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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凯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3-19
  • 办公地址: 安徽省滁州凤凰西路350-35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2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凯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滁州新选择、新选择汽贸、新选择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100094829898R
  • 纳税人识别号 91341100094829898R
  • 组织机构代码 09482989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100000098181
  • 登记机关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8-30
  • 营业期限 2014-03-19~
  • 注册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敬梓西路669号(港汇中心)B楼办公1012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汽车新车零售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销售经销服务->二手车、金融->保险->保险代理、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二手车、汽车/骑行/车品->运输车辆货车->商用车、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润滑油
  • 公司简介 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简介滁州市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位于滁州市凤凰西路350352号。经营范围: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销售及售后服务;汽车租赁;汽车零配件;润滑油销售。注册资本万元,全部为自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徐冬丽,出资万元,自然人股东李俊出资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50%,法定代表人为徐冬丽。公司机构设置新车贷款业务部、二手车贷款业务部、行政管理部、风控贷前调查部、风控贷后催收部、按揭贷款做单部、抵押权证部、财务部等八个部门。公司现有在职员工二十多人,截至2010年11月末,企业总资产1371万元,总负债177万元,资产负债率12.91%.企业所有者权益1194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成立以来在全滁州地区开展业务,除自己经营汽车销售,进行保险代理以外,还与滁州市工商银行签订了第三方担保合作协议。现为银行开展担保业务总额已达壹亿柒仟多万,余额在捌仟多万,不良率几乎为零。现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又新开展二手车的销售与贷款代理与担保业务,已与滁州工商银行达成担保合作协议。根据自身发展与合作机构的要求,我公司准备在合肥设立分公司,面向全国开展业务准备把公司做成功能模块化,项目专业化的一家汽车服务公司,把服务做到多元化,力争以全方位的服务立足安徽市场。滁州市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杨德俊 自然人股东 30.00万元 3.00%
徐冬丽 自然人股东 970.00万元 97.00%
孙守到 自然人股东 30.00万元 3.00%
李志强 - - 40.00%
李俊 - - 50.00%
乔思琴 - - 5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孙守到:(出资额:30.0000万元;出资比例:3%,徐冬丽:(出资额:970.0000万元;出资比例:97% 徐冬丽:(出资额:970.0000万元;出资比例:97%,杨德俊:(出资额:30.0000万元;出资比例:3% 2023-08-30
主要人员变更 徐冬丽、乔林 乔林、王凯 2023-08-30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徐冬丽 王凯 2023-08-30
股东信息变更 孙守到:(出资额:30.0000万元;出资比例:3%,徐冬丽:(出资额:970.0000万元;出资比例:97% 徐冬丽:(出资额:970.0000万元;出资比例:97%,杨德俊:(出资额:30.0000万元;出资比例:3% 2023-08-3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徐冬丽、乔林 乔林、王凯 2023-08-30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孙守到:(出资额:30.0000万元;出资比例:3%,徐冬丽:(出资额:970.0000万元;出资比例:97% 徐冬丽:(出资额:970.0000万元;出资比例:97%,杨德俊:(出资额:30.0000万元;出资比例:3% 2023-08-30
地址变更 安徽省滁州市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北路2489号滨湖小区22号楼1-3楼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敬梓西路669号(港汇中心)B楼办公1012室 2022-07-27
其他事项备案 - 敬梓西路669号(港汇中心)B楼办公1012室 2022-07-27
股东信息变更 徐冬丽:94%;谭强:3%;孙守到:3%; 孙守到:3%;徐冬丽:97%; 2021-05-12
其他事项备案 税务登记证 公章刻制备案 2021-05-12
其他事项备案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公章刻制备案 2021-05-12
投资人变更 徐冬丽:94%;谭强:3%;[退出]孙守到:3%; 孙守到:3%;徐冬丽:97%; 2021-05-12
股东信息变更 乔桢:94%;谭强:3%;孙守到:3%; 谭强:3%;孙守到:3%;徐冬丽:94%; 2021-03-26
其他事项备案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公章刻制备案 2021-03-26
投资人变更 乔桢:94%;谭强:3%;孙守到:3%; 谭强:3%;孙守到:3%;徐冬丽:94%; 2021-03-26
其他事项备案 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2021-03-26
股东信息变更 徐冬丽:94%;孙守到:3%;谭强:3%; 谭强:3%;孙守到:3%;乔桢:94%; 2021-01-05
投资人变更 徐冬丽:94%;孙守到:3%;谭强:3%; 谭强:3%;孙守到:3%;乔桢:94%; 2021-01-05
其他事项备案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北路2489号滨湖小区22号楼1-3楼 2020-11-16
地址变更 安徽省滁州市凤凰西路350-352号(店铺) 安徽省滁州市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北路2489号滨湖小区22号楼1-3楼 2020-11-1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1737****620 151780390*****.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6510111*****.com 0550-****611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36516468*****.com 0550-****033 - 74

联系人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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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徐冬丽 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马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2)皖1102执1605号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琨68790.3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执行人 2022-09-20
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王家龙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1)皖1102民初3553号 准予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鉴定费3370元、技术采集费2700元,合计6745元,由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2-07-22
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邵康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2)皖1102民初463号 一、被告邵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垫付的汽车贷款70372.2元及违约金7350.4元;被告俞尚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9元,立案时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负担131元,由被告邵康负担88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此账户为诉讼费专用账户,非缴纳案款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6-24
