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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跃兴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 法人: 石珺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7-08-29
  • 办公地址: 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辛院村辛院综合市场1区1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石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跃兴盛、天津跃兴盛、跃兴盛食品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Yuexingsheng Food Sale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11666106119U
  • 纳税人识别号 91120111666106119U
  • 组织机构代码 66610611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11000004756
  • 登记机关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4-15
  • 营业期限 2007-08-29~
  • 注册地址 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辛院村辛院综合市场1区18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其他食品批发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天津市跃兴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位于改革开放先行区,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天津,具体地址是天津市市辖区西青区邓店村,在天津工商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主要经营项目为: 蜂蜜批发。本单位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使企业得到发展。  本单位是生活服务 批发零售行业内企业,如果您对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回复您!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肖畹茹 - - 0.00%
石珺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张丽 - - 0.00%
夏睦友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22-04-15
期限变更 2022-08-28 - 2022-04-15
投资人变更 投资人:张丽; 投资人:空; 2022-04-15
经营范围变更 市场调查;装卸搬倒;国内货代理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 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装卸搬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水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04-15
主要人员变更 马嘉军 2022-04-15
股东信息变更 夏睦友 2022-04-15
法定代表人变更 姓名:夏睦友; 姓名:石珺; 2022-04-15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法定代表人标识:是;证件名称:身份证;任职起始日期:2007-08-14;姓名:张丽;国籍:中国;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任职起始日期:空;姓名:空;国籍:空; 2019-12-13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张丽; 姓名:空; 2019-12-13
股东信息变更 认缴出资额(万元): 5.0;出资方式: 货币 2019-12-13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张丽;任职截止日期:空;任职起始日期:2007-08-14; 姓名:夏睦友;任职截止日期:2022-12-11;任职起始日期:2019-12-12; 2019-12-13
负责人变更 张丽 夏睦友 2019-12-13
投资人变更 夏睦友 2019-12-13
地址变更 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精武佳苑底商二层商业A区北侧第八号 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辛院村辛院综合市场1区18号 2019-01-10
工商所变更 西青精武镇市场监管所 西青李七庄街市场监管所 2019-01-10
地址变更 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邓店村邓店家居后华特美食城右侧院内平房1号 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精武佳苑底商二层商业A区北侧第八号 2016-12-02
工商所变更 李七庄所 南河所 2016-12-02
许可信息 - 许可证名称:食品卫生许可证 2014-12-24
许可信息变更 许可证名称:食品卫生许可证 2014-12-24
地址变更 住所(经营场所):西青区李七庄街邓店村西;场所(经营场所)产权:租赁私房;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空;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空;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邓店村邓店家居后华特美食城右侧院内平房1号;场所(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单位产权房;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2014-01-01;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2017-12-31; 2014-12-2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320****526 yuexingshe*****3.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1360****877 yxs.2007.9*****3.com - - 86
马嘉军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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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天津市跃兴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鲁0112民初3684号 一、济南历下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前支付天津市跃兴盛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0000.3元; 二、济南历下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天津市跃兴盛食品有限公司货款5750.7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5750.7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元,由济南历下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 2020-11-17
天津市跃兴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津02民终2509号 一、维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66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665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三、上诉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天津市跃兴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624872.31元; 四、上诉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天津市跃兴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月12日期间的利息损失106944.27元以及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1624872.3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 五、驳回被上诉人天津市跃兴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33元,由上诉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上诉人天津市跃兴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812元,由上诉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上诉人天津市跃兴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8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6-07-13
天津市跃兴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津0113执127号 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7926.54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本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营业部 账号:02×××08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6-02-29
天津市跃兴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辰民初字第4201号 一、被告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跃兴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7652.0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7652.08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跃兴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12-23
天津市跃兴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7332号 一、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跃兴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184.04元及利息(以125184.04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164.27元为限); 二、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跃兴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运费278.27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跃兴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2.61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减半收取1696.31元,由原告负担152.31元,由被告负担1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5-05-26
天津市跃兴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评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东民三初字第540号 准许原告天津市跃兴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8元,由原告负担1419元 原告 2014-12-24
天津市跃兴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 (2014)辰民初字第2443号 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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