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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白晓明
  • 注册资本: 20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4-07-08
  • 办公地址: 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唐柏路南(东刘庄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白晓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唐山双赢物流、双赢物流、唐山双赢、双赢
  • 注册资本 20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00万元
  • 英文名 Tangshan Win Win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2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282398821879U
  • 纳税人识别号 91130282398821879U
  • 组织机构代码 39882187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282000030015
  • 登记机关 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0-15
  • 营业期限 2014-07-08~2033-05-31
  • 注册地址 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唐柏路南(东刘庄村)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河北省经济中心,河北省域副中心城市唐山,唐山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唐柏路南(东刘庄村),于2014年07月08日在丰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货运站经营*,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唐山货运物流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白晓明 自然人股东 - 1.50%
王大勇 自然人股东 - 1.00%
天津市昌华融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97.5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互联网信息服务;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船舶代理;报检业务;报关业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电池销售;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互联网信息服务;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船舶代理;报检业务;报关业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电池销售;装卸搬运;专用设备修理;铁路运输辅助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10-15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货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大型运输(货运场)经营(仓储、装卸货物运输代理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国内船舶代理;代理报关及报检;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互联网信息服务;自有房屋场地租赁;仓储咨询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电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互联网信息服务;国际道路输;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船舶代理报检业务报关业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电池销售;装卸搬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11-30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大型物件运输(一),货运站(场)经营(仓储、装卸);货物运输代理(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国内船舶代理;代理报关及报检;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互联网信息服务;自有房屋场地租赁;仓储咨询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大型物件运输(一),货运站(场)经营(仓储、装卸);货物运输代理(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国内船舶代理;代理报关及报检;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互联网信息服务;自有房屋场地租赁;仓储咨询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电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01-20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大型物件运输(一),货运站(场)经营(仓储、装卸);货物运输代理(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国内船舶代理;代理报关及报检;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互联网信息服务;自有房屋场地租赁;仓储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大型物件运输(一),货运站(场)经营(仓储、装卸);货物运输代理(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国内船舶代理;代理报关及报检;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互联网信息服务;自有房屋场地租赁;仓储咨询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12-13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大型物件运输(一),货运站(场)经营(仓储、装卸);货物运输代理(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国内船舶代理;代理报关及报检;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大型物件运输(一),货运站(场)经营(仓储、装卸);货物运输代理(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国内船舶代理;代理报关及报检;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互联网信息服务;自有房屋场地租赁;仓储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11-27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大型物件运输(一),货运站(场)经营(仓储、装卸);货物运输代理(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国内船舶代理;代理报关及报检;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大型物件运输(一),货运站(场)经营(仓储、装卸);货物运输代理(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国内船舶代理;代理报关及报检;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11-11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大型物件运输(一),货运站(场)经营(仓储、装卸);货物运输代理(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国内船舶代理;代理报关及报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大型物件运输(一),货运站(场)经营(仓储、装卸);货物运输代理(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国内船舶代理;代理报关及报检;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2-13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大型物件运输(一),货运站(场)经营(仓储、装卸);货物运输代理(国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大型物件运输(一),货运站(场)经营(仓储、装卸);货物运输代理(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国内船舶代理;代理报关及报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10-25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大型物件运输(一),货运站(场)经营(仓储、装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大型物件运输(一),货运站(场)经营(仓储、装卸);货物运输代理国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4-02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大型物件运输(一),货运站(场)经营(仓储、装卸)(道路运输许证有效期至2015年7月6日)*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大型物件运输(一),货运站(场)经营(仓储、装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2015-07-02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唐山海关 130298603B 2018-12-28 正常 2070-12-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天津双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 0315-****919 - 72
白** 执行董事,经理 1861****366 - - - 90
官网联系人 - 1863****717 - - - 81

联系人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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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白晓明 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保险纠纷 (2021)冀02民终507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2-24
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与秦东源、唐山轮动方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208民初2346号 准许原告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1-07-19
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保险纠纷 (2021)冀0203民初2689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冀B×××××号车辆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1199.0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6-29