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刘满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2)皖1102民初461号 被告刘满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垫付的汽车贷款33756.34元及违约金3375.6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元,立案时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负担155元,由被告刘满玉负担39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此账户为诉讼费专用账户,非缴纳案款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6-24
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张良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1)皖1102民初3717号 被告张良芳、赵玉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垫付的110998元及违约金11099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1559元,由被告张良芳、赵玉花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6-23
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张丽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1)皖1102民初3040号 一、被告张丽、张上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垫付的23515元及违约金2449.5元。 二、驳回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负担63元,被告张丽、张上进负担47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丽、张上进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6-23
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李晓朋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1)皖1102民初3715号 被告李晓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垫付的35700元及违约金357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负担64元,由被告李晓朋负担405,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6-23
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李飞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1)皖1102民初3718号 被告李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垫付的27136元及违约金2713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负担141元,由被告李飞负担58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6-23
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冯磊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1)皖1102民初3716号 被告冯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垫付的22141元及违约金2214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被告冯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6-23
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冯团结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2)皖1102民初146号 准许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2-05-12
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张效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2)皖1102民初460号 准许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2-05-12
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李大萍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2)皖1102民初811号 被告李大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垫付的汽车贷款26577元、违约金2657.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元,立案时减半收取345元,由被告李大萍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5-12
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汤印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2)皖1102民初459号 被告汤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垫付的汽车贷款31660元、违约金316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被告汤印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5-12
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韩永科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2)皖1102民初464号 被告韩永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垫付的汽车贷款28672元、违约金2867.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被告韩永科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5-12
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马琨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2)皖1102民初144号 被告马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垫付的汽车贷款61702.1元、违约金6170.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3元,减半收取771.5元,由被告马琨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5-12
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丁锁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2)皖1102民初145号 被告丁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垫付的汽车贷款9950元、违约金99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被告丁锁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5-12
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徐臣臣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2)皖1102民初457号 被告徐臣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垫付的汽车贷款16352元、违约金1635.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被告徐臣臣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4-09
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刘仕红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1)皖1102民初3992号 一、被告刘仕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垫付的汽车贷款20536元及违约金2053.6元; 二、驳回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立案时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负担26元,由被告刘仕红负担19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此账户为诉讼费专用账户,非缴纳案款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3-31
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唐雪梅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民事案由 (2021)皖1102执1560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人 2022-03-22
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孙艳青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1)皖1102民初340号之三 驳回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退回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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