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驿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李继波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10-09
- 办公地址: 郑州新郑市世航之窗大厦B座B座506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0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继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驿途、驿途供应链、河南驿途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00.97万元
- 英文名 Henan Yitu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00MA3X42PY7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3X42PY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95000023662
- 登记机关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和营商环境局
- 核准日期 2024-06-04
- 营业期限 2015-10-09~2075-10-08
- 注册地址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港办事处云港路世航之窗大厦B座908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供应链服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供应链管理、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河南驿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于2015年,公司地址位于郑州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云港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世行之窗大厦,公司以郑州航空港为中心,立足中原,辐射全国,拥有大中小型的厢式货车,高低板,普通半挂,冷藏车等多种优势车辆资源,经营范围涵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大型物件运输(一类)、货运站经营(货物中转、货运代理、货运信息配载)专业为客户提供集运输,仓储,为一体的综合型物流服务。目前已形成以郑州为总部,在国内多处机场建立网点,以机场对机场为重点的综合型物流配送网络。公司始终以客户为中心随时候命、持续创新,始终坚持自建营业网点、使用自有车辆、搭建合理线路,优化运力成本,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节省和安全可靠的服务体验。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李继波 | 自然人股东 | 800.00万元 | 40.00% |
张全 | 自然人股东 | 800.00万元 | 40.00% |
毛丽 | 自然人股东 | - | 60.00% |
李文君 | - | - | 0.00% |
共 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供应链管理(金融业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代理报关报检;集装箱拼装拆箱;企业管理咨询(股票、证券、期货、金融类除外);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 |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停车场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报关业务;报检业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024-06-0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毛丽(出资额:1200.0000万元;出资比例:60%),张全(出资额:800.0000万元;出资比例:40%) | 毛丽:(出资额:1200.0000万元;出资比例:60%),李继波:(出资额:800.0000万元;出资比例:40%) | 2023-02-03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全、毛丽 | 李继波、毛丽 | 2023-02-0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全 | 李继波 | 2023-02-0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张全、毛丽 | 李继波、毛丽 | 2023-02-03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张全 | 李继波 | 2023-02-03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全、王晓帆 | 张全、毛丽 | 2022-01-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全、王晓帆 | 张全、毛丽 | 2022-01-11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 | 2000.00 | 2021-10-22 |
地址变更 | 郑州航空港区综合保税区货站楼202室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港办事处云港路世航之窗大厦B座908室 | 2020-05-25 |
投资人变更 | 张全:55%;毛丽:45%; | 张全:40%;毛丽:60%; | 2019-11-28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全:55%;毛丽:45%; | 张全:40%;毛丽:60%; | 2019-11-28 |
其他变更 | -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 2019-09-24 |
经营范围变更 | 供应链管理(金融业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海陆空国际货运代理;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代理报关报检;集装箱拼装拆箱;企业管理咨询(股票、证券、期货、金融类除外);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 | 供应链管理(金融业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代理报关报检;集装箱拼装拆箱;企业管理咨询(股票、证券、期货、金融类除外);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 | 2019-09-2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9-03-27 |
投资人变更 | 张全; | 张全:55%;毛丽:45%; | 2019-03-27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全; | 张全:55%;毛丽:45%; | 2019-03-2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文君、张全 | 张全、王晓帆 | 2017-06-23 |
投资人变更 | 李文君;张全; | 张全; | 2017-06-23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文君、张全 | 张全、王晓帆 | 2017-06-23 |
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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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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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航空港 | 4101880A9E | 2020-12-07 | 正常 | 2070-12-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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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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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853****431、1853****311 | - | - | - | 9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1853****431 | 8215191*****.com | - | - | 86 |
毛丽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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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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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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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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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盛世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河南驿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辽1421民初681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天津盛世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以上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款至如下账号:户名: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1×××7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行号105227100017。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天津盛世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25元(已减半),评估费3000元,合计5025元,由被告河南驿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5-27 |
刘湘华与凡文杰、河南驿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湘0621民初1315号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湘华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已支付10000元,还需支付11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湘华各项损失共计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湘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支付款项限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汇入到本院指定帐户(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帐号80×××7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0元,由原告刘湘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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