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采能源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徐胜
- 注册资本: 20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09-24
- 办公地址: 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0号5-6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徐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国采、国采能源
- 注册资本 20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500.00万元
- 英文名 CPP Ener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14694610662K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14694610662K
- 组织机构代码 694610662
- 曾用名 江苏荣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13000089703
- 登记机关 南京市雨花台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3-03-07
- 营业期限 2009-09-24~
- 注册地址 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0号5#-6F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煤炭及制品批发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煤炭、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台州市博鱼.体育(中国)官网-博鱼app官方入口轴承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低噪音、高可靠的中小型深沟球轴承、汽车轮毂轴承并能根据用户需要研制特殊性能、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各种不锈钢及异形轴承的企业,并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注册商标为“NTH”,主要配套于家用电器、汽车、摩托车、水泵电机及储运系统等行业。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科技促创新、以质量求生存、以品种谋发展”的经营理念,积极推行现代化企业建设,更新设备工艺,均衡生产能力,目前拥有24条最先进的全自动轴承磨工、装配生产线并配备了各种完善的配套设施和齐全的检测设备,年产轴承3000万套。产品主要销往欧美及国内家电、摩托车等知名企业,先后与美国WEEB、德国FAG、海尔集团、美的集团、日本三洋、浙江三星等国际、国内知名的大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深受国内外用户一致好评。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经过十多年不懈努力,企业呈现出日新月异的变化,秉承公司科研技术、工艺装备、市场营销的优势,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为突破口,服务零距离、顾客零烦恼为目标,把向顾客提供优良的产品和服务作为天豪人永恒的追求。在此,竭诚地希望能与来自海内外的朋友真诚合作,共谋发展,在前进的道路上共创辉煌!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南京峰茂企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0500.00万元 | 100.00% |
王路存 | - | - | 0.00% |
李祖扣 | - | - | 0.00% |
徐祺 | - | - | 0.00% |
国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0% |
乐亭中企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 0.00% |
中城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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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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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中城建五局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 南京峰茂企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 2023-03-07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中城建五局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 南京峰茂企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 2023-03-07 |
负责人变更 | 李晓祥 | 徐胜 | 2022-05-16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煤炭销售;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投资;进出口、对外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煤炭销售;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投资;进出口、对外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电工器材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环保咨询服务;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1-01-26 |
经营范围变更 | 煤炭销售;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投资;进出口、对外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煤炭销售;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投资;进出口、对外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电工器材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环保咨询服务;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1-01-26 |
经营范围变更 | 煤炭、柴油、燃料油销售;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煤炭销售;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投资;进出口、对外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12-06 |
负责人变更 | 李祖扣 | 李晓祥 | 2019-12-06 |
期限变更 | 2019-09-23 | - | 2019-11-21 |
股东信息变更 | 乐亭中企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中城建五局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 2018-11-23 |
投资人变更 | 乐亭中企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中城建五局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 2018-11-23 |
股东变更 | 乐亭中企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退出] | 中城建五局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新增] | 2018-11-2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6-10-24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路存,李祖扣 | 乐亭中企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16-10-24 |
股东变更 | 王路存,李祖扣 | 乐亭中企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16-10-24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6-10-24 |
投资人变更 | 王路存,李祖扣 | 乐亭中企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16-10-24 |
股东变更 | 王路存,徐祺 | 王路存,李祖扣 | 2016-08-04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路存,徐祺 | 王路存,李祖扣 | 2016-08-04 |
投资人变更 | 王路存,徐祺 | 王路存,李祖扣 | 2016-08-0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濮阳智辉 | 李祖扣 | 2016-08-04 |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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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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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海关 | 3201911A04 | 2016-04-05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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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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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 - | 1595****888 | - | - | - | 84 |
李炎 | 监事 | - | - | - | - | 79 |
李** | - | 1358****618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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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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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祥与南京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皖0523民初199号之一 | 准许原告王祥撤回对被告梅渠、李鸣、南京晋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国采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 被告 | 2019-12-26 |
舒光训、南京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皖0523民初2947号之二 |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晋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国采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12-20 |
舒光训、南京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皖0523民初2947号 |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晋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国采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12-20 |
上诉人国采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宁民终字第3020号 | 变更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为:国采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85万元、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后收取12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00元,由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5元,由国采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57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国采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5-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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