-23 |
联络人员变更 | 林群山 | 杨梅芳 | 2015-04-22 |
联络人员变更 | - | 林群山 | 2014-11-06 |
增、补、换照变更 | 旧照***** | 新照***** | 2014-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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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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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0598-****826 | - | 72 |
廖** | - | 1505****003 | zsj43*****6.com | ****618 | - | 85 |
郭** | - | 1505****003 | - | 0598-****826、0598-****026 | - | 83 |
联系人共 2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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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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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机生产线设备产能等量技改项目 | 招标公告 | - | 福建 | - | 2019-07-31 |
华闽纸业高性能乳胶纸生产建设项目 | 招标公告 | - | 福建 | - | 2018-03-21 |
扩建包装用特种纸生产线建设项目 | 招标公告 | - | 福建 | - | 2017-01-12 |
2014年1月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目录 | 中标公告 | 尿垫 纸巾 | 福建-福州 | - | 2014-08-21 |
2011年7月省卫生厅发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目录 | 中标公告 | 卫生护垫 卫生巾 消毒剂 | 福建 | - | 2011-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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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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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闽04执恢114号 | 终结本院(2021)闽04执恢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5-07 |
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1)闽0425执1048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1-07 |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0191执2172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096.09元[其中支付货款71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664.09元(以71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4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987元、案件受理费84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10-31 |
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20)闽0425行审14号 | 准予强制执行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作出的田生态罚字[2019]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缴纳罚款8万元及其加处罚款8万元,合计16万元[户名:大田县财政局(国家金库大田县支库),账号:130310000004271041]。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3-04 |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好的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李冬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5)大民初字第1071号 | 一、解除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告福建好的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被告福建好的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4971000元及利息130601.94元(利息计至2015年5月7日),合计人民币5101601.94元,并向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从2015年5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三、被告李冬鑫、陈春霞、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郭友实、李秋瑾、郭友智、郑晓卿、福建省仙廷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陈美河、林碧华对上述第二项被告福建好的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依法以被告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大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35××22-1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5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5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04 |
三明市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好的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闽0425执53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0-30 |
福建省永安市金圣农牧有限公司、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闽0402执2546号 | 终结(2017)闽0402执25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10-17 |
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白绵纸业有限公司;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王丽珠;李秋瑾;洪小木;郭友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583执1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0-16 |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4执80号之一 | 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4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5-31 |
杨维韵、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19)闽0425民初760号 | 准许杨维韵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杨维韵负担 | 被告 | 2019-05-05 |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建闽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425执恢234号之一 | 终结(2018)闽0425执恢2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3-27 |
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林群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425执176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3-05 |
福建省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8)闽0102执62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2-28 |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郭友实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17)粤0305执6447号 | 现通知下: 本院(2017)粤0305执644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 被执行人 | 2018-12-26 |
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7)粤0305执375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2-26 |
周庆棣、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闽0425执1272号之一 | 终结(2016)闽0425民初5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1-02 |
三明市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安市金圣农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闽0402执5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0-22 |
程约妹、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6)闽0425执1258号之一 | 终结田劳仲案(2015)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0-15 |
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福建亚星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2执12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3-26 |
福建省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与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7)闽0102民初5229号 | 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福建省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代理合同尾款4000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720元,由福建省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2420元,由福建华闽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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