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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周奇生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83-05-31
  • 办公地址: 苏州市西环路163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6

销售专家

30

无角色

13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奇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恒生进出口、恒生、苏州恒生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Suzhou HENGSHENG I/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08137716229Q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8137716229Q
  • 组织机构代码 137716229
  • 曾用名 江苏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苏州市支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00000002568
  • 登记机关 苏州市姑苏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6-18
  • 营业期限 1983-05-31~
  • 注册地址 苏州市西环路1638号国际经贸大厦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贸易经纪与代理->其他贸易经纪与代理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郭鸣 自然人股东 35.00万元 1.75%
周丽琴 自然人股东 35.00万元 1.75%
任企刚 自然人股东 27.00万元 1.35%
陈建明 自然人股东 27.00万元 1.35%
辛怡 自然人股东 43.30万元 2.17%
肖志伟 自然人股东 43.06万元 2.15%
沈璇毅 自然人股东 44.00万元 2.20%
徐玉林 自然人股东 112.00万元 5.60%
陈红 自然人股东 - 1.75%
陈宇蓉 自然人股东 - 2.10%
苏州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
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工会 其他投资者 - 37.23%
王威 自然人股东 - 6.65%
王俊龙 自然人股东 - 2.45%
朱勇良 自然人股东 - 2.60%
张蕴 自然人股东 - 6.65%
卞靖 自然人股东 - 2.45%
刘莉 自然人股东 - 1.75%
刘国梁 自然人股东 - 6.65%
刘华 自然人股东 - 1.40%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苏州海关 3205951076 2001-07-24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陈** 采购经理 1360****378 - - - 90
苏州恒生 - - - - - 70
周** 经理,总经理,董事长 1370****744 wang*****inaszac.com、lawyerly.n*****tmail.co、ADM*****INASZAC.COM 0512-6****960、0512-6****981、0512-6****160、0512-6****955 - 97

联系人共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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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周奇生先 经理,总经理,董事长 -
周奇生 经理,总经理,董事长 -
张蕴 董事 -
王威 董事 -
王文俊 董事 -
刘国梁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市原点部落服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苏0508执恢462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原告 2022-02-28
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原点部落服装有限公司、卢大伟、林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苏0508执恢549号之一 终结(2020)苏0508执恢5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1-08
常熟火星家纺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民初8765号之二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0-12-08
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常熟火星家纺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民初8765号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12466.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9-11-06
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原点部落服装有限公司、卢大伟、林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苏0508执671号 终结(2019)苏0508执6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9-08-28
苏州市原点部落服装有限公司与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民初2235号 驳回原告苏州市原点部落服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42元,由原告苏州市原点部落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被告 2019-07-23
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苏州宏宇制衣有限公司、余宏债权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苏0508执3335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9-07-22
林丹丹与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市原点部落服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5民终902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7元,由上诉人林丹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03-21
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峰华工贸有限公司、张新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6)苏0508执576号 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商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原告 2017-12-22
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苏州宏宇制衣有限公司、余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苏0508民初7653号 一、被告苏州宏宇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8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自2015年9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0.7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222元,由被告苏州宏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原告 2017-08-29
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苏州宏宇制衣有限公司、余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苏0508民初7652号 被告苏州宏宇制衣有限公司、余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215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其中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0日起,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0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4日起,均按照月利率0.7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214元,由被告苏州宏宇制衣有限公司、余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原告 2017-08-29
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华忠、苏州市峰华工贸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6)苏民申3709号 驳回华忠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6-12-28
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峰华工贸有限公司、张新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苏中商终字第0130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38元,由上诉人苏州市峰华工贸有限公司、张新、华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6-04-26
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峰华工贸有限公司、张新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姑苏商初字第00536号 一、被告苏州市峰华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及利息(自2014年5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8.6%计算至借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市峰华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4428元。 三、被告张新对被告苏州市峰华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部分向被告苏州市峰华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华忠对被告苏州市峰华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部分向被告苏州市峰华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8元、减半收取3669元,财产保全费1260元,鉴定费5140元,合计10069元,由原告负担42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10027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4887元,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原告 2016-01-27
凯盟顾问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苏中商外初字第0006号 驳回原告凯盟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63元,由原告凯盟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凯盟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恒生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被告 2015-12-21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2806Q10500R4M 2018-07-05 2021-06-24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2806Q10500R3M 2015-07-08 2018-06-24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2806Q10500R2M 2012-06-26 2015-06-25

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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