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
- 法人: 袁梅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8-07
- 办公地址: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太平小区种子大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8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7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8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袁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贵州锦绣黔程、锦绣黔程十字绣、锦绣黔程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Guizhou Jinxiu Qiancheng Cross Stitch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225006927101847
- 纳税人识别号 522500692710184
- 组织机构代码 69271018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20000000021796
- 登记机关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12-03
- 营业期限 2009-08-07~2039-08-06
- 注册地址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太平小区种子大楼
- 国标行业 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通用仪器仪表制造->试验机制造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家具/家纺/家饰->家饰布艺窗帘->十字绣
- 公司简介 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十字绣产品的开发、加工、销售的企业,专注打造民族特色十字绣工艺品,*名“贲暇鸟”寓意为:在忙里偷闲的时光里,鸟儿却不吝将赞美赠予他人,同时为了便于广大消费者记忆,将“贲暇鸟”的首字母“BXN”作为*英文标识。&&&自2009年创办以来,始终抓住质量、*不放松,认真秉承“客户、品质卓越”的发展理念,在十字绣行业绣出了一片新天地,产品远销欧洲及东南亚。&&&是中国获得*的十字绣。不用点不用划符号直接印在布上,完全不要图纸的十字绣,并申请了发明*,*号为:(200810069005.4)已获国家批准。&&&喜欢的可以打电话和我联系,吴先生15825601847价格可面议,你也可以扫描我们的二维码了解更多关于十字绣成品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袁梅 | 自然人股东 | - | 99.00% |
袁征幸 | - | - | 1.00% |
宋秀妹 | 自然人股东 | - | 1.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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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袁梅:99%;袁征幸:1%; | 袁梅:99%;宋秀妹:1%; | 2018-12-03 |
投资人变更 | 袁梅:*;袁征幸:*; | 袁梅:*;宋秀妹:*; | 2018-12-03 |
股东信息变更 | 袁梅:*%; | 袁梅:*%;袁征幸:*%; | 2018-01-2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8-01-24 |
投资人变更 | 袁梅:100%; | 袁梅:99%;袁征幸:1%; [新增] | 2018-01-24 |
投资人变更 | 赵明星、袁野 | 赵明星、袁梅 | 2017-12-26 |
主要人员变更 | 赵明星、袁野 | 赵明星、袁梅 | 2017-12-2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赵明星袁野 [退出] | 赵明星袁梅 [新增] | 2017-12-26 |
负责人变更 | 袁野 | 袁梅 | 2017-12-26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个体户经营者、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袁梅 [退出] | 袁野 [新增] | 2017-08-22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5225000100010699}{贵州天成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1}{1}{2009-08-19 00:00:00.0}{1900-01-01 00:00:00.0}{ }{900.0000}{900.0000}{90.0000}{11}{5200002207792}{11}{2} | 删除股东 | 2010-09-16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1151|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1190|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09-08-20 |
经营范围变更 | 新添股东 | 贵州天成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2009-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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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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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2020 | - | 1338****111 | 12295676*****.com | - | - | 83 |
赵明星 | 监事 | - | - | - | - | 79 |
袁**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1338****111 | 12295676*****.com、8277693*****.com | - | - | 92 |
联系人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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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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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袁梅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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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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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黔0403执恢17号之七十九 |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在贵州省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372100001201100051927_1账户内存款 人民币8203290.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2-01-21 |
安顺市西秀区金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黔04民终118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73元,由上诉人安顺市西秀区金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1-07 |
安顺市西秀区金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黔04民终749号 | 维持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变更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由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安顺市西秀区金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担保费226800元及截止2019年11月30日的逾期担保费违约金587944.73元”为:“由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安顺市西秀区金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担保费654085元及截止2019年11月30日的逾期担保费违约金587944.73元”。 三、改判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顺市西秀区金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违约金(以1983069.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该笔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改判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顺市西秀区金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99元,由安顺市西秀区金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19元,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负担236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99元,由安顺市西秀区金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19元,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负担236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6-25 |
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1)黔0424执2号 | 一、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安顺汇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袁梅银行存款7863317.9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4-21 |
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1)黔0424执1号 | 一、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袁梅、安顺市西秀区金诚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768960.59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4-21 |
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黔0403执271号之一 |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拍卖、变卖三被执行人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袁梅、袁野所有的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在内的价值人民币8203291.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诉讼费(其中包含案件款贷款本金7700000元、截至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401131.5元、及2019年5月22日以后的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67906元、诉讼费34254元)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后,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9-29 |
贵州麟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袁梅、袁征福、郭晓青、桑珍福、桑专、安顺市稻谷香宴宾楼有限公司、施永政、贵州金圣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征幸、夏国全、袁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8)黔0103执103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袁梅、袁征福、郭晓青、桑珍福、桑专、安顺市稻谷香宴宾楼有限公司、施永政、贵州金圣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征幸、夏国全、袁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1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金额的收入。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08 |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袁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黔0402民初4634号 | 一、被告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向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19700元及支付利息(至2019年7月31日利息为418644.77元,2019年8月1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19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575‰计至本金付清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袁梅、周幸、夏国全、袁野、袁征福、郭晓青、贵州金圣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承担向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八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8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784元,由八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八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向原告支付,原告不再向本院退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告 | 2020-06-30 |
安顺市平坝区黎阳虹远公司、贵州黎阳虹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8)黔0403执606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3-31 |
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贵州麟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9)黔01民终584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上诉人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3-02 |
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袁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黔0403民初1383号 | 一、被告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顺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77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401131.5元,2019年5月22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0.3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如被告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安顺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及实现债权和质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范围内就《权利质押合同》(编号:234201612280001-1)中约定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袁梅、袁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和实现债权、质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将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68508元,减半收取34254元,由被告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袁梅、袁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15 |
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袁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黔0103民初1109号 | 一、被告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利息人民币46284.9元,罚息人民币142200元,复利人民币5189.23元(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暂计算至2019年7月15日,之后罚息以未还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46284.9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月利率12‰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在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150万元原始股金在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5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袁野对被告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人民币1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6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04元,由被告锦绣公司、袁野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述,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告 | 2020-01-02 |
安顺市平坝区黎阳虹远公司、贵州黎阳虹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9)黔0403执恢11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27 |
贵州麟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袁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8)黔0103民初759号 | 一、被告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麟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68万元; 二、被告袁梅、袁某福、郭某青、桑某福、桑专、安顺市稻谷香宴宾楼有限公司、施某政、贵州金圣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征幸、夏某全、袁某对被告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贵州麟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09元,被告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袁梅、袁某福、郭某青、桑某福、桑专、安顺市稻谷香宴宾楼有限公司、施某政、贵州金圣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征幸、夏某全、袁某共同负担104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告 | 2019-12-06 |
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稻谷香宴宾楼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9)黔0403财保23号 | 对被申请人安顺市稻谷香宴宾楼有限公司、安顺市稻谷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征福、郭晓青、袁野、夏国全、袁梅、周幸、贵州金圣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安顺市百年婚宴有限公司价值67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对外债权等;保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扣押、冻结、查封、限制提取等)。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9-08-05 |
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8)黔0103财保180号 |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袁野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房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需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向我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05-05 |
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袁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黔0103民初9788号 | 准许原告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被告 | 2018-12-05 |
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袁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黔0424民初997号 | 准许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53.00元,免予收取 | 被告 | 2018-01-02 |
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袁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黔0424民初1015号 | 准许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41元,已减半收取,免于收取 | 被告 | 2017-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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