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李志龙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7-03-30
-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11号8层80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1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志龙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河南珍珑、珍珑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Henan Zhenlong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00MA40QDBT9G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0QDBT9
- 曾用名 河南弘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10000001538
- 登记机关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
- 核准日期 2020-04-08
- 营业期限 2017-03-30~
-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与创业路交叉口绿地中心北塔15层1506-1508号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
- 专业行业 网络/游戏/传媒->软件工具系统->IT软件、企业服务->企业IT服务->小程序开发、先进制造->7G通信->光通信设备
- 公司简介 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主要从事IT软件行业,经营范围包含: 企业网站建设、小程序开发、游戏软件开发、APP系统定制、SEO优化、等互联网产品一体化服务! 公司秉承诚信、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适应市场需求为向导,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为顾客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本着科技创新,不断完善,循序渐进,不断加快科技化进程的步伐,加强团队建设,致力将公司发展得更加完善。 本公司现诚招各精英,期待您的加入。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葛鹏飞 | - | - | 100.00% |
李想 | - | - | 100.00% |
李志龙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地址变更 |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建正东方中心D座10层1012 |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与创业路交叉口绿地中心北塔15层1506-1508号 | 2020-04-08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 | 1000.00 | 2020-04-08 |
地址变更 |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11号8层801号 |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建正东方中心D座10层1012 | 2019-07-01 |
负责人变更 | 李想 | 李志龙 | 2019-07-0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紫昂、李想 | 董亚林、李志龙 | 2019-07-01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想:100%; | 李志龙:100%; | 2019-07-01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紫昂、李想 | 董亚林、李志龙 | 2019-07-01 |
其他变更 | -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 2019-07-01 |
名称变更变更 | 河南弘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 | 2019-07-01 |
投资人变更 | 李想:100%; | 李志龙:100%; | 2019-07-01 |
投资人变更 | 葛鹏飞:100%; | 李想:100%; | 2018-04-20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紫昂、葛鹏飞 | 陈紫昂、李想 | 2018-04-20 |
负责人变更 | 葛鹏飞 | 李想 | 2018-04-20 |
其他变更 | 葛鹏飞:100%; | 李想:100%; | 2018-04-20 |
股东信息变更 | 葛鹏飞:100%; | 李想:100%; | 2018-04-2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紫昂、葛鹏飞 | 陈紫昂、李想 | 2018-04-20 |
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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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高** | - | 1523****466 | - | - | - | 81 |
葛** | - | 1380****931 | 18396916*****.com | - | - | 83 |
杨** | - | - | 13450956*****.com | - | - | 72 |
联系人共 1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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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李志龙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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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张炳镇、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豫0191执139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 2021-07-23 |
河北博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豫0191民初9680号 | 一、解除原告河北博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签订的《即时通讯APP开发合同》。 二、被告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博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交纳的软件开发费3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博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被告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21-07-16 |
王亚林、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豫0191执143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03-30 |
张燕南、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豫0191执91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 2021-03-24 |
黄帅龙、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豫0191执59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 2021-02-25 |
张燕南与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豫0191民初20483号 | 被告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燕南2020年8月份工资8100元、9月份工资4000元,迟延发放工资补贴1350元,共计1345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0-12-31 |
康恒燕与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豫0191民初21675号 | 准许原告康恒燕撤回起诉 | 原告 | 2020-12-31 |
李冰雪与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豫0191民初21730号 | 一、被告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冰雪10043.85元; 二、驳回原告李冰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0-12-31 |
王亚林与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豫0191民初23373号 | 被告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王亚林支付工资6120元和未发放7月份工资的补贴720元,共计68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0-12-29 |
黄帅龙与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豫0191民初23402号 | 被告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黄帅龙支付工资4082元和未发放工资的补贴780元,共计48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0-12-29 |
王锦程与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豫0191民初23376号 | 被告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王锦程支付工资3000元和未发放8月份工资的补贴300元,共计3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0-12-29 |
张炳镇与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豫0191民初23378号 | 被告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张炳镇支付工资7694元和未发放7月份工资的补贴480元,共计81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0-12-29 |
娄肖寒与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豫0191民初23398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娄肖寒负担 | 被告 | 2020-12-28 |
刘朋勋、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豫0191执17148号 | 驳回申请人刘朋勋行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驳回申请人 | 2020-12-24 |
袁卫振与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豫0191民初21871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卫振负担 | 被告 | 2020-12-10 |
田艺奇与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豫0191民初21887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艺奇负担 | 被告 | 2020-12-10 |
王晓明与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豫0191民初21890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晓明负担 | 被告 | 2020-12-10 |
吴静雯与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豫0191民初21726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静雯负担 | 被告 | 2020-12-10 |
豆朋飞与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豫0191民初21895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豆朋飞负担 | 被告 | 2020-12-10 |
董冰与河南珍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豫0191民初21886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冰负担 | 被告 | 202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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