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禛服务交通河北有限公司(原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209民初669号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2000元; 二、被告宋健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138775元; 三、驳回原告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计1558元,由被告宋健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07
孙也、刘金平等与郑国存、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207民初2063号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孙也各项损失8740.89元,赔偿原告刘金平各项损失12707.21元。 二、被告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孙也各项损失854.29元,赔偿原告刘金平各项损失1794.33元。 三、被告孙成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孙也各项损失1993.33元,赔偿原告刘金平各项损失4186.76元。 四、驳回原告孙也、刘金平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原告孙也、原告刘金平负担5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城区支公司负担197.29元,由被告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4.37元,由被告孙成良负担56.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02
卢连合与裴继超、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冀0207民初939号 一、准许原告卢连合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卢连合负担 被告 2020-09-02
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与孔令鑫、张双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冀0209民初3391号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向原告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105409.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2驳回原告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9-01
宋建超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城区支公司、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203民初1217号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建超各项损失共计166575.95元; 二、驳回原告宋建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5元,由原告宋建超负担71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城区支公司负担16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6-30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谢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2民终1171号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5民初981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内赔偿谢玉良、刘宝伶、谢某1、谢某2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谢玉良、刘宝伶、谢某1、谢某2死亡赔偿金549940元、丧葬费32633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1905元,共计917478元的70%即642234.6元;以上合计752234.6元。 三、谢玉良、刘宝伶、谢某1、谢某2于领取上述赔偿款后五日内返还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30000元; 四、驳回谢玉良、刘宝伶、谢某1、谢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2489元,由谢玉良、刘宝伶、谢某1、谢某2负担464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06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06-29
谢玉良、刘宝伶等与杜治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205民初981号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内赔偿原告谢玉良、刘宝伶、谢某1、谢某2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549940元,丧葬费2633元(已扣除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垫付款30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1905元,共计887478元的70%为621234.6元。以上合计731234.6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保险内返还被告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垫付款30000元。 四、驳回原告谢玉良、刘宝伶、谢某1、谢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2489元,由原告谢玉良、刘宝伶、谢某1、谢某2负担464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6-29
王彩云与王玉宽、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209民初3481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彩云赔偿款164371.23元;该款中原告王彩云分得161371.23元,被告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分得3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彩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5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6-18
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保险纠纷 (2019)冀0203民初4223号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500735.35元;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8元,减半收取440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2-29
程化荣、侯佐田(系死者程学春之母)女等与郝立中、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209民初552号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程化荣、侯佐田、程某1损失13122.38元(11122.38元+2000元); 二、被告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程化荣、侯佐田、程某1损失1235.82元 驳回原告程化荣、侯佐田、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元,减半计收计623元,由原告程化荣、侯佐田、程某1负担436元,由被告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1-05
吴晓库与董昌来、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209民初140号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晓库支付149593.49元; 二、被告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晓库支付3214.83元; 三、驳回原告吴晓库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计收473元,由被告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9-29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城区支公司与吴晓库、董昌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2民终394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城区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09-29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与张贺云、佟玉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2民终395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09-27
孙桐与安永福、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2民申155号 驳回孙桐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9-08-02
谢玉良、刘宝伶等与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205民初708号 准许原告谢玉良、刘宝伶、谢某1、谢某2撤回对被告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玉良、刘宝伶、谢某1、谢某2担负 被告 2019-07-29
程化荣与侯佐田、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209民初69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城区支公司赔偿损失360911.35元,该赔偿款原告程化荣、侯佐田、程某应得340911.35元,被告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应得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程化荣、侯佐田、程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2元,减半收取计1631元,由原告程化荣、侯佐田、程某负担579元,被告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52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程化荣、侯佐田、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6-21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城区支公司与程化荣、侯佐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2民终351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06-21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19-04-19 (2019)冀02民终35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上诉人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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