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
- 法人: 路国跃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6-12-29
- 办公地址: 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89号4号楼集美私城叁楼西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路国跃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中泰家具、中泰、郑州中泰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万元
- 英文名 Zhengzhou Hongtai Furniture Co., Ltd.
- 参保人数 2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04798213987Q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9821398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04100003435
- 登记机关 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1-12-16
- 营业期限 2006-12-29~2016-12-25
- 注册地址 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89号4号楼集美家私城叁楼西区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零售->家具零售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书房/办公家具->办公沙发、家具/家纺/家饰->客厅家具家居->茶几
- 公司简介 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主营:办公沙发,办公茶几,我公司拥有的技术和销售团队,办公地址为: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89号4号楼集美家私城叁楼西区,如果您对我们的产品、技术或服务有兴趣,随时欢迎您的来电或上门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路国跃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 条
-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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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11-12-25 00:00:00 | 2016-12-25 00:00:00 | 2011-12-16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09-12-27 00:00:00 | 2011-12-25 00:00:00 | 2010-01-26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 | 300.00 | 2009-05-07 |
实收出资变更 | 30.0000 | 300.0000 | 2009-05-07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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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张小燕 | 监事 | - | - | - | - | 79 |
王** | - | - | - | 0371-6****637 | - | 72 |
路** | 执行董事 | 1383****265 | 6240874*****.com | - | - | 95 |
联系人共 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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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路国跃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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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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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0122执恢606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路国跃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19-11-27 |
张献忠、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豫0104执恢376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2-10 |
魏保军、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豫0104执恢249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2-04 |
曹珂、路国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豫0104执恢585号 | 终结(2018)豫0104执恢5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9-12 |
刘志向申请执行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路国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7)豫01执901号 | 查封被执行人路国跃名下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7-12-20 |
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豫0122民初1282号 | 一、被告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3月25日的利息为300172.93元;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386730‰乘以1.5计算); 二、被告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66303元。 三、被告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路国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0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8501元,由被告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路国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17-11-06 |
郭桂莲与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路国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新执字第532号 |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路国跃的存款及收入(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5-11-19 |
郑州市鑫罡木业有限公司与郑州新达家具有限公司、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管民二初字第514-1号 | 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郑州新达家俱有限公司、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77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游居辉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机场路91号26号楼东4单元54号房屋、担保人白丽名下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106号远征都市港湾8号楼2单元41号房屋各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5-06-18 |
曹珂与郑州新达家俱有限公司、王兵、路国跃、路晓勇、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管民初字第709号 | 一、查封被告郑州新达家俱有限公司、王兵、路国跃、路晓勇、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杨力军名下两套房产; 三、查封担保人孟祥玺名下一套房产; 四、查封担保人李莅名下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5-05-20 |
魏保军与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路国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管民初字第772号 | 一、冻结被告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或者路国跃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爱敏名下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5-05-20 |
张献忠与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管民初字第766号 | 一、冻结被告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或者路国跃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献忠、张桂娟名下的位于郑州市房屋两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5-05-20 |
李爱敏与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路国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管民初字第765号 | 一、冻结被告郑州中泰家具有限公司或者路国跃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魏保军名下的位于郑州市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5-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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