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人: 杜忠梅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10-18
-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40委锦华公馆居住组团C1、C2号楼000105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杜忠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鹤岗聚源、聚源融资担保、聚源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0万元
- 英文名 Hegang Juyuan Financing Guarantee Co., Ltd.
- 参保人数 3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0400560636330D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60636330
- 曾用名 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0400100043835
- 登记机关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
- 核准日期 2020-10-22
- 营业期限 2010-10-18~
-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40委锦华公馆居住组团C1、C2号楼000105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非融资担保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金融
- 公司简介 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以煤炭为主的矿产资源型城市鹤岗,鹤岗鹤岗市南山区锦华公馆居住组团C1#C2#一单元000108室,于2010年10月18日在鹤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融资性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担保业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鹤岗金融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林宝芳 | - | - | 0.00% |
杜莹莹 | - | - | 0.00% |
杜忠梅 | 自然人股东 | - | 95.00% |
张建颖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孟繁中 | - | - | 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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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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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变更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61委育才路教育学院北一层南侧 |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40委锦华公馆居住组团C1、C2号楼000105室 | 2020-10-22 |
地址变更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61委育才路教育学院北一层南侧 |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40委锦华公馆居住组团C1、C2号楼000105室 | 2020-10-22 |
联络员备案 | 辛西彬 *** 备案手机:*** | 辛西彬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0-05-13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 杜莹莹;张建颖; | 杜忠梅;张建颖; | 2019-05-30 |
名称变更变更 | 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 | 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2019-05-30 |
名称变更(字号名称、集团名称等)变更 | 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 | 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2019-05-3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建颖、杜莹莹 | 张建颖、杜忠梅 | 2019-05-30 |
其他事项备案 | 杜莹莹;张建颖; | 杜忠梅;张建颖; | 2019-05-30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建颖、杜莹莹 | 张建颖、杜忠梅 | 2019-05-30 |
股东信息变更 | 杜莹莹;张建颖; | 杜忠梅;张建颖; | 2019-05-3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变更 | 张建颖、杜莹莹 | 张建颖、杜忠梅 | 2019-05-30 |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杜莹莹;张建颖; | 杜忠梅;张建颖; | 2019-05-30 |
投资人变更 | 杜莹莹;张建颖; | 杜忠梅;张建颖; | 2019-05-30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变更 | 杜莹莹 | 杜忠梅 | 2019-05-30 |
主要人员变更 | 杜莹莹、杜忠梅 | 张建颖、杜莹莹 | 2018-09-2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杜莹莹、杜忠梅 | 张建颖、杜莹莹 | 2018-09-20 |
股东信息变更 | 杜忠梅:*%;杜莹莹:*%; | 杜莹莹:*%;张建颖:*%; | 2018-09-20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 杜忠梅;杜莹莹; | 杜莹莹;张建颖; | 2018-09-20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变更 | 杜忠梅 | 杜莹莹 | 2018-09-2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林宝芳、杜忠梅 | 杜莹莹、杜忠梅 | 2017-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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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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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颖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1890****290 | hgjy*****3.ci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890****290 | 540174*****.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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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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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杨玉江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黑0402执保150号 | 该案已保全完毕,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 被执行人 | 2022-10-27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鹤岗市龙泽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黑0402执保165号 | 该案已保全完毕,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 被执行人 | 2022-10-18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鹤岗市天鼎包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黑0402执恢2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10-14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鹤岗市天鼎纸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黑0402执恢1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10-14 |
金日权、杜忠梅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合同纠纷 | (2022)黑0403执保244号 | - | - | 2022-09-09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杨万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黑0402执256号 | 终结对本院(2021)黑0402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6-1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向秀丽支行、徐文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黑0407民初323号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向秀丽支行与被告徐文起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被告徐文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向秀丽支行借款本金76808.33元及利息2295.39元,合计人民币79.103.72元。利息已经计算到2016年9月21日,后期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鹤岗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鹤岗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文起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向秀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77.59元,由被告徐文起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2-06-18 |
王秀林、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黑04执异21号 | 驳回王秀林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2-05-08 |
罗丹丹、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黑04执异22号 | 驳回罗丹丹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 | 2022-05-08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鹤岗市坤德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402执649号 | 终结(2021)黑0402执649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2-01-22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鹤岗市鑫远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402执13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2-01-19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陈黎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402执50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2-01-11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鹤岗市鑫远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黑0402民初516号 | 一、被告鹤岗市鑫远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682973.12元(利息计算到2020年5月10日),共计5682973.12元,2020年5月11日以后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营业厅系统自动计算); 二、被告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纪伟博、杜莹莹对第一项确定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90.00元,由被告鹤岗市鑫远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纪伟博、杜莹莹、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12-24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鹤岗市天鼎包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黑0402执490号 | 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2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2-24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鹤岗市亿达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402执13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12-24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鹤岗市丰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402执13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12-24 |
许鹤与黑龙江省瑞达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杜忠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黑0406执638号 | 终结(2021)黑0406执638号申请执行人许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瑞达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杜忠梅、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2-23 |
陈金刚、黑龙江省瑞达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黑0406执637号 | 终结(2021)黑0406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瑞达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杜忠梅、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2-23 |
朱晓晶、黑龙江省瑞达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黑0406执636号 | 终结(2021)黑0406执636号申请执行人朱晓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瑞达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杜忠梅、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2-23 |
张丽娟、陈黎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4民终370号 | 准许上诉人张丽娟、陈黎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596.00元,减半收取16298.00元,由上诉人张丽娟、陈黎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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