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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郑刘琴
  • 注册资本: 15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04-08
  • 办公地址: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路漳港段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金港实业JINGANG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8

技术专家

3

无角色

3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6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郑刘琴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福建金港、金港
  • 注册资本 15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600.00万元
  • 英文名 Fujian JINGANG Industr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182749052750U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82749052750U
  • 组织机构代码 749052750
  • 曾用名 福建省长乐市金港化纤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182100020276
  • 登记机关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1-14
  • 营业期限 2003-04-08~2053-04-07
  • 注册地址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路漳港段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合成纤维制造->涤纶纤维制造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家纺、运动/户外/体育->泳装游泳用品->泳装
  • 公司简介 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创办于2003年,是一家集化纤、经编布料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地处风景秀丽的东海之滨长乐市漳港古镇,距福州国际机场3公里,松下港20公里,机场高速公路、203国道穿境而过,地理位置优越,水、陆、空交通运输便利。公司总投资6亿元人民币,注册资金1.56亿元,固定资产3.5亿元,占地面积120余亩,厂房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80000多平方米。厂内环境优美,生产、生活及配套设施齐全,下设化纤、经编两个生产厂。化纤厂全线引进德国巴马格纺丝、卷绕设备,严格遵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主要生产40D/24F、40D/48F、50D/24F、50D/48F、68D/24F、50D/72F,68D/96F等FDY涤纶长丝。年生产能力5万吨。经编厂引进全新德国卡尔迈耶电脑高速经编机40多台,长丝及氨纶整经机十几台,并且成立检测实验室,配套各种检验检测仪器,为产品的质量提供了保障。经编厂主要产品有:泳装拉架布、弹力网眼布、无弹网眼布、氨纶平布,有光平布,有光网布,拉毛布等几百种经编面料,可适用于印花,刺绣,植绒,烫金等深道加工。广泛应用于内衣,服装面料与鞋材。公司始终坚持“积极创新、追求卓越、诚信经营、共创辉煌”的企业精神,不断加大产品的研发力度和市场开拓力度。“金港”牌系列产品、以其优良的品质、合理的价格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认可,2008年获得“福建名牌”称号,2009年获福州市“产品质量奖”。产品畅销全国各地,已形成福建、江西、浙江、江苏、广东、上海等为主的销售网络。2004年底通过IS0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工作进一步朝着标准化、科学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公司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坚持回报员工、回馈社会为宗旨。愿与社会各界携手共同努力,铸就新的辉煌。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郑刘琴 自然人股东 - 25.00%
郑依旺 自然人股东 - 7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增、补、换照 副本数:1 本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2016-01-14
增、补、换照变更 副本数:1 本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2016-01-13
增、补、换照变更 旧照*************** 新照*************** 2014-09-17
联络人员变更 - 林思敏 2014-09-17
联络人员变更 - 林思敏 2014-09-16
增、补、换照变更 旧照*************** 新照*************** 2014-09-16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 郑刘琴 3025.000000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 郑依旺 9075.000000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 郑刘琴 3900.000000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 郑依旺 11700.000000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 2010-12-03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12100.00万 15600.00万 2010-12-03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10600.00万 12100.00万 2010-03-17
名称变更变更 福建省长乐市金港化纤有限公司 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 2010-02-23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 林明海 3180.000000万元 出资方式 实物、货币 郑刘琴 2650.000000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 郑依旺 4770.000000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 郑刘琴 2650.000000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 郑依旺 7950.000000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 2009-12-30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长乐机场 3501967504 2005-12-19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何** - 1341****206 - - - 81
s** - 1875****782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867997*****.com 0591-2****555 - 74

联系人共 33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郑刘琴 执行董事,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高支、高密、高档针纺织品项目 招标公告 针纺织品项目 福建 - 2018-04-18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杨春香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闽0112民初4602号 一、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与杨春香于2020年10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杨春香工资13900元。 三、驳回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杨春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22-02-11
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姜生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闽0112民初4591号 一、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与姜生于2020年10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姜生工资17300元。 三、驳回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姜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22-02-11
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闽民终191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7元,由上诉人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照原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2-01-1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闽民终1497号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2-01-0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支行、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闽民申4113号 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支行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21-12-17
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张永梅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闽01民终517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12-07
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王磊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闽01民终559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10-28
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姜生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闽01民终561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10-0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闽0102民初2760号 一、被告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000000元、利息(含罚息)1037633.81元(暂计至2020年11月6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7000元; 三、被告清远万家丽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陈经锐、林碧华、陈经国、林瑞娥、陈经伟、杨丽惠、柯淑娟、陈祥基对被告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349元,减半收取68174.5元,由被告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清远万家丽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陈经锐、林碧华、陈经国、林瑞娥、陈经伟、杨丽惠、柯淑娟、陈祥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9-13
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杨雪峰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闽01民终494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9-1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支行、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闽01民终20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792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4-09
晓星国际贸易(嘉兴)有限公司、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411执2414号之一 终结本院(2020)浙0411执24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4-0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闽0102民初9814号 一、被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107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161077.80元,实际应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42800元; 三、被告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宏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三明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陈惠珍、郑飞、陈健群、陈美惠、陈孟晃、陈明儒、陶桂品对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7223元,减半收取4361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宏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三明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陈惠珍、郑飞、陈健群、陈美惠、陈孟晃、陈明儒、陶桂品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4-0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与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郑依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闽0112民初1847号 一、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借款本金19400000元,并偿付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6月20日为632390.36元,之后利息按编号为FZCLD19009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65元; 三、郑依旺、吴碧娇、郑刘琴、黄贺龙对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郑依旺、吴碧娇、郑刘琴、黄贺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162.20元,减半收取计71081.10元,由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郑依旺、吴碧娇、郑刘琴、黄贺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29
吴青青、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闽0112执2814号 终结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第76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3-10
冯华军、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闽0112执2813号 终结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第76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3-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与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黄贺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闽0112民初793号 一、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偿还编号3501012018000118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6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2月18日为479981.86元,之后按合同约定(其中罚息不予计算复利)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偿还编号3501012018000119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4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2月18日为1111536.96元,之后按合同约定(其中罚息不予计算复利)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对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编号35010120180000025、3501012018000118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总额在最高额6813000元限度内对位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街道××村的土地使用权〔闽航国用(2014)第0××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对上述第一项债权及编号3501012018000118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总额在最高额435100元限度内对位于福州市长乐区××镇××路××号××公寓×幢××单元房产(航房权证H字第1××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对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编号35010120180000025、3501012018000118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总额在最高额85346733元限度内对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抵押物清单详见350182180004-1《动产抵押登记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郑刘琴、郑依旺、黄贺龙、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应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郑刘琴、郑依旺、黄贺龙、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160.8元,减半收取计80080.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负担76.6元,由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黄贺秋、肖林、郑刘琴、郑依旺、黄贺龙、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569.2元,由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郑刘琴、郑依旺、黄贺龙、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43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01
福建省创造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华联针织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20)闽01财保47号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吴碧娇、福州市长乐区华圣织造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华联针织有限公司、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郑依旺、郑刘琴、黄贺乐、黄贺龙的……(写明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2-24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20)闽01财保45号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吴碧娇、福州红河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郑依旺、郑刘琴、黄贺龙的……(写明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2-24
黄贺龙、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闽01民终600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26.5元,由上诉人黄贺秋、肖林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12-23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0-11-23 (2020)闽01民初9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28 (2020)闽01民初9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11 (2019)闽01民特172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33501820035188 2017-11-28 2022-11-27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11712QU0042-09R0M 2012-09-06 201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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