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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董小云
  • 注册资本: 896.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7-03-14
  •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常路中段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12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12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董小云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洛阳建洛、建洛、建洛生物
  • 注册资本 896.00万元
  • 实缴资本 628.79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300171075269R
  • 纳税人识别号 410322171075269
  • 组织机构代码 17107526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300110023612
  • 登记机关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7-07
  • 营业期限 1997-03-14~
  •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常路中段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酱油、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调味品、食品/酒水/零食->大米面条干货->豆腐、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食醋、食品/酒水/零食->大米面条干货->豆制品、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其他->中华老字号->食品加工老字号
  • 公司简介 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原名为洛阳百味集团有限公司,占地78700平方米,年生产能力居河南省调味品行业首位,主打产品有:河洛米醋、*米醋、铁三餐酱油、休闲苹果醋、香辣芥菜丝、建洛放心豆腐等系列产品。建洛牌调味品作为*,经权威机构质量抽查,合格率达百分之百,供货网络遍布东北、华北、华中、华南、西北、西南等市场。建洛调味品始终坚持古法技艺为精髓,技术*为理念,将改善中国老百姓餐饮口味为己任,常年供应安全、健康、美味的“建洛”调味品。公司“建洛”牌系列产品有:酱油、食醋、醋饮品、酱品、酱菜、调味品、豆制品等七大类,二百多个品种。其主导产品有:“铁三餐”、“河洛米醋”、“*米醋”、“休闲苹果醋”、“香辣芥菜丝”、“建洛放心豆腐”等系列产品,多年来在全国各地市场产品抽查中,合格率达百分之百。“建洛”牌系列产品以其*的产品和贴心的服务赢得了市场,现已建立广州郑州、西安、兰州、武汉、深圳等销售网点18个,中原地区销售网点140个,销售渠道畅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龙洛灿 自然人股东 49.77万元 5.55%
鲍松峰 自然人股东 49.77万元 5.55%
郭振彪 自然人股东 54.36万元 6.07%
郑祖玉 自然人股东 54.36万元 6.07%
邵利萍 自然人股东 54.36万元 6.07%
王进卿 自然人股东 124.44万元 13.89%
王春香 自然人股东 54.36万元 6.07%
杨新万 自然人股东 87.33万元 9.75%
李齐 自然人股东 54.86万元 6.12%
李奇 自然人股东 54.86万元 6.12%
徐帮柱 自然人股东 54.36万元 6.07%
张清明 自然人股东 49.77万元 5.55%
张中建 自然人股东 54.36万元 6.07%
咎江涛 自然人股东 54.36万元 6.07%
周鸿海 自然人股东 49.77万元 5.55%
刘山河 自然人股东 49.77万元 5.55%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 郭静 董小云 2023-07-07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郭静 董小云 2023-07-07
主要人员变更 张清明、杨新万、周鸿海、龙洛灿、刘山河、郭静 董小云、郑祖玉、张中建、龙洛灿、郭静、郭振彪 2023-07-07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张清明、杨新万、周鸿海、龙洛灿、刘山河、郭静 董小云、郑祖玉、张中建、龙洛灿、郭静、郭振彪 2023-07-07
主要人员变更 张清明、王进卿、杨新万、周鸿海、龙洛灿、刘山河 张清明、杨新万、周鸿海、龙洛灿、刘山河、郭静 2018-08-24
负责人变更 王进卿 郭静 2018-08-2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张清明、王进卿、杨新万、周鸿海、龙洛灿、刘山河 张清明、杨新万、周鸿海、龙洛灿、刘山河、郭静 2018-08-24
经营范围变更 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酿造食醋、配制食醋,蔬菜制品(酱腌菜),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的生产(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酱类制品制造;调味品及发酵制品制造;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酿造食醋、配制食醋,蔬菜制品(酱腌菜),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的生产(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2018-08-24
期限变更 18 长期 2014-04-01
经营范围变更 酿造酱油、配制酱油(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证书编号:QS410303010005,有效期至2015年8月19日),酿造食醋、配制食醋(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证书编号:QS410303020010,有效期至2015年8月19日),蔬菜制品(酱腌菜)(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证书编号:QS410316010006,有效期至2013年4月10日),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生产(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证书编号:QS410325010023,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0日)。 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酿造食醋、配制食醋,蔬菜制品(酱腌菜),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生产(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2014-04-01
变更 酿造酱油、配制酱油(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证书编号:QS*****5,有效期至2015年8月19日),酿造食醋、配制食醋(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证书编号:QS*****0,有效期至2015年8月19日),蔬菜制品(酱腌菜)(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证书编号:QS*****6,有效期至2013年4月10日),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证书编号:QS*****3,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0日)。 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酿造食醋、配制食醋,蔬菜制品(酱腌菜),豆制品(菲发酵性豆制品)的生产(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2014-04-01
经营范围变更 调味品、饮料、蔬菜制品、蛋制豆制品、淀粉制品、发酵制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14月28日) 酿造酱油、配制酱油(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证书编号:QS*****5,有效期至2015年8月19日),酿造食醋配制食醋(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证书编号:QS*****0,有效期至2015年8月19日),蔬菜制品(酱腌菜)(凭全国工业产生产许可证经营,证书编号:QS*****6,有效期至2013年4月10日),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证书编号:QS*****3,有效期至201312月10日) 2013-03-1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杨新万 副董事长 - - - - 79
周泓海 - - - - - 70
滕** - 1398****564、1372****165 - - - 84

联系人共 25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杨新万 副董事长 -
周鸿海 董事 -
张清明 董事 -
刘山河 董事 -
郭静 董事,总经理,董事长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22)豫民终55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770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2-08-19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0305执恢296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1-28
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1)豫知民终59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2-01-10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0311执1062号 终结(2021)豫0311执10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1-08-06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君科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0311执66号 本院(2021)豫0311执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君科乳业有限公司、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六森、于会丽、王进卿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1-04-25
