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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

  • 法人: 周久乐
  • 注册资本: 30634.48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成立时间: 2004-07-21
  • 办公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21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久乐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宇晨薄板、沈阳宇晨、宇晨
  • 注册资本 30634.48万元
  • 实缴资本 30634.48万元
  • 英文名 Shenyang Yuchen Shee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100760098223C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6009822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00400007708
  • 登记机关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2-29
  • 营业期限 2004-07-21~2024-07-20
  • 注册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210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其他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不锈钢、建材/门窗/水电->陶瓷瓷砖石材->陶瓷薄板
  • 公司简介 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东北第一大城市,一朝发祥地,两代帝王都的沈阳,沈阳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210号,于2004年07月21日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4712.9975万美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冷轧不锈钢板、硅钢片、普通金属薄板及其它金属材料加工。,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沈阳不锈钢及类似日用金属制品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联合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注册) 其他投资者 3713.00万元 78.78%
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000.00万元 21.22%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王军董事[退出]王彩珍(监事)监事程雅琴董事周久乐董事长周久乐董事长 王彩珍(监事)监事程雅琴董事王跃忠董事[新增]周久乐董事长 2012-04-05
实收出资变更 1200.0000 4712.9975 2011-12-2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程雅琴董事;2王军董事;3周久乐董事长; 1周久乐董事长;2程雅琴董事;3王军董事;4王彩珍(监事)监事; 2011-12-26
注册资本变更 1200.00 6000.00 2011-12-26
注册资本变更 6000.00 - 2011-12-22
投资总额变更 9500.0000 7462.2500(-21.45%) 2011-12-2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程雅琴董事;2王军董事;3周久乐董事长;4王彩珍(监事)监事; 1王军董事;2王彩珍(监事)监事;3程雅琴董事;4周久乐董事长;5周久乐董事长; 2011-12-2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周久乐董事长程雅琴董事王军董事王彩珍(监事)监事 程雅琴董事王军董事周久乐董事长王彩珍(监事)监事 2011-04-0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程雅琴董事王军董事周久乐董事长 周久乐董事长程雅琴董事王军董事王彩珍(监事)监事[新增 2010-12-26
注册资本变更 1200.00 - 2010-12-26
实收出资变更 1200.0000 4712.9975(+292.74979%) 2010-12-26
投资总额变更 2800.0000 9500.0000(+239.28571%) 2010-12-26
实收出资变更 862.6000 1200.0000 2006-07-05
实收出资变更 188.3020 862.6000 2006-02-21
投资人变更 1新西兰晨宇国际有限公司;2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 1联合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注册);2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 2005-11-1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程雅琴董事;2王彩珍董事;3王军董事;4周波董事;5周莹董事长; 1程雅琴董事;2王军董事;3周久乐董事长; 2005-11-15
负责人变更 周莹 周久乐 2005-11-15
实收出资变更 152.0000 188.3020 2005-07-20
实收出资变更 0.0000 152.0000 2005-01-28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浑南海关 2101933553 2004-09-16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12998810*****.com 024-8****133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12998810*****.com 8****133 - 74
王军 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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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东方前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01执异411号 变更申请人东方前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4)沈中执字第20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其所受让的债权范围内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21-08-25
李少勤、周波、李晓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粤0305执恢9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7-07
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与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宇晨创新重工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018)辽72执恢33号 终结(2014)辽民二初字第0007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12-11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与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沈中执字第13号 终结本院[2015]沈中执字第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8-11-30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周波、冯颖、周久乐、朱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辽01执49号 终结本院(2017)辽01执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8-11-2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开发区支行与沈阳麒乐源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辽01执752号 一、终结本院(2016)辽01执7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开发区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沈阳麒乐源商贸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深圳冠宇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周某、周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11-19
申请执行人李少勤与被执行人周波、李晓斌,张铁辉、周莹、朱桂荣、冯颖、周久乐、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沈阳金属材料总厂、大连派尼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深圳冠宇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4)深南法执字第236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8-01-29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周波、冯颖、周久乐、朱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辽民二初字第00052号 一、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垫付银行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127997999.81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4年8月20日的利息共计18293403.11元;自2014年8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在1.56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周波、冯颖、周久乐、朱桂荣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周波、冯颖、周久乐、朱桂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258.0元,保全费5000.0元,公告费300.0元,共计778558.0元,由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周波、冯颖、周久乐、朱桂荣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1-06
荷兰合作银行香港分行案外人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沈中执异字第351号 中止对存放于大连港矿石码头公司的蓝月亮轮项下的75000湿公吨毛里塔尼亚粉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 2015-09-2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开发区支行与沈阳麒乐源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沈中民四初字177号 一、被告沈阳麒乐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0000元; 二、被告沈阳麒乐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开发区支行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止按年利率6.72%计息)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前述利率标准加收50%计息); 三、被告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桑亮、周波、周久乐、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深圳冠宇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偿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麒乐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8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3856元,由被告沈阳麒乐源商贸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桑亮、周波、周久乐、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深圳冠宇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案件鉴定费1600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开发区支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5-25
李少勤与周波,李晓斌,张铁辉,周莹,朱桂荣,冯颖,周久乐,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沈阳金属材料总厂,大连派尼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深圳冠宇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 (2013)深南法民一初字第533号 一、被告周波、李晓斌、张铁辉、周莹、朱桂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少勤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自2013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周波、李晓斌、张铁辉、周莹、朱桂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李少勤支付律师费用23万元; 三、被告冯颖就被告周波对原告李少勤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周久乐、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沈阳金属材料总厂、大连派尼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被告周波、李晓斌、张铁辉、周莹、朱桂荣对原告李少勤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李少勤有权对被告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某技术有限公司30%的股权行使质权,就上述股权的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李少勤有权对深圳冠宇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86.5%的股权行使质权,就上述股权的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李少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7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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