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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

  • 法人: 罗新文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1-06-07
  • 办公地址: 武汉长城汇T1写字楼22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4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罗新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湖北金凯达、金凯达置业、金凯达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00~3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700573745798K
  • 纳税人识别号 91420700573745798K
  • 组织机构代码 57374579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700000051951
  • 登记机关 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9-27
  • 营业期限 2011-06-07~
  • 注册地址 鄂州市庙岭镇大雄村十组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购物中心、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写字楼、社交->社区、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式公寓、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
  • 公司简介 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为合景泰富地产在武汉的项目公司。 合景泰富地产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编号:1813),是国内领先的大型房地产开发商。自1995年创立以来,合景泰富地产就矢志不渝地执着于高品质物业的开发。凭着开拓创新的精神、敏锐的市场触觉和坚韧不拔的毅力,合景泰富地产现已发展成为一个以房地产开发为主,集资产经营和物业管理为一体的多元化企业,其房地产开发项目涵盖***豪宅、大型国际别墅社区、优质住宅屋苑、超甲级写字楼、国际品牌星级酒店、酒店式公寓和大型购物中心。集团以“以心筑家,创建未来”为理念,在现代国际管理经验的领导团队带领下,经过二十余载努力,厚积薄发,以卓越成就跻身于大型综合房地产发展商的行列,成为实力派的代表。 2007年7月,合景泰富地产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此后,集团的发展进一步扩大,先后开拓了华南、华东、西南、华北及华中五大区域的市场。这标志着合景泰富地产“根植广州、辐射全国”战略的全面推进。本着审慎、适时的发展战略,合景泰富地产项目开发将继续以中、高端住宅物业为主,并扩大商业地产的比重,以平衡盈利组合,分散投资风险,并有效控制资产负债比例,在保证资金链稳健的前提下,适时有效的提高资金利用率,以卓越的抗风险能力不断进取、创新突破,稳步跨越一个又一个的巅峰。 多年来,合景泰富地产始终执着于对产品设计和品质的追求,以先行者的姿态,不断为顾客创建高品质、高附加值的物业,为城市打造地标式的明星建筑,实现人们追求美好家居的梦想,不断推动城市生活水平的进步。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晓淼 - - 16.00%
章博 - - 24.00%
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20.00%
湖北博尔达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8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100%; 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20%;湖北博尔达置业有限公司:80%; 2021-09-27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21-09-27
其他事项备案 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100%; 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20%;湖北博尔达置业有限公司:80%; 2021-09-27
投资人变更 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100%; 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20%;湖北博尔达置业有限公司:80%; 2021-09-27
主要人员变更 陈晓淼(董事)、黄妍萍(董事)、冯耀春(监事)、唐凌(经理)、蔡风佳(董事长)、姚勇杰(董事)、欧坚(董事) 罗新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晓淼(监事) 2021-08-3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陈晓淼(董事)、黄妍萍(董事)、冯耀春(监事)、唐凌(经理)、蔡风佳(董事长)、姚勇杰(董事)、欧坚(董事) 罗新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晓淼(监事) 2021-08-31
投资人变更 广州市璟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杭州隽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20%; 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100%; 2021-08-31
其他事项备案 广州市璟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杭州隽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20%; 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100%; 2021-08-31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21-08-31
股东信息变更 广州市璟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杭州隽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20%; 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100%; 2021-08-31
负责人变更 蔡风佳 罗新文 2021-08-3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姚能民(董事)、陈晓淼(董事)、黄妍萍(董事)、冯耀春(监事)、唐凌(经理)、蔡风佳(董事长)、姚勇杰(董事) 陈晓淼(董事)、黄妍萍(董事)、冯耀春(监事)、唐凌(经理)、蔡风佳(董事长)、姚勇杰(董事)、欧坚(董事) 2020-06-02
主要人员变更 姚能民(董事)、陈晓淼(董事)、黄妍萍(董事)、冯耀春(监事)、唐凌(经理)、蔡风佳(董事长)、姚勇杰(董事) 陈晓淼(董事)、黄妍萍(董事)、冯耀春(监事)、唐凌(经理)、蔡风佳(董事长)、姚勇杰(董事)、欧坚(董事) 2020-06-02
主要人员变更 陈晓淼、黄研萍、冯耀春、唐凌、蔡风佳、姚勇杰、孔健涛 姚能民、陈晓淼、黄研萍、冯耀春、唐凌、蔡风佳、姚勇杰 2019-06-1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陈晓淼、黄研萍、冯耀春、唐凌、蔡风佳、姚勇杰、孔健涛 姚能民、陈晓淼、黄研萍、冯耀春、唐凌、蔡风佳、姚勇杰 2019-06-1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章博、徐锦添、冯耀春、唐凌、蔡风佳、姚勇杰、孔健涛 陈晓淼、黄研萍、冯耀春、唐凌、蔡风佳、姚勇杰、孔健涛 2018-12-13
主要人员变更 章博、徐锦添、冯耀春、唐凌、蔡风佳、姚勇杰、孔健涛 陈晓淼、黄研萍、冯耀春、唐凌、蔡风佳、姚勇杰、孔健涛 2018-12-13
主要人员变更 陈晓淼、章博 唐凌、章博、徐锦添、冯耀春、蔡风佳、姚勇杰、孔健涛 2017-01-10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璟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隽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01-10
投资人变更 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100%; 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20%;广州市璟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杭州隽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 2017-01-1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黄妍萍 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3756799*****.com 0711-****555 - 73
姚勇杰 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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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罗新文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刘宇、秦利等与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0)鄂0703民初316号 一、解除原告刘宇、秦利与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到房产登记部门撤销合同备案,原告刘宇、秦利予以协助办理。 二、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宇、秦利返还购房款173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分段计算:520000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31日计算至2018年11月23日;1730000元利息分段计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4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刘宇、秦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2170元,由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205元,由原告刘宇、秦利负担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8
王卓与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中原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0)鄂0703民初314号 一、解除原告王卓与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到房产登记部门撤销合同备案,原告王卓予以协助办理。 二、解除原告王卓、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南门支行签订的《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 三、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卓返还购房款806614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分段计算:30000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4日计算至2018年11月5日;806614元利息分段计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卓支付己偿还的贷款本金16699.45元、利息97377.8元(计算至2020年8月4日止);如果自2020年8月4日之后原告王卓继续偿还了贷款本息,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向原告王卓支付己偿还的贷款本息(以贷款银行明细为准)。 五、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南门支行按提前还款金额支付两个月借款利息的补偿金。 六、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南门支行结清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贷款利息(以贷款银行实际结算明细为准)。 七、驳回原告王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4339元,由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009元,由原告王卓负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8
刘南希与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中原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0)鄂0703民初317号 一、解除原告刘南希与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到房产登记部门撤销合同备案,原告刘南希予以协助办理。 二、解除原告刘南希、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莲湖开发区支行签订的《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合同》。 三、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南希返还购房款645792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分段计算:30000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30日计算至2018年5月7日;645792元利息分段计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南希支付己偿还的贷款本金34719.11元及利息131495.09元,合计166214.2元(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止);如果自2020年6月11日之后原告刘南希继续偿还了贷款本息,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向原告刘南希支付己偿还的贷款本息(以贷款银行明细为准)。 五、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第三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莲湖开发区支行支付提前还款金额2个月利息的违约金。 六、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第三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莲湖开发区支行结清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贷款利息(以贷款银行实际结算明细为准)。 七、驳回原告刘南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407元,由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8
