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贵企业有限公司
- 法人: 马文勇
- 注册资本: 11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9-07-09
- 办公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号1-12座之G二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6
无角色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马文勇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佛山新贵、新贵、新贵企业
- 注册资本 11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10.00万元
- 英文名 Foshan Xingui Enterpris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604712398731T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1239873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602000128654
- 登记机关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5-15
- 营业期限 -
- 注册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号1-12座之G二层
- 国标行业 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其他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建材/门窗/水电->锁具五金配件->金属制品、百货/厨具/宠物->厨具锅具刀具->厨具
- 公司简介 佛山市新贵企业有限公司企业简介:我公司-佛山市新贵企业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腹地佛山市内,彼邻广州市。 我司主营生产小家电产品出口;公司主要产品有:烧烤炉系列、电饭锅系列、自动电压力锅系列、家用燃气灶系列,以及爆米花机等。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庆新 | 自然人股东 | - | 95.00% |
马文勇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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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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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2-11-06 |
章程变更 | 2010年9月29日 | 2012-11-01新章程 | 2012-11-06 |
负责人变更 | 陈绍桓 | 马文勇 | 2012-11-06 |
经营范围变更 | 加工、制造:厨具,电子电器产品,五金机械配件;销售: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凭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金属制品(不含贵、稀金属),包装材料,纸类制品,针、纺织品,塑料制品;计算机网络工程服务。 | 加工、制造:厨具,电子产品,五金机械配件;生产及销售: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二类医疗器械:Ⅱ类6855口腔科设备及器具(凭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金属制品(不含贵、稀金属),包装材料,纸类制品,针、纺织品,塑料制品;计算机网络工程服务;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1-05-19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 | 110.00 | 2011-05-19 |
地址变更 | 佛山市禅城区澜石番村红星工业区丰田围8号二楼 | 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号1-12座之G二层 | 2010-12-06 |
经营范围变更 | 加工、制造:厨具,电子电器产品,五金机械配件;销售:一类医疗器械,金属制品(不含贵、稀金属),包装材料,纸类制品,针、纺织品,塑料制品;计算机网络工程服务。 | 加工、制造:厨具,电子电器产品,五金机械配件;销售: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凭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金属制品(不含贵、稀金属),包装材料,纸类制品,针、纺织品,塑料制品;计算机网络工程服务。 | 2010-09-03 |
章程变更 | - | 2010年9月29日 | 2010-09-03 |
股东变更 | 陈绍桓,执行董事,经理;陈永华,监事 | 陈绍桓,执行董事,经理;黄庆新,监事 | 2010-01-05 |
经营范围变更 | 加工、制造:厨具,电子电器产品,五金机械配件;销售:金属制品(不含贵、稀金属),包装材料,纸类制品,针、纺织品、塑料制品;计算机网络工程服务。 | 加工、制造:厨具,电子电器产品,五金机械配件;销售:一类医疗器械,金属制品(不含贵、稀金属),包装材料,纸类制品,针、纺织品,塑料制品;计算机网络工程服务。 | 2010-01-05 |
股东变更 | 陈志成,监事;赖润标,执行董事 | 陈绍桓,执行董事,经理;陈永华,监事 | 2009-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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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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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海关 | 4406961281 | 2011-06-15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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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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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 销售经理 | 1342****971 | - | 0757-8****131 | - | 92 |
林** | - | 1380****121 | - | 0757-8****160 | - | 86 |
熊** | - | 1598****283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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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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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黄祥仔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6)粤0606执5503号之一 | 本院(2016)粤0606执55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立权、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黔西亿合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黄祥仔、陈绍桓、黄庆新、佛山市新贵企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0-04-01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黄伟根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7)粤06执505号之一 | 本院(2017)粤06执5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1-01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黄伟根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粤06执恢33号之三 | 本院(2019)粤06执恢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30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兆泰房产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粤06执恢95号 | - | - | 2019-12-30 |
同向(佛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黄伟根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 信用证纠纷 | (2018)粤06执异111号 | 一、对被执行人佛山市新贵企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银海大道北16号车间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020×××9242)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佛府南国用(2010)第05×××80号】负担租赁权拍卖,承租人为同向(佛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二、驳回案外人同向(佛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18-12-20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新贵企业有限公司、陈绍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粤0606执异51号 | 驳回案外人佛山市康复医疗设备厂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 2018-06-15 |
丘远梅与佛山市新贵企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09号 | 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9-14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中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伟根信用证融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85号 | 一、被告佛山中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融易达业务融资款本金15555449.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5555449.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345%自2013年7月2日计至2013年11月25日止;罚息以15555449.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5485%自2013年11月26日起计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复利以2013年7月2日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按年利率9.5485%从2013年11月26日起计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中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融易达业务融资款本金807710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8077104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16日止按年利率6.6015%计算;罚息以8077104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58195%计算;复利以2013年7月23日至2013年12月16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按年利率8.58195%从2013年12月17日起计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佛山中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融易达业务融资款本金8587000.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8587000.8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按年利率6.6017%计算;罚息以8587000.8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58221%计算;复利以2013年7月24日至2013年12月19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按年利率8.58221%从2013年12月20日起计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佛山中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融易达业务融资款本金756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756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按年利率6.611%计算;罚息以756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5943%计算;复利以2013年7月25日至2013年12月19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按年利率8.5943%从2013年12月20日起计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佛山中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进口信用证融资本金4374240元及相应利息(以4374240元为本金,从2014年2月7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 六、被告佛山中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进口信用证融资本金5732950.2元及相应利息(以5733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3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以5732950.2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19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 七、被告佛山中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2万元; 八、被告黄伟根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50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佛山中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九、被告朱世荣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50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佛山中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十、被告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30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佛山中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佛山市新贵企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佛府南国用(2010)第0500780号;他项权证号:佛国土资南他项(2012)第0266号]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16028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二、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433.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中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伟根、朱世荣、佛山市新贵企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8-04 |
罗润雄与佛山市新贵企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815号 | 准许原告罗润雄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告 | 201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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