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报业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周健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5-06-15
- 办公地址: 南京市雨花台区凤舞路1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7
销售专家
10
无角色
8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健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江苏南京报业、南京报业、南京报业物流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55.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00339340178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3934017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00000248216
- 登记机关 南京市雨花台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3-03-03
- 营业期限 2015-06-15~
- 注册地址 南京市雨花台区凤舞路15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其他道路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江苏南京报业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六朝古都、江苏省会南京,南京南京市雨花台区凤舞路15号,于2015年06月15日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8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普通货运;货物搬运、装卸;货物运输代理、配载;综合货运站;仓储;汽车、汽车配件、文化用品、纸张、普通机械、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汽车租赁;建筑工程施工。,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南京货运物流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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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福车物流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3000.00万元 | 100.00% |
南京时代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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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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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23-03-03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南京时代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福车物流有限公司 | 南京福车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3 |
负责人变更 | 陈朝晖 | 周健 | 2016-11-01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搬运、装卸;货物运输代理、配载;综合货运站(场);仓储;汽车、汽车配件、文化用品、纸张、普通机械、化工产品销售;汽车租赁;建筑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普通货运;货物搬运、装卸;货物运输代理、配载;综合货运站(场);仓储;汽车、汽车配件、文化用品、纸张、普通机械、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汽车租赁;建筑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1-0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陈朝晖 | 周健 | 2016-11-01 |
经营范围 | 普通货运;货物搬运、装卸;货物运输代理、配载;综合货运站(场);仓储;汽车、汽车配件、文化用品、纸张、普通机械、化工产品销售;汽车租赁;建筑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普通货运;货物搬运、装卸;货物运输代理、配载;综合货运站(场);仓储;汽车、汽车配件、文化用品、纸张、普通机械、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汽车租赁;建筑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1-01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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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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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勇 | 董事 | - | - | - | - | 79 |
周** | 董事长 | 1880****999 | - | - | - | 9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880****999 | 3053887*****.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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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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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勇 | 董事 | - |
周健 | 董事长 | - |
茆复军 | 董事 | - |
宋寒 | 董事 | - |
王月 | 董事 | - |
施军 | 总经理 | - |
茆荣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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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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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二级干线邮路运输外包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及入围供应商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邮路运输外包服务 设硝幡茶 砼形单 饴花近花骼躇三汽翘绳 | 江苏-南京 | - | 2019-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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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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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 1 | 1 | - | 2019-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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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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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南京报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粤0882民初914号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合计232679.57元; 二、驳回原告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8.46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6918.2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4790.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09 |
王盛瑚、李三秀、陈玉兰、王杰、王明香与杜彪、江苏南京报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赣0791民初152号 | 一、原告王盛瑚、李三秀、陈玉兰、王杰、王明香主张的抢救费151元、死亡赔偿金623960元、丧葬费2873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131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办理丧葬事交通费、误工费4000元、车辆损失500元,合计人民币758663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王盛瑚、李三秀、陈玉兰、王杰、王明香共计人民币741606元,直接支付给被告江苏南京报业物流有限公司17057元(已抵扣诉讼费11678元)。 二、上述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8元,由被告江苏南京报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已抵扣)。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8-28 |
高美华与江苏南京报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粤0882民初1489号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高美华垫付陈明海的医疗费21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高美华交通费350元、拖车费1200元,合计3650元; 二、限被告江苏南京报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美华18504.42元; 三、驳回原告高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75元,由原告高美华负担363.5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85.04元,被告江苏南京报业物流有限公司43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8-13 |
高美华、江苏南京报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7)粤0882财保17号 |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南京报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A×××××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保全标的额40000元限度内)候审,保全的期限从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 二、冻结申请人高美华的担保人周光玲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95)人民币20000元候审,保全的期限从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高美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7-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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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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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yewuliu.com | baoyewuliu.com | 苏ICP备17067451号-1 | 2018-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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