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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曹卫山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12-20
  • 办公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东段向北2000米处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9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曹卫山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山东晨晓、晨晓纸业、晨晓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dong Chenxiao Pap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70322797307527U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97307527
  • 曾用名 高青晨晓纸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70322228004676
  • 登记机关 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1-20
  • 营业期限 2006-12-20~
  • 注册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东段向北2000米处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造纸->加工纸制造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计生成人用品->护垫、保健/药品/医疗->计生成人用品->卫生巾、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卫生纸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曹希贵 自然人股东 5.00万元 0.50%
曹卫山 自然人股东 995.00万元 99.5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湿巾研发加工、销售;卫生纸加工、销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9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货物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以上经营范围需审批或许可经营的评审批手续或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湿巾、卫生纸、卫生巾、卫生护垫研发、加工、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07-31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湿巾研发、加工、销售;卫生纸加工、销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9日、以上经营范围需审批或许可经营的凭审批手续或许可证经营)。 湿巾研发、加工、销售;卫生纸加工、销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9日)。 2012-11-13
拟定投资总额变更 湿巾研发、加工、销售;卫生纸加工、销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9日、以上经营范围需审批或许可经营的凭审批手续或许可证经营)。 湿巾研发、加工、销售;卫生纸加工、销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9日)。 2012-11-13
经营范围变更 - 货物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以上经营范围需审批或许可经营的评审批手续或许可证经营)。 2012-11-13
期限变更 - 长期 2012-08-21
拟定投资总额变更 - 湿巾研发、加工、销售;卫生纸加工、销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9日、以上经营范围需审批或许可经营的凭审批手续或许可证经营)。 2012-08-21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 - 长期 2012-08-21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湿巾研发、加工、销售;卫生纸加工、销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9日、以上经营范围需审批或许可经营的凭审批手续或许可证经营)。 2012-08-21
地址变更 高青县唐坊镇东曹村 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东段向北2000米处 2012-07-13
名称变更变更 高青晨晓纸业有限公司 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 2011-10-25
注册资本变更 200.00 1000.00 2011-10-10
经营范围变更 股东(发起人)名称:曹希贵,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5,持股比例:2.5,认缴出资方式:,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11-04-11,认缴出资时间:2011-04-11,实缴出资额:5,实缴出资方式:;股东(发起人)名称:曹卫山,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165,持股比例:82.5,认缴出资方式:,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11-04-11,认缴出资时间:2011-04-11,实缴出资额:165,实缴出资方式:;股东(发起人)名称:曹卫山,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0,持股比例:15,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06-12-20,认缴出资时间:2006-12-20,实缴出资额:3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 股东(发起人)名称:曹希贵,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5,持股比例:0.5,认缴出资方式:,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5,实缴出资方式:;股东(发起人)名称:曹卫山,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995,持股比例:99.5,认缴出资方式:,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995,实缴出资方式:; 2011-10-10
实收资本 200 1000 2011-10-10
股东发起人变更 股东(发起人)名称:曹希贵,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5,持股比例:2.5,认缴出资方式:,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11-04-11,认缴出资时间:2011-04-11,实缴出资额:5,实缴出资方式:;股东(发起人)名称:曹卫山,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165,持股比例:82.5,认缴出资方式:,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11-04-11,认缴出资时间:2011-04-11,实缴出资额:165,实缴出资方式:;股东(发起人)名称:曹卫山,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0,持股比例:15,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06-12-20,认缴出资时间:2006-12-20,实缴出资额:3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 股东(发起人)名称:曹希贵,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5,持股比例:0.5,认缴出资方式:,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5,实缴出资方式:;股东(发起人)名称:曹卫山,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995( + 503.0303% ),持股比例:99.5,认缴出资方式:,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995,实缴出资方式:; 2011-10-10
股东信息变更 股东(发起人)名称:曹希贵,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5,持股比例:2.5,认缴出资方式:,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11-04-11,认缴出资时间:2011-04-11,实缴出资额:5,实缴出资方式:;股东(发起人)名称:曹卫山,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165,持股比例:82.5,认缴出资方式:,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11-04-11,认缴出资时间:2011-04-11,实缴出资额:165,实缴出资方式:;股东(发起人)名称:曹卫山,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0,持股比例:15,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06-12-20,认缴出资时间:2006-12-20,实缴出资额:3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 股东(发起人)名称:曹希贵,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5,持股比例:0.5,认缴出资方式:,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5,实缴出资方式:;股东(发起人)名称:曹卫山,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995,持股比例:99.5,认缴出资方式:,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995,实缴出资方式:; 2011-10-10
注册资本变更 30.00 200.00 2011-04-12
实收资本 30 200 2011-04-12
股东信息变更 股东(发起人)名称:曹卫山,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0,持股比例:10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06-12-20,认缴出资时间:2006-12-20,实缴出资额:3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 股东(发起人)名称:曹希贵,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5,持股比例:2.5,认缴出资方式:,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11-04-11,认缴出资时间:2011-04-11,实缴出资额:5,实缴出资方式:;股东(发起人)名称:曹卫山,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165,持股比例:82.5,认缴出资方式:,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11-04-11,认缴出资时间:2011-04-11,实缴出资额:165,实缴出资方式:;股东(发起人)名称:曹卫山,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0,持股比例:15,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备注:自然人,实缴出资时间:2006-12-20,认缴出资时间:2006-12-20,实缴出资额:3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 2011-04-12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曹卫山,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身份证号:****;姓名:黄春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身份证号:****; 姓名:曹卫山,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身份证号:****;姓名:曹希贵,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身份证号:****; 2011-04-1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1563****319 11433744*****.com - - 86
