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罗元美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2-03-09
- 办公地址: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招标负责人
3
技术专家
4
无角色
7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920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2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罗元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东方希望碳素、新疆东方希望、东方希望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Xinjiang Oriental Hope Carb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9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652327589343267H
- 纳税人识别号 91652327589343267H
- 组织机构代码 58934326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52327050003503
- 登记机关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核准日期 2023-05-24
- 营业期限 2012-03-09~2049-03-08
- 注册地址 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吉彩路46号3-1幢(彩南)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其他
- 公司简介 东方希望集团总部位于上海浦东,现有企业150余家,员工21000余人,年产值近700亿元。集团农业现有101家饲料和赖氨酸子公司,分布在中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和新加坡、越南、印尼、柬埔寨等国家。集团重化工业涉足电力、有色金属、生物化工、煤化工、氯碱化工、石油化工、矿山和建材等行业,在新疆、内蒙古、重庆、河南、山西等地建设有大型热电、电解铝、氧化铝、甲醇、二甲醚、PVC、PTA、水泥等重化工工厂。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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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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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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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陈强(董事兼总经理)、孔祥贞(监事)、李惠勇(董事长)、蒙长君(董事) | 孔祥贞(监事)、李惠勇(董事长)、蒙长君(董事)、罗元美(董事兼总经理) | 2023-05-24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陈强 | 罗元美 | 2023-05-2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22-08-01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惠勇(监事)、陈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陈强(董事兼总经理)、孔祥贞(监事)、李惠勇(董事长)、蒙长君(董事) | 2022-08-01 |
地址变更 | 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工业园(彩南产业园) | 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吉彩路**号*-*幢(彩南) | 2021-07-29 |
经营范围变更 | 碳素制品的生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1-07-29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轮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彭立中(经理)、李惠勇(监事) | 李惠勇(监事)、陈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0-11-16 |
负责人变更 | 张轮大 | 陈强 | 2020-11-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轮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彭立中(经理)、李惠勇(监事) | 李惠勇(监事)、陈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0-11-16 |
企业从业人数变更 | - | 500 | 2019-05-27 |
其他事项备案 | - | 500 | 2019-05-27 |
地址变更 | 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工业园; | 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工业园(彩南产业园); | 2019-05-27 |
多证合一备案 | - | 公章刻制备案;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统计证 | 2019-05-27 |
企业从业人数变更 | - | 500 | 2019-05-27 |
负责人变更 | 康庆文 | 张轮大 | 2019-05-27 |
多证合一备案 | - | 公章刻制备案;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统计证 | 2019-05-2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惠勇,彭立中,康庆文 | 李惠勇,彭立中,张轮大 | 2019-05-27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惠勇,彭立中,康庆文 | 李惠勇,彭立中,张轮大 | 2019-05-27 |
负责人变更 | 袁可 | 康庆文 | 2018-04-17 |
经营者电话变更 | 15684899999 | 18699495085 | 2017-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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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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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贞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 | - | 1869****692 | 3329241*****.com | - | - | 83 |
王** | - | - | - | 0991-****043 | 惯性振动热料输送机设备 | 73 |
联系人共 9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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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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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 | 执行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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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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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碳备品询价公告 | 招标公告 | 行程开关 中间继电器 一体化温度变送器 数字式万用表 检修箱 震动传感器 刀型触头熔断器 准碳备品 | 新疆 | - | 2024-09-19 |
准碳除尘布袋采购询价公告 | 招标公告 | 准碳除尘布袋 耐高温芳纶 | 新疆 | - | 2024-09-19 |
准碳方形石墨垫片询价公告 | 招标公告 | 方形石墨垫片 | 新疆 | - | 2024-09-19 |
准碳气体检测仪采购询价公告 | 招标公告 | 一氧化碳检测仪 四合一气体检测仪 准碳气体检测仪 | 新疆 | - | 2024-09-19 |
准碳粉尘浓度检测仪询价公告 | 招标公告 | 准碳粉尘浓度检测仪 | 新疆 | - | 2024-09-19 |
准碳冶金焦询价公告 | 招标公告 | 冶金焦胶粒 准碳冶金焦 | 新疆 | - | 2024-09-18 |
准碳光电温度传感器采购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准碳光电温度传感器 | 新疆 | - | 2024-09-18 |
准碳小吨包询价公告 | 招标公告 | 带胆防渗漏吨包袋 准碳小吨包 | 新疆 | - | 2024-09-18 |
准碳胶管,轴承,油封,压力变送器,热电偶,熔断器,压力表,环保喷雾降尘机询价公告 | 招标公告 | 轴承 骨架油封 热电偶 熔断器 压力变送器 双针压力表 法兰橡胶管 润滑油 准碳胶管 环保喷雾降尘机 | 新疆 | - | 2024-09-18 |
准碳五金询价公告 | 招标公告 | 接地线 喉箍 PVC钢丝软管 橡胶管 电焊防火毯 焊条 电气防水绝缘胶带 冷渣机旋转接头 六角螺栓螺母垫片组合件 插座航空插头 高强度铸工胶 准碳五金 | 新疆 | - | 2024-09-18 |
准碳45度弯头,蝶阀询价公告 | 招标公告 | 蝶阀 弯头 | 新疆 | - | 2024-09-16 |
准碳消防器材询价公告 | 招标公告 | 干粉灭火器箱 轻便消防水龙箱 | 新疆 | - | 2024-09-15 |
准碳电源箱,电机询价公告 | 招标公告 | 电机 准碳电源箱 | 新疆 | - | 2024-09-15 |
准碳真空断路器询价公告 | 招标公告 | 准碳真空断路器 | 新疆 | - | 2024-09-15 |
准碳阴极凹槽取料专机招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准碳阴极凹槽取料专机 阴极掏凹槽机床 | 新疆-昌吉 | - | 2024-09-14 |
准碳焙烧生石灰询价公告 | 招标公告 | 生石灰 | 新疆 | - | 2024-09-13 |
准碳榆树,紫色刺玫询价公告 | 招标公告 | 刺玫瑰 | 新疆 | - | 2024-09-13 |
准碳K型热电偶采购询价公告 | 招标公告 | K型热电偶 | 新疆 | - | 2024-09-12 |
准碳备件询价公告 | 招标公告 | 电焊帽 速差防坠器 透明硅胶管 树脂切割片 等离子割嘴电极 准碳备件 安全帽颈带 金属螺丝防水盒 | 新疆 | - | 2024-09-12 |
准碳通迅网关,安全隔离栅,双支铠装热电阻询价公告 | 招标公告 | 安全隔离栅 双支铠装热电阻 准碳通迅网关 | 新疆 | - | 2024-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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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近期招投标项目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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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 2024-06-16 23:17:33准碳计算机电缆采购询价公告
联系人邮箱:xjxlcglt@easthope.cn 基本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一法人、同一股东等关联公司不得参与同一个项目。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安全、重大质量问题。2022-10-17 16:59:59 特定资格条件:无 保证金金额:0.0 固定电话:099
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 2022-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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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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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招投标多 | 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近期招投标项目多 | 2024-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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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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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2022)新23民初10号 | 本案按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2-05-10 |
