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集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法人: 马砚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0-09-21
- 办公地址: 保税区金港路20号国际金融中心大厦2806A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马砚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集信国际货运代理、集信、江苏集信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su Jixin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15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92561846970N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92561846970N
- 组织机构代码 56184697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92000049580
- 登记机关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0-21
- 营业期限 2010-09-21~2060-09-20
- 注册地址 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金税大厦628B室-1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物流货运装备->集装箱
- 公司简介 江苏集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园林之城,人间天堂苏州,苏州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20号国际金融中心大厦2806A室,于2010年09月21日在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代办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检、相关的短途运输代理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船舶代理业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苏州货代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马砚 | 自然人股东 | 500.00万元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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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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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张家港市金港街道殷家埭路116号马桥商务楼3楼310、311、316、333室 | 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金税大厦628B室-1 | 2024-10-21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20号国际金融中心大厦2806A室 | 张家港市金港街道殷家埭路116号马桥商务楼3楼310、311、316、333室 | 2024-03-05 |
地址变更 | 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20号国际金融中心大厦2806A室 | 张家港市金港街道殷家埭路116号马桥商务楼3楼310、311、316、333室 | 2024-03-05 |
经营范围变更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代办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检、相关的短途运输代理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代办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检、相关的短途运输代理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4-03-05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代办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检、相关的短途运输代理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代办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检、相关的短途运输代理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4-03-05 |
投资人变更 | 马砚,丁虹 | 马砚 | 2021-04-08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1-04-08 |
股东信息变更 | 马砚,丁虹 | 马砚 | 2021-04-08 |
经营范围变更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代办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检、相关的短途运输代理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国内货运经营。(待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代办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检、相关的短途运输代理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4-12 |
经营范围变更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代办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检、相关的短途运输代理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船舶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代办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检、相关的短途运输代理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国内货运经营。(待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4-11 |
企业住所变更 | 张家港保税区金税大厦628B室 | 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20号国际金融中心大厦2806A室 | 2014-07-09 |
经营范围 |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代办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检、相关的短途运输代理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船舶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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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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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税区 | 3215480015 | 2015-01-28 | 正常 | 2070-12-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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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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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1395****006 | - | - | - | 84 |
丁虹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1377****291 | - | - | - | 81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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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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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砚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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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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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江苏集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沪72民初3081号 | 准许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集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外运阳光速航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01-02 |
江苏集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永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6)苏0582执2466号 | 终结本院(2015)张金商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法院提出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16-08-02 |
江苏集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永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张金商初字第00300号 | 被告永峰泰公司应支付原告集信公司欠款674754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8元,由被告永峰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 原告 | 2016-04-27 |
江苏集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永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2015)张金执字第00443-1号 | 终结本院(2015)张金商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5-11-30 |
江苏集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永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 - | (2015)张金商初字第00010号 | 被告张家港永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集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运费124740元,限被告张家港永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4;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7元,由被告张家港永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45元,由原告江苏集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4952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江苏集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张家港永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江苏集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 | 被告 | 2015-06-18 |
江苏集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扬帆纺织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张商初字第00514号 | 准许原告江苏集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扬帆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43元减半收取45071.5元由原告江苏集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4-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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