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大福工贸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启福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0-04-28
- 办公地址: 仙游县度尾镇塘边十字街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启福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大福工贸、大福、仙游大福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322553249076C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322553249076C
- 组织机构代码 55324907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322100021054
- 登记机关 福建省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2-25
- 营业期限 2010-04-28~2030-04-27
- 注册地址 仙游县度尾镇塘边十字街工业园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家具制造业->木质家具制造->木质家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客厅家具家居->沙发、家具/家纺/家饰->住宅/生活家具->古典家具、家具/家纺/家饰->住宅/生活家具->博古架
- 公司简介 仙游县大福工贸有限公司在莆田市注册成立,成立于20100428,本公司主要业务古典家具;顶箱柜;高低床;沙发;办公组合;餐厅系列;博古架;南宫帽椅;屏风;工艺品,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材料销售(不含木材和危险化学品),古典家具、木雕工艺品生产、销售;房屋装修装饰设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如有需求可来电咨询仙游县大福工贸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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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福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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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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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换照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2-2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610.00万 | 2000.00万 | 2012-05-10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310.00万 | 610.00万 | 2012-02-28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10.00万 | 310.00万 | 2011-06-2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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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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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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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 | - | 0594-****948 | - | 72 |
051255170217 | - | - | - | 0512-5****217 | - | 71 |
王**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1395****888 | hr-12507*****.herostart.com | 0594-****225、0594-****948 | - | 96 |
联系人共 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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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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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闽0102执异135号 | 驳回案外人福建省安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0-12-29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洪志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102执4768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19)闽0102执476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8-17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王启福、吴瑞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102民初8857号 | 一、被告王启福、吴瑞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45565.86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人民币152552.61元(暂计至2017年10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王启福、吴瑞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律师费人民币1000元。 三、被告李秀华、蔡加新、刘杰、林志坚、魏金椿、蔡朝忠、肖智勇、福建省亿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仙游县大福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99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05 |
仙游县大福工贸有限公司与余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322民初1268号 | 准许原告仙游县大福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千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仙游县大福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6-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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