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新2327民初5561号 | 本案按原告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03-02 |
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南京砝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 (2021)新2327民初4284号 | 本案按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2-02-09 |
石家庄金威电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新2327民初4385号 | 准许原告石家庄金威电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石家庄金威电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2-02-09 |
新疆牧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新2327民初2942号 | 一、被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牧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09572.2元,利息5320.51元,共计414892.71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牧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5元,由原告新疆牧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95元,被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29 |
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与北京建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新2327民初2496号 | 一、解除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北京建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8日签订的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一期3万吨/年阴极炭块项目全自动数控机床加工生产线《采购安装合同》; 二、被告新疆北京建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800000元; 三、被告新疆北京建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9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款返还之日止; 四、被告新疆北京建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返还发货款3743162.39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款返还之日止; 五、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建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判决二至五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252元,由被告北京建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5-29 |
河南泰华矿业有限公司与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新2327民初1658号 | 一、被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泰华矿业有限公司货款549639.14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泰华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11元,由原告河南泰华矿业有限公司承担6111元,被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承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29 |
重庆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新2327民初1921号 | 一、被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19924.71元,并承担以47932.18元为基准,自2020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71992.53元为基准,承担自2020年11月19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08.66元,减半收取1904.33元,由原告重庆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504.33元,由被告昌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承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05-02 |
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新23民初7号 |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2010467元; 二、继续履行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签订的《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一期5万吨/年炭电极项目焙烧车间烟气净化系统采购安装合同》(编号为GSBC20141805290010)。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8805.4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3478.4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负担15532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289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负担。本诉案件申请费(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8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负担4113元;反诉案件申请费(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04-19 |
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新23民初7号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23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4-19 |
新疆兴洋铸铁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新2327民初327号 | 本案按新疆兴洋铸铁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3-31 |
新疆兴洋铸铁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新2327民初329号 | 本案按新疆兴洋铸铁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3-31 |
天津市宝冶钢管有限公司与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新23民终611号 | 准许天津市宝冶钢管有限公司、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33.92元,减半收取1966.96元,由天津市宝冶钢管有限公司负担448.96元,上诉人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负担151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3-29 |
天津市宝冶钢管有限公司与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新2327民初2246号 | 一、被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宝冶钢管有限公司货款1054008元,承担自2017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并承担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利息;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宝冶钢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83.28元,减半收取8091.64元,由原告天津市宝冶钢管有限公司承担291.64元,由被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承担7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03-29 |
宋小霞与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21)新2327民初69号 | 驳回原告宋小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宋小霞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21 |
成都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新2327民初115号 | 本案按原告成都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3-18 |
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与高海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0)新2327民初1572号 | 一、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高海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751.14元; 二、驳回被告高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已预缴纳,由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和非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告 | 2021-01-11 |
上海恒洋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新2327民初1928号 | 准许上海恒洋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恒洋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1-04 |
郑州市净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新2327民初1594号 |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净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372404元,并自2018年11月8日起以5372404元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净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鉴定费82266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净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净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3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负担49544元;反诉费1672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12 |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美心门销售中心与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新2327民初1206号 | 被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美心门销售中心货款182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68元,减半收取计165.84元,由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美心门销售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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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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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 | 91652327589343267H001Z | 2020-06-01 | 2023-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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