曹** - - - 0533-****777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1563****319 156340543*****.com - - 86

联系人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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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鲁0322执异23号 变更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2017)鲁0322执98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21-05-13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维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鲁0322执94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5-12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鲁0322执1035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0-20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张爱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鲁0322执93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1-02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鲁0322执93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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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鲁0322执46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8-04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鲁0322执142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8-04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鲁0322执48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8-04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与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山东施四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鲁0322民初271号 一、被告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贷款利息191014.99元(利息截止2019年1月21日,以后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5.4375‰×1.3=7.06875‰计算); 二、被告山东施四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李军、张爱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00元,由被告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山东施四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李军、张爱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6-03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鲁0322执保140号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李军、张爱兰、曹卫山、黄春会银行存款6312799.74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8-12-26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鲁0322执保321号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高青县兰天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李军、张爱兰、曹卫山、黄春会、彭光军、刘延芳银行存款4460673.9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8-12-26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鲁0322执保23号 对被申请人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李军、张爱兰、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曹卫山、黄春会、高青县兰天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彭光军、刘延芳的银行存款在4434535.98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8-10-21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鲁0322执保22号 对被申请人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李军、张爱兰、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曹卫山、黄春会、高青县兰天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彭光军、刘延芳的银行存款在4434535.98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8-10-21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鲁0322民初1337号 一、被告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434535.9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26日),借款本息合计4434535.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上述第一项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4000000.00元、年利率7.8%计算); 三、被告李军、张爱兰、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曹卫山、黄春会、高青县兰天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彭光军、刘延芳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38.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7-26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与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鲁0322民初285号 一、被告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借款本金3189703.69元及利息(利息1、截止2017年12月21日,共计欠息575510.64元;2、以3189703.6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淄博志达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曹卫山、黄春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清偿责任后,其享有向被告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淄博志达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曹卫山、黄春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7-23
国新与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8)鲁0322民初177号 被告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国新运费29512.70元及逾期利息(以29512.7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元,由被告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7-23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鲁0322民初1338号 一、被告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80万元、利息630098.42元(以后利息以5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罚息利率7.8%×1.5=11.7%计算,并按罚息利率11.7%计算复利)。 二、被告李军、张爱兰、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曹卫山、黄春会、山东施四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李宗强、邵秀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军、张爱兰、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曹卫山、黄春会、山东施四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李宗强、邵秀花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6.00元,申请费5000.00元,合计33406.00元,由被告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李军、张爱兰、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曹卫山、黄春会、山东施四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李宗强、邵秀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7-2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山东施四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鲁0322执98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02-02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鲁0322民初1767号 一、被告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89935.16元(以后利息,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6.525‰计算利息,并按利率6.525‰计算复利;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6.525‰×1.5=9.7875‰计算逾期利息,并按9.7875‰计算复利)。 二、被告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山东施四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李宗强、邵秀花、李军、张爱兰、曹卫山、黄春会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山东施四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李宗强、邵秀花、李军、张爱兰、曹卫山、黄春会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60.00元,由被告山东晨晓纸业科技有限公司、高青县军增渔具有限公司、山东施四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李宗强、邵秀花、李军、张爱兰、曹卫山、黄春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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