王进卿、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豫03民终186号 本案按上诉人王进卿、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1-04-25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03执异94号 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2021-04-21
杨杏会、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不当得利纠纷 (2020)豫03执他146号 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二初字第346号事判决由吉利区人民法院执行。 孟津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将相关案卷材料移送吉利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1-04-21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进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豫03民初202号 一、被告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60万元,利息3033431.56元,并承担以20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99%自2017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本案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及以2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14%自2017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本案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2200万元额度内对被告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下列抵押物〔孟房权证(2006)平字第00029534号、孟房权证平乐字第××号、孟房权证(2006)平字第00029535号房产和孟国用(2006)第145号、孟国用(2006)第146号、孟国用(2006)第147号、孟国用(2012)第1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先受偿,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210万元额度内对被告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孟房权证(2006)平字第00029534号房产优先受偿; 三、被告王进卿以及李奇、王翠红在2300万元额度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待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9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967元,由被告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进卿、李奇、王翠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4-20
刘燕晓、王进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0322执恢48-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燕晓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告 2021-04-13
李景环、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0)豫0322执1630号之二 终结(2020)豫0322执16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1-06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0305执3375号之一 终结(2020)豫0305执33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1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郭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豫0191执1604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0-12-14
许静华与王进卿、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豫0303民初1603号 一、王进卿、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许静华借款900万元; 二、王进卿、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许静华借款900万元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3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许静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760元,由许静华负担8760元,王进卿、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27
王进卿、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豫03民申528号 驳回王进卿、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20-11-27
洛阳祥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进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豫0305民初3183号 驳回被告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24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与洛阳市华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豫0305民初1470号 一、被告洛阳市华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借款本金1896496.52元及利息70306.11元。 二、被告洛阳市华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支付逾期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2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18%自2016年10月23日起计至2017年11月30日,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本金1896496.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借款期限内欠息70306.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12%自2016年10月23日起计至利息70306.11元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希华包装有限公司、岳亚洲、岳博、陈华风、刘作霞、张志斌、许静华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即加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9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913元,由被告洛阳市华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希华包装有限公司、岳博、刘作霞、张志斌、岳亚洲、陈华风、许静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20
洛阳祥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君科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豫0305民初3183号 一、被告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洛阳祥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005833.33元。 二、被告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洛阳祥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代偿款5005833.33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8日起开始计算,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洛阳祥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2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王进卿、郭六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0303民初768号 一、王进卿、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金3210000元(该数额暂计至2020年7月22日); 二、王进卿、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利息13707.5元及罚息(罚息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1365%计算,自2018年5月1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履行部分); 三、郭六森对王进卿、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可向主债务人王进卿、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王进卿、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六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425元,由王进卿、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六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04
王敏、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豫0322执67-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敏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10-30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2-04-07 (2022)豫03民初61号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被告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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