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陈爱君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7-11-06
- 办公地址: 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镇东窝铺村西侧宝平公路东侧盘龙谷艺术馆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13
招投标
招标数量
4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爱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盘龙谷、盘龙谷文化、天津盘龙谷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2256661494695
- 纳税人识别号 120225666149469
- 组织机构代码 66614946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225000005486
- 登记机关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7-08
- 营业期限 2007-11-06~2027-11-05
- 注册地址 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镇东窝铺村西侧宝平公路东侧盘龙谷艺术馆
- 国标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文化艺术业->其他文化艺术业->其他文化艺术业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其他
- 公司简介 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天津,天津天津市蓟县兴华大街63号,于2007年11月06日在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5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文化艺术创作;文化产业投资、房地产业投资、酒店投资管理、商业投资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以批准件及经营时限为准。,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天津文化艺术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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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30000.00万元 | 60.00% |
北京绿地京城置业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40.00% |
北京华人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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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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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 | 李文博 | 陈爱君 | 2024-07-08 |
负责人变更 | 姓名:李文博;任职截止日期:2024-12-01;任职起始日期:2021-12-02;13821078455; | 姓名:陈爱君;任职截止日期:2027-07-07;任职起始日期:2024-07-08; | 2024-07-08 |
法定代表人 | 李文博 | 陈爱君 | 2024-07-0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任职截止日期:2024-12-01;任职起始日期:2021-12-02;姓名:陈爱君; | 任职截止日期:2027-07-07;任职起始日期:2024-07-08;姓名:陈武; | 2024-07-08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姓名:李文博;任职截止日期:2024-12-01;任职起始日期:2021-12-02; | 姓名:陈爱君;任职截止日期:2027-07-07;任职起始日期:2024-07-08; | 2024-07-08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任职截止日期:2024-12-01;任职起始日期:2021-12-02;姓名:陈爱君; | 任职截止日期:2027-07-07;任职起始日期:2024-07-08;姓名:陈武; | 2024-07-0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任职截止日期:2024-12-01;任职起始日期:2021-12-02;姓名:李文博; | 任职截止日期:2027-07-07;任职起始日期:2024-07-08;姓名:陈爱君; | 2024-07-08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任职截止日期:2024-12-01;任职起始日期:2021-12-02;姓名:李文博; | 任职截止日期:2027-07-07;任职起始日期:2024-07-08;姓名:陈爱君; | 2024-07-0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张雪峰; | 姓名:李文博; | 2021-12-03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曹玉霞; | 姓名:陈爱君; | 2021-12-03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任职截止日期:2023-04-19;任职起始日期:2020-04-20;姓名:潘伟; | 任职截止日期:2023-10-15;任职起始日期:2020-10-16;姓名:张雪峰; | 2020-10-16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姓名:潘伟;任聘单位:董事会;任职截止日期:2022-06-19;任职起始日期:2019-06-20; | 姓名:张雪峰;任聘单位:股东会;任职截止日期:2023-10-15;任职起始日期:2020-10-16; | 2020-10-16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潘伟; | 姓名:张雪峰; | 2020-10-1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潘伟 | 张雪峰 | 2020-10-16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法定代表人标识:否;证件名称:身份证;任职截止日期:2022-06-19;任职起始日期:2019-06-20;姓名:张建;国籍:中国; |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任职截止日期:空;任职起始日期:空;姓名:空;国籍:空; | 2020-05-25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许茗劼; | 姓名:空; | 2020-05-25 |
地址变更 |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蓟县兴华大街63号;场所(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单位产权房;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2006-12-17;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2008-01-16;街道乡镇:空;生产经营地:空;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空; |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镇东窝铺村西侧宝平公路东侧盘龙谷艺术馆;场所(经营场所)产权:无偿使用;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空;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空;街道乡镇:许家台镇;生产经营地: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镇东窝铺村西侧宝平公路东侧盘龙谷艺术馆;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天津市蓟州区; | 2019-07-02 |
负责人变更 | 姓名:欧阳兵;[退出] | 姓名:潘伟;[新增] | 2019-07-02 |
主要人员变更 | 空 | 潘伟 | 2019-07-02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是否公务员:是;姓名:欧阳兵;任职截止日期:空;任职起始日期:2015-01-07; | 是否公务员:否;姓名:潘伟;任职截止日期:2022-06-19;任职起始日期:2019-06-20; | 2019-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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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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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 | 监事 | - | - | - | - | 79 |
051255170217 | - | - | - | 0512-5****217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 | qiuyongxi*****jt.com.cn | 022-8****000 | - | 74 |
联系人共 1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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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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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博 |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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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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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谷卫城”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业管理 盘谷卫城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 | 天津 | - | 2021-01-05 |
“盘谷卫城(重新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 | 天津 | - | 2009-12-23 |
盘谷卫城项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业服务 | 天津 | - | 2009-06-08 |
“盘谷卫城”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盘谷卫城项目 | 天津 | - | 2009-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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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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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兴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津0119民初12717号 | 对被申请人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567148.56元或坐落在蓟州区价值相当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兴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4-02 |
天津兴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津0119民初12716号 | 对被申请人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344262.78元或坐落在蓟州区价值相当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兴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4-02 |
天津兴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津0119民初12718号 | 对被申请人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17291.59元或坐落在蓟州区价值相当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兴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4-02 |
天津兴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津0119民初12715号 | 一、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天津兴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52598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津兴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9061××××9516账号支付; 二、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15日起,以12525980元为基数,支付2017年11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间的利息1061054.89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1月5日之间的利息1320586.24元,共计2381641.1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津兴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9061××××9516账号支付; 三、驳回天津兴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48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623元,天津兴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02 |
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臧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1)津0119民初7382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原告 | 2022-04-01 |
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臧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1)津0119民初7382号 | 由被告臧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购房款2050000元,付至账户天津绿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账号(2713××××7539)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0元,由被告臧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4-01 |
乔立屏、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津01执异251号 | 驳回乔立屏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2-01-11 |
单丹、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津01执异246号 | 驳回单丹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2-01-11 |
周会生、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津01执异249号 | 驳回周会生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2-01-11 |
王玉莹、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津01执异248号 | 驳回王玉莹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2-01-11 |
李维旺、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津01执异247号 | 驳回李维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2-01-06 |
张旭、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津01执异245号 | 驳回张旭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2-01-06 |
张作诚、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津01执异252号 | 驳回张作诚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2-01-06 |
马杰、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津01执异250号 | 驳回马杰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2-01-06 |
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景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2021)京03民终12335号 |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9-09 |
北京新景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3387号 | 一、解除原告北京新景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天津市蓟县区古根海姆山庄项目渠道分销代理服务协议》; 二、被告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新景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2653023.66元; 三、被告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新景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82888.60元及712476.6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19年4月2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被告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新景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00元; 五、被告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新景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50000元; 六、驳回原告北京新景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38元,由原告北京新景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17元(已交纳),被告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53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07 |
上海融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津0119民初3770号 | 准许上海融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海融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6-07 |
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津0119执4370号之一 | 查封被执行人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蓟州区许家台镇盘龙山庄3-1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20年12月日始至2023年12月日止。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终止日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如未按照前述要求提出续行查封申请的,相关责任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3-01 |
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津0119执4369号之三 | 准许申请执行人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03-01 |
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津0119执4371号之三 | 准许申请执行人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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