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赵宁
- 注册资本: 198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2-09-25
- 办公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黄金珠宝大厦八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3
无角色
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61,240元
供应商
1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赵宁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深圳东方金钰、东方金钰珠宝、东方金钰
- 注册资本 198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9000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zhen Eastern Gold Jade Jewelle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5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7432213143
- 纳税人识别号 440301743221314
- 组织机构代码 74322131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02966953
- 登记机关 盐田局
- 核准日期 2016-02-17
- 营业期限 2002-09-25~2022-09-25
- 注册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黄金珠宝大厦八楼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珠宝、金融->理财->贵金属
- 公司简介 专业制作黄金摆件,高档礼品,珠宝翡翠宝昌公司金饰加工厂一厂创建于2002年9月1日,是一家新成立的贵金属电镀专业生产厂,厂部设在深圳市沙头角黄金珠宝大厦B座9楼,这里依山傍水,风景秀丽,交通便利。 公司生产厂房面积达850余平方,生产员工100多人。拥有金,银,铜,镍等多种金属电镀,电镀专业技术人员5人,科研人员1人。我们的技术人员在5年前已率先采用 脉冲技术生产出(千足)纯金绒毛电镀摆件,他们生产的纯金绒毛,纯银绒毛电镀摆件,在客户中享有很高的声誉。 我公司采用了自己设计的全封闭式电镀专用生产线。设计先进的生产设备,配合高素质的技术生产人员,是为了能铸造出更高品质的电镀产品。 主要产品有:(1) 千足纯金绒毛电镀摆件 (2) 纯银绒毛电镀摆件 (3) 银绒毛包金电镀摆件 (4) 砂银包金电镀摆件 (5) 铜绒毛包金电镀摆件 (6) 砂铜包金电镀摆件 "质量第一,诚信天下"是我们对客户诚心的谢意,欢迎贵公司与我们携手合作。我公司具备完善的设计,制版生产线,可根据贵公司的需要设计和制作各种不同款式的电镀摆件,选用我们的产品,是您的眼光,我们的骄傲。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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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备案 | - | 914403007432213143 | 2016-02-17 |
其他变更 | - | 914403007432213143 | 2016-02-17 |
注册资本变更 | 48000.00 | 198000.00 | 2015-05-28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名称: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4800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0; | 股东名称: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19800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0; | 2015-05-28 |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名称: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4800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0; | 股东名称: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19800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0; | 2015-05-28 |
主要人员变更 | 董事:游明忠;董事长:赵宁;董事:李征;总经理:李征;监事:赵美英; | 执行董事:赵宁;总经理:赵宁;监事:赵美英; | 2014-07-2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董事:游明忠;董事长:赵宁;董事:李征;总经理:李征;监事:赵美英; | 执行董事:赵宁;总经理:赵宁;监事:赵美英; | 2014-07-28 |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名称: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0; | 股东名称: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4800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0; | 2014-05-23 |
实收出资变更 | 20000 | 48000 | 2014-05-23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00 | 48000.00 | 2014-05-23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名称: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0; | 股东名称: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4800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0; | 2014-05-23 |
实收资本变更 | 20000 | 48000 | 2014-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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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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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强海关 | 4403169383 | 2009-03-03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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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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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 - | - | - | 0755-2****000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7、2018、2019 | - | - | 23018232*****.com | 0755-2****000 | - | 74 |
曹** | - | 1371****290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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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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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大厦 | 中标公告 | - | 广东-深圳 | 6.12 | 2018-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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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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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1 | 1 | 6.12 | 2018-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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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资管产品违约,法院为何判决管理人承担一半赔偿责任
涉适当性义务纠纷主要成因包括销售者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代替投资者填写评估问卷,投资者实际购买不适当的投资产品,代销产品的销售人员无资质等。 记者朱英子北京报道 “资管新规”过渡期已经结束,同业理财、信托通道业务规模较历史峰值缩减99%和80%,而此前设立的相关资管产品违约所引发的纠纷正在显露。 “资管类案件因多层嵌套、刚性兑付及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等
联储证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2022-08-24 20:20:44传奇投资大师也看走眼:“玉石”变“石头”,还面临退市风险!
杰姆?罗杰斯,曾和“金融大鳄”索罗斯一起创办了量子基金,被誉为传奇的投资大师。不过鲜为人知的是,罗杰斯早年来过中国,并且提及过一个他感兴趣的股票。600086,东方金钰。彼时,东方金钰被视作为“翡翠第一股”,因公司经营翡翠玉石等。然而,大师也有看走眼的时候。曾经的“玉石”只能用“石头”来形容了。2019年至今 ,公司频发公告,问题多多。公司已多次发布了退市预
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宏宁珠宝 2020-06-09 14:23:13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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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 | 新三板 | - | 2022-12-02 |
未披露 | 股权转让 | 天风证券 | 2019-05-27 |
未披露 | 退市 | 天风证券 | 2019-05-27 |
146100.00 | 退市 | 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15-02-17 |
146100.00 | 主板定向增发 | 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15-02-17 |
149200.00 | 退市 | 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14-05-30 |
149200.00 | 股权转让 | 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14-05-30 |
10200.00 | 退市 | *ST金钰 | 2011-03-24 |
10200.00 | 股权转让 | *ST金钰 | 2011-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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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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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彬、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52执恢5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赵宁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树彬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4-13 |
林燕玲、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粤0303执15176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1-11 |
郭常情、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1)粤0303执1898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1-10 |
董艳红、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1)粤0303执1896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1-09 |
石宗直、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1)粤0303执1898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1-09 |
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粤03执478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31 |
宏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粤03执2460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31 |
深圳市东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粤0308执389号之六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4-27 |
林燕玲、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1)粤0303执恢247号 | (2020)粤0303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4-07 |
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粤03民初1977号 | 一、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亿元; 二、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47513888.89元及罚息(以尚欠本金5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自2019年1月26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97319.86元; 四、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42.2%股权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腾越镇北二环路北侧的在建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腾国用(2017)第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云(2017)腾冲市不动产证明第××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云(2017)腾冲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云(2017)腾冲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的所得价款分别在12999.03万元、12020.58万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16485.21元,由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3340.21元,由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负担29231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06 |
申请执行人林敏玲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粤0308执812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01-01 |
卢生平、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9)粤0308执8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08 |
广州乐翌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粤0308执81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1-16 |
深圳市东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19)粤0308民初1504号 | 一、被告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3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8日起算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东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48元,公告费715元,由原告负担25395元,被告负担3516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费用迳付原告。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16 |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0)粤0303执11734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9-30 |
解宇、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2019)粤0308民特89号 |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沙盐路南侧黄金珠宝大厦8楼C的房产,申请人解宇在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人民币540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剩余未还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8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以及抵押合同约定的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人民币43120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被申请人 | 2020-09-25 |
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 (2019)京0108民初49673号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注册申请费及服务费1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0-08-31 |
林燕玲与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0)粤0303民初3185号 | 一、被告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燕玲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的工资差额6998.43元; 二、被告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对于被告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的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林燕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东方金钰分公司、东方金钰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27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云31执168号之七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2-1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江苏盛世汉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粤民初107号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龙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江苏盛世汉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瑞丽姐告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泰丽宫珠宝有限公司、赵宁、赵兴龙、王瑛琰、赵美英、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兴龙珠宝有限公司名下共价值人民币790000000元的财产(依据本裁定与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的(2018)粤财保8号民事裁定所保全的财产总价值共以人民币790000000元为限;被申请人为涉案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其提供的抵押物为限)。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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