陈秋峰与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中原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0)鄂0703民初313号 一、解除原告陈秋峰与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到房产登记部门撤销合同备案,原告陈秋峰予以协助办理。 二、解除原告陈秋峰、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南门支行签订的《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 三、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秋峰返还购房款512752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分段计算:30000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5日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512752元利息分段计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秋峰支付己偿还的贷款本金51573.52元、利息86696.78元(计算至2020年8月2日止);如果自2020年8月2日之后原告陈秋峰继续偿还了贷款本息,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向原告陈秋峰支付己偿还的贷款本息(以贷款银行明细为准)。 五、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南门支行按提前还款金额支付两个月借款利息的补偿金。 六、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南门支行结清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贷款利息(以贷款银行实际结算明细为准)。 七、驳回原告陈秋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1711元,由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910元,由原告陈秋峰负担8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8
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蔡军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0)鄂0703民初267号 一、解除原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军强于2018年5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蔡军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配合原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签备案。 三、驳回原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564元,由原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54元,由被告蔡军强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28
曹春潮、王秀琴等与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0)鄂0703民初315号 一、解除原告曹春潮、王秀琴与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 二、解除原告曹春潮、王秀琴、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南门支行签订的《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 三、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曹春潮、王秀琴返还购房款61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分段计算:30000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23日计算至2018年4月22日;610000元利息分段计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2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曹春潮、王秀琴支付己偿还的贷款本金82270.5元、利息94989.57元(计算至2020年8月2日止);如果自2020年8月2日之后原告曹春潮、王秀琴继续偿还了贷款本息,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向原告曹春潮、王秀琴支付己偿还的贷款本息(以贷款银行明细为准)。 五、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南门支行按提前还款金额支付两个月借款利息的补偿金。 六、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南门支行结清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贷款利息(以贷款银行实际结算明细为准)。 七、驳回原告曹春潮、王秀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4601元,由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963元,由原告曹春潮、王秀琴负担6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8
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周治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0)鄂0703民初1322号 准许原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治刚、第三人彭萍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896元,减半收取7948元,由原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12-04
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远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0)鄂0703民初270号 一、解除原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远婷于2018年5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张远婷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配合原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到鄂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 三、被告张远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9970.4元(违约金按照约定的商品房房款总额20%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张远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0-02
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彭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0)鄂0703民初269号 准许原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10-02
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蔡必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0)鄂0703民初268号 一、解除原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必胜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蔡必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配合原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签备案。 三、被告蔡必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6000元(违约金按照约定的商品房房款总额20%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970元,由原告蔡必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0-02
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吉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0)鄂0703民初458号 准许原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07-01
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0)鄂0703民初271号 准许原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95元,由原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07-01
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中原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2019)鄂07民终216号 一、撤销鄂州市华容人民法院(2018)鄂0703民初984号民事判决; 二、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湖北中原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佣金636305.84元,违约金16339.68元(2018年11月17日以后的违约金以636305.8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湖北中原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94元,由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湖北中原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394元;保全费402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由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2元,由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湖北中原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06-25
湖北中原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8)鄂0703民初984号 一、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湖北中原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佣金636305.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3250.62元(违约金以636305.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二点一计算,自2018年5月26日计算至2018年11月16日止,之后的违约金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共计659556.46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中原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94元,由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5091元,原告湖北中原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担303元;保全费402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由被告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26
湖北中原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2018)鄂0703财保186号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红莲湖开发区支行的存款人民币70万元(帐号:82×××47)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8-09-30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1-03-24 (2021)鄂07民终22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1 (2021)鄂07民终11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1 (2021)鄂07民终11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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