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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丰物流(河南)有限公司

  • 法人: 尹玉涛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6-03-28
  •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第二十二大街交叉口盛丰物流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尹玉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盛丰物流、河南盛丰、盛丰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00MA3X8K625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3X8K62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92000201418
  • 登记机关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6-05
  • 营业期限 2016-03-28~
  •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新老107连接线与求实路交叉口郑州传化中原物流小镇物流办公区2栋2楼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盛丰物流(河南)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河南省省会商都郑州,郑州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二十二大街交叉口东北角一楼,于2016年03月28日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货物装卸搬运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技术服务;汽车、机械设备租赁;五金产品、建材、机械设备及配件的批发兼零售;物业服务;房屋租赁。,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郑州货运物流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1000.00万元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二十二大街交叉口东北角一楼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新老107连接线与求实路交叉口郑州传化中原物流小镇物流办公区2栋2楼 2023-06-05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二十二大街交叉口东北角一楼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新老107连接线与求实路交叉口郑州传化中原物流小镇物流办公区2栋2楼 2023-06-05
主要人员变更 孙祥、刘用旭、韩旭超 尹玉涛、王天峰、刘用旭 2022-10-08
联络员备案 韩旭超 尹玉涛 2022-10-08
法定代表人变更 韩旭超 尹玉涛 2022-10-0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孙祥、刘用旭、韩旭超 尹玉涛、王天峰、刘用旭 2022-10-08
经营范围变更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装卸搬运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技术服务;汽车、机械设备租赁;五金产品、建材、机械设备及配件的批发兼零售物业服务;房屋租赁。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装卸搬运服务;供应链管理;汽车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房屋租赁;场地租赁;停车场管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服;货物或技术进出口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0-08-28
其他变更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2020-08-28
负责人变更 辛俊彦 韩旭超 2020-01-1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孙祥刘用旭辛俊彦[退出 孙祥刘用旭韩旭超[新增 2020-01-10
联络人员变更 辛俊彦 韩旭超 2020-01-10
主要人员变更 孙祥、刘用旭、辛俊彦 孙祥、刘用旭、韩旭超 2020-01-10
其他变更 15815050139 13661430996 2020-01-10
联络人员变更 栗禹 辛俊彦 2019-04-03
主要人员变更 张文豪、孙祥、刘用旭 孙祥、刘用旭、辛俊彦 2019-04-0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张文豪[退出]孙祥刘用旭 孙祥刘用旭辛俊彦[新增 2019-04-03
法定代表人变更 张文豪 辛俊彦 2019-04-0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刘用旭、魏书刚、栗禹 张文豪、孙祥、刘用旭 2018-03-15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栗禹 张文豪 2018-03-15
其他事项备案 15890603999 15815050139 2018-03-1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王天峰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 - 1561****680 xiang.s*****wl.com.cn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yuchao.zha*****wl.com.cn 0371-5****981 - 74

联系人共 1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刘用旭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李帅令与兰民付、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19)豫0104民初3273号 驳回李帅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退回原告李帅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5-14
盛丰物流(河南)有限公司与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8)豫0191民初10356号 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盛丰物流(河南)有限公司欠付仓储服务费138808元,宽带费1600元,共计140408元,并以14040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8元,由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原告 2019-05-08
关运乾与兰民付、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9)豫0104民初3345号 驳回原告关运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元,退回原告关运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3-25
郭锋与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张亚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8)豫0191民初3552号 一、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郭锋保证金3万元。 二、驳回原告郭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1-01
邵福意与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张亚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8)豫0191民初3549号 一、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邵福意保证金3万元。 二、驳回原告邵福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1-01
朱鹏飞与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张亚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8)豫0191民初3550号 一、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朱鹏飞保证金3万元。 二、驳回原告朱鹏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18
王玺与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张亚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8)豫0191民初3557号 一、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玺保证金3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18
段广胜与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张亚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8)豫0191民初3556号 一、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段广胜保证金3万元。 二、驳回原告段广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18
王崇峰与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张亚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8)豫0191民初3553号 一、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崇峰保证金10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崇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17
张松松与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张亚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8)豫0191民初3560号 一、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松松保证金2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松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17
吴天路与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张亚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8)豫0191民初3555号 一、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天路保证金3万元。 二、驳回原告吴天路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河南盛之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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