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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

  • 法人: UNTIONG WILLIAM CHAN TAN
  • 注册资本: 6565.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0-10-30
  •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64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15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2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UNTIONG WILLIAM CHAN TAN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武汉永和、永和大王、武汉永和大王、永和大王餐饮
  • 注册资本 6565.00万元
  • 实缴资本 6565.00万元
  • 英文名 Wuhan Yonghe Dawang Cate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007246760574
  • 纳税人识别号 914201007246760574
  • 组织机构代码 72467605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00400006077
  • 登记机关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8-22
  • 营业期限 2000-10-30~2040-10-30
  •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64号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餐饮业->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外卖送餐服务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中式餐饮快餐->中式快餐、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餐饮连锁、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武汉永和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中式快餐连锁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JOLLIBEE WORLDWIDE PTE.LTD. 外国(地区)企业 1010.00万元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陈觉中(TAN CAKTIONG TONY) UNTIONG WILLIAM CHAN TAN 2023-08-22
法定代表人变更 陈觉中(TAN CAKTIONG TONY) UNTIONG WILLIAM CHAN TAN 2023-08-2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姓名:陈文中,职务:监事;姓名:黎伟成,职务:经理;姓名:陈允中,职务:董事;姓名:蒎尔萨,职务:董事;姓名:陈觉中,职务:董事长;姓名:陈蔓中,职务:董事 姓名:TONY TAN CAKTIONG,职务:董事;姓名:UNTIONG WILLIAM CHAN TAN,职务:经理;姓名:UNTIONG WILLIAM CHAN TAN,职务:董事;姓名:CARL BRIAN ANG TANCAKTIONG,职务:董事长;姓名:ERNESTO SIAO TANMANTIONG,职务:监事 2023-08-22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陈文中,职务:监事;姓名:黎伟成,职务:经理;姓名:陈允中,职务:董事;姓名:蒎尔萨,职务:董事;姓名:陈觉中,职务:董事长;姓名:陈蔓中,职务:董事 姓名:TONY TAN CAKTIONG,职务:董事;姓名:UNTIONG WILLIAM CHAN TAN,职务:经理;姓名:UNTIONG WILLIAM CHAN TAN,职务:董事;姓名:CARL BRIAN ANG TANCAKTIONG,职务:董事长;姓名:ERNESTO SIAO TANMANTIONG,职务:监事 2023-08-22
负责人变更 陈觉中 陈觉中(TAN CAKTIONG TONY) 2021-04-08
法定代表人变更 陈觉中 陈觉中(TAN CAKTIONG TONY) 2021-04-08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陈觉中 陈觉中(TAN CAKTIONG TONY) 2021-04-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投资人) 陈觉中 陈觉中(TAN CAKTIONG TONY) 2021-04-08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中式快餐“永和大王”礼品的生产和销售餐饮配套服务、餐饮经营管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限永和大王商标)网络订餐提供送餐服务销售预包装食(含冷藏冷冻)、定型包装食品、饮料及促日用品,厨房设备的批发(限分支机构),餐饮技术咨询、营销策划、技术服务、产品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各类广;票务代理、会议服务(承办会展除外);仓储服务,配送中心限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生产;酒类经营;货物进出口;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市场营销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房地产经纪;中式快餐“永和大王”礼品的生产和销售餐饮管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限永和大王商标)网络订餐提供送餐服务;玩具销售;日用品销售;厨卫具及日用品批发;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票务代理服务议及览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02-04
经营范围变更 中式快餐“永和大王”礼品的生产和销售餐饮配套服务、餐饮经营管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限永和大王商标)网络订餐提供送餐服务销售预包装食(含冷藏冷冻)、定型包装食品、饮料及促日用品,厨房设备的批发(限分支机构),餐饮技术咨询、营销策划、技术服务、产品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各类广;票务代理、会议服务(承办会展除外);仓储服务,配送中心限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生产;酒类经营;货物进出口;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市场营销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房地产经纪;中式快餐“永和大王”礼品的生产和销售餐饮管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限永和大王商标)网络订餐提供送餐服务;玩具销售;日用品销售;厨卫具及日用品批发;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票务代理服务议及览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02-04
多证合一 - 公章刻制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2021-02-04
章程修正案 -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21-02-04
经营范围 中式快餐“永和大王”礼品的生产和销售餐饮配套服务、餐饮经营管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限永和大王商标)网络订餐提供送餐服务销售预包装食(含冷藏冷冻)、定型包装食品、饮料及促日用品,厨房设备的批发(限分支机构),餐饮技术咨询、营销策划、技术服务、产品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各类广;票务代理、会议服务(承办会展除外);仓储服务,配送中心限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生产;酒类经营;货物进出口;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市场营销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房地产经纪;中式快餐“永和大王”礼品的生产和销售餐饮管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限永和大王商标)网络订餐提供送餐服务;玩具销售;日用品销售;厨卫具及日用品批发;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票务代理服务议及览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02-04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2020-10-30 2040-10-30 2020-09-17
经营期限 2020-10-30 2040-10-30 2020-09-17
管理人员 陈文中(监事)、陈允中(董事)、蒎尔萨(董事)、陈觉中(董事长)、陈蔓中(董事)、王赞(总经理) 陈文中(监事)、陈允中(董事)、蒎尔萨(董事)、陈觉中(董事长)、陈蔓中(董事)、黎伟成(总经理) 2020-09-17
主要人员变更 陈文中(监事)、陈允中(董事)、蒎尔萨(董事)、陈觉中(董事长)、陈蔓中(董事)、王赞(总经理) 陈文中(监事)、陈允中(董事)、蒎尔萨(董事)、陈觉中(董事长)、陈蔓中(董事)、黎伟成(总经理) 2020-09-1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陈文中(监事)陈允中(董事)蒎尔萨(董事)陈觉中(董事长)陈蔓中(董事)王赞(总经理)[退出 陈文中(监事)陈允中(董事)蒎尔萨(董事)陈觉中(董事长)陈蔓中(董事)黎伟成(总经理)[新增 2020-09-17
涉及后置审批许可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流通 2017-06-07
其他变更 - 520177|520178 2017-06-0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ke.ya*****nghe.com.cn 027-8****870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ke.ya*****nghe.com.cn 027-8****870 - 74
18971540515 - 1897****515 - - - 84

联系人共 2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陈觉中 董事长 陈觉中,武汉永和董事长。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汉宜线17处商铺公开招商招商项目中商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商铺 湖北-武汉 - 2024-01-17
汉宜线17处商铺公开招商招商项目中商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 湖北-武汉 - 2024-01-10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未披露 被收购 老乡鸡 2018-07-25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武汉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王燕华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1)鄂民申1653号 驳回武汉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22-04-07
王燕华与武汉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鄂0102民初3327号 一、确认原告王燕华与被告武汉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在2006年5月3日至2019年11月10日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武汉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燕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8072.72元; 三、驳回原告王燕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1-18
武汉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与周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川0105民初12404号 一、周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60000元并赔偿利息占用损失(第一笔以38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二笔以16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武汉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周敏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此款已由武汉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预交,由武汉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承担2026元,由周敏承担1474元,并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武汉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1-19
武汉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侯梦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19)鄂01民特241号 驳回武汉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8)第510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 2019-07-16
刘凤英与武汉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069号 被告武汉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凤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8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5元(已免)、邮寄送达费46元,由被告